我国土地政治危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表象上来说有可能是由于拆迁违背农民的个人意愿,有可能是征地拆迁手段暴力,也有可能是征地补偿不合理,等等。但是,矛盾形成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内在逻辑冲突
土地征收或征用的案例并非亘古存在,它一方面源自于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造成了城市土地利用方面的紧张;另一方面土地在社会长时间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了不断增值,在土地征用或征收的政策背景下为各方利益集团提供了争夺土地的机会。农民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已经成为主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然会作出一定的反应。社会存在竞争或利益争夺并不一定意味着矛盾和不合理,实际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永远是和竞争性分不开的,没有竞争就不叫市场经济。现实问题的关键是,现有的土地制度将农民排除在了土地利益谈判和竞争之外。
我国物权法第60条提到:“(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很明确地说明了所有权权利的代表权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个体农民手中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在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涉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谈判时,农民并不具备谈判资格,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谈判。因此,在牵扯利益分配的博弈和谈判中,冲突的根源集中在了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性问题上。
政治权力失范
权力寻租在土地问题上主要体现在征地过程中。从长期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产权的分配界限上不明显,地方政府在实际管理中代理中央政府行使着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一方面享有和承担着地方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中大量的实际事权和义务,同时获取了一定的所有权收益。在土地产权收益分配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博弈,影响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土地寻租提供了外部条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信息,也即中央政府不能完全掌握地方政府的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隐瞒有关信息而获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土地市场的博弈中,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采取某种行动,从而可能会损害中央政府的利益。
纠偏措施以“输出型”为主
正如上海市市长韩正关于房价调控问题的论述中提到的:“现在讨论如何解决住房问题的人,都是没有住房后顾之忧的人,是解决不好的。”土地问题亦然。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条例和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的土地矛盾和冲突,但是相关条例和政策的出台、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几乎看不到作为外部需求主体――农民的影子,也就是说,农民的参与性略显不足。这样的表现就是,作为外部输入和要求通向政治系统内部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作为政治系统内部输出、支持和外部的输入、要求尚未能完全达成一致和互动。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民的参与性不足,是形成我国土地危机局面的一个现实原因,根本的解决途径在于赋予农民土地政治参与的地位和权利,形成一种更加公平的土地利益均衡,促进土地政治系统的内外部合理流动,使得输入、要求和输出、支持达到一致,这样的纠偏措施才是科学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