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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反租倒包”现象研究
2011-07-10 21:35:22 本文共阅读:[]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云南民族地区乃至全省同全国一样,不少地方兴起了一股“反租倒包”的热潮,有的地方政府与媒体甚至把它当作经验来推广。
  中央决策层洞察“反租倒包”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一再发出叫停令。然而,中央叫停令并不管用,不少地方依然我行我素,“反租倒包”行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越搞越热烈。
  实践中“反租倒包”情况比较复杂,确有一些企业按照中央要求和自愿原则,倒包了大量农户土地林地,给予了农户和乡村集体高于当地市场价的租金,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实现了农户、乡村集体和企业的“多赢”,对此当然应该给予支持。而对于与当地乡村组织联手,强行收租农户土地林地、压低流转价格、侵犯农户利益者,应当根据中央要求坚决予以纠正。
  一、什么是“反租倒包”?
  “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有的还进行必要的整治,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称为倒包)的土地经营方式。
  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喜欢“反租倒包”,在于可以继续扮演土地出租者的角色,从中获得不菲的地租,即它直接向转包者收取地租,并获得在支付原承包农户租金后的差额部分,十分可观。倒包方的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喜欢租“反租倒包”,在于可以乘机“圈进”自己所需要的大规模土地。
  理论界一部分人高度评价“反租倒包”,并把“反租倒包”作为改革经验,认为通过“反租倒包”形式不仅可以使得土地的流转变得容易起来,土地经营很快达到规模,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并最终实现经营主体内部的投入产出比率的提高,而且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大量抛荒闲置或产出率不高的土地转向种植规模化、能把握市场信息的大农户或企业。
  中央决策层并不认可“反租倒包”。早在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应予制止”。2008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更明确指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地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
  二、农村土地“反租倒包”的情况
  据有关调查显示,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中“反租倒包”较为普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反租倒包”出现的频率分别为18.8%、9.5%和12.9%。
  对于地处祖国西部的云南省地区来说,“反租倒包”也有较多发生,其形式有的规范合理,有的则属于中央文件指出的强迫农民流转,且补偿标准过低。以下介绍几种较为典型的“反租倒包”形式。
  (一)烟草公司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模式
  近几年来,烟草公司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启动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楚雄州的禄丰县作为全国三个整县推进现代烟草农业试点之一,当年建设20.8万亩基本烟田。2010年,昆明市的石林县、红河州的泸西县、曲靖市的陆良县、师宗县被列入全国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试点县和全省滇东现代烟草农业综合示范区,首创跨区域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共规划基地单元24个,基本烟田117.31万亩,其中石林25.58万亩、泸西31.23万亩、陆良33万亩、师宗27.5万亩,覆盖农业人口达141万,两年内将规划投资17亿元,其规模之大全国空前。其中,在涉及所需土地时,一般是在统一规划下,由烟草公司和乡村组织出面,把农户土地租赁下来,通过整治后,再承包给育苗服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经营。
  一是由烟草公司统一组织与扶持的育苗服务社所需土地,以高于当地土地出租的租金每亩800--1000元左右租赁农户土地。其运作又有育种员承包和股份制两种。在股份制育苗服务社里,产权具体量化到被服务的基本烟田的烟农手中,然后由育苗专业队按照“完善技术、集中管理、降低成本、以苗养苗”的思路,明确育苗价格,实施专业化、商品化育苗。在育苗结束后按照每株5分钱的标准销售给烟农,销售所得按照专业队投资投工及产权量化到烟农所占股份进行分红。如禄丰示范区育苗服务社农户以每亩土地折资1万元入股,每一股土地分红可以有1200元,烟苗育完后还可以种蔬菜,还有收入分红。入股农户每户至少一人在服务社每年至少打工70天,每天40元,每户打工收入至少2800元,这样算下来,到年底分红时,育苗服务社每股分红起码4000元。
  二是种植专业户和大户。采取“村委会牵头、农民自愿、专业户承包、政府和烟草支持”的办法,改变千家万户分散种植的烟叶生产模式,实现烟叶规模化连片种植。具体运作,专业户和大户以每亩每年600――800元的价格,租用当地农户的承包地,形成连片的规模经营。农户土地被租出后,有的可以到专业户和大户那里打工,也可以外出打工。如禄丰县碧城镇佑位村民小组的周仙英,2009烟季租了4亩地给种植大户,一个烟季租金能有2668元,平均每亩667元;她加入洪流植保服务社获得打工收入1000多元、加入烘烤服务社获得打工收入3000多元、在租用自家土地的种植大户打工收入2000多元、栽烟收入2000多元、烟田套种萝卜收入4000多元,一季烟下来收入1.5万元;她丈夫承包荒山,栽起生态包谷、黄金梨,这一年多增收也有2万多元。
  三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规模比专业户和大户还要大一些,一般为亩。所需土地与当地农户协商,采取都同意的流转方式,其价格一般都不低于当地市场价。其运作有家庭独立运作和股份制两种。在股份制家庭农场中,烟农以土地、资金入股,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分配。”如禄丰县沈云龙家庭农场,2009年烟季租种了100亩烟田,雇佣了20多个常年工人,一个烟季下来,出去成本每亩有500多元的纯利润,而付给农场用工的“工资”将达到4万多元。
  烟草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还普遍进行土地大整治,过去高低不平、零星分散的中低产田,变为“田成方、路相连、渠相通、旱能灌、涝能排”,配套高标准设施的高稳产农田。实现了原料供应基地化、烟叶品质特色化、生产方式现代化,有力提升了烟叶生产整体水平,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途径,为现代农业发展闯出了新路子,为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新贡献,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工业反哺农业”的楷模和典范,得到了国务院、云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充分肯定。
  (二)德宏后谷咖啡公司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云南德宏州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集咖啡种植、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公司。截止到2010年8月,后谷公司已经开发种植咖啡15万亩,带动农户4万余户、近20万人参与。在15万亩种植基地中,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占总面积少部分的股份合作社,即针对土地资源相对较少但又想发展咖啡产业的村寨,公司采取建立股份合作社的方式,农民不用流转土地,只需要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拿出多少土地用来发展咖啡产业,种咖啡的农民加入咖啡产业股份合作社。合作社由公司投入种苗和技术,负责市场销售,联动价格,保护价格,老百姓以土地和劳力为资本入股,但股份是虚拟的、象征性的,并没有严格的入股制度。企业依据国际期货价格决定鲜果收购价格,做到价格公开、透明。二是占总面积大部分的专业合作社,即通过“反租倒包、抽签管理”的经营模式。首先公司出钱把农民的多余闲置土地通过租赁方式流转到企业,期间程序要经过每个农户签字、按手印,进行公正,然后把土地林权证书流转到后谷公司。公司在三年内分三次把70年租金全付给农户,按一户100亩,每亩地50元/年计算,70年的租金是35万元,这对农户有很大的吸引力。公司拿到土地后,统一标准开发使用,经营权归公司所有;然后向社会“反租倒包”,把没有土地的闲散农民分配引导到公司流转的土地上,建立专业合作社。这样,当地农户得到了三笔收入:一是土地流转金,每亩每年50元;二是土地流转到公司后,公司统一种植咖啡向农民工支付的劳务费;三是公司按2800元/吨的价格统一收购农民的咖啡鲜果收入。另外,公司根据咖啡林地所在位置海拔高度的不同,进行适合生长条件的经济作物的套种,进而提高了土地有效利用率和价值。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当地农户过去种植水稻每亩每年的纯收入约为200-400元之间,农户土地林地反租给公司种植咖啡每亩的纯收入约为1000-1300元。若农户参与咖啡种植管理,按一个劳力管理5亩咖啡园计,正常年份生产咖啡鲜果5吨,毛收入可达11000元,扣除农药、肥料、种植投资回收、用工费等生产成本投入后,每劳力年纯收入可达5230元。若每户按2个劳力计,则每户年纯收入可达10000元以上。
  (三)昆明西山滇池湖滨生态带“反租倒包”绿化模式
  昆明市西山区的滇池治理,需要建设环湖生态带共8000余亩。由于湖滨生态带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是属于祖祖辈辈生活在滇池周边的农户,在生态带建设中需要将湖滨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土地收租集中起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退田还湖、退塘还湿,按规划建设生态林。工程涉及碧鸡、海口两个街道办事处6个社区居委会,14个居民小组,共1865户,7124人,建筑面积29.44万平方米的退房退人。
  具体实施有两种方案:一是“政府实施”,优点是能有效建立永久性的生态景观林带,不足之处是政府资金投入大,以3000亩生态带建设面积计算,10年内政府需要投入7.6亿多元,短期内根本筹措不到巨额资金。二是“反租倒包”,即利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生态林带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减少政府的投资压力。
  昆明市西山区经论证采取“反租倒包”方案,本着“愿租则租,能租尽租”的原则,与草海沿岸、高海公路沿线的居民小组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地协议,租用了数千亩的土地、鱼塘,然后将能使用的地块“倒包”给30多家企业,要求企业承包人按照环湖生态带建设要求,在湖岸100米范围内全部按环湖生态林的要求种植永久性生态林,100米以外的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性苗木的培植,并严格限制一些不符合生态带建设的做法。同时,政府按照第一年免收租地费,第二年至第三年500元/亩,第四年至第五年1000元/亩,第五年以后按照与居民的实际租用价格收取的标准,收取土地“倒包”租金。出租土地的居民也得到了丰厚的租金,同时,出租土地的农民身份也发生转变,纷纷成为了苗圃里的技术工人。在西华湿苗圃里打工的西华村村民杨培贵以前在湖边种菜,一年忙到头每亩只卖得两三千元,还破坏了环境,现在租地种苗木,自己跟着打工,每个月都能挣一两千元。此外,沿湖周边失地农民还应聘进行滇池湖岸及水面、绿化带保洁工作。
  (四)基层政府与村集体反租到包模式
  云南省不少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为了解决发展优质农产品所缺少的资金、技术、品种、品牌等资源,一些地方基层乡镇政府与村集体把农户土地反租过来,集中整理连片后,到包给引进的龙头企业和种植大户。龙头企业进驻后,带来了资金、技术、品种与品牌,很快形成一定的规模经营。
  曲靖市马龙县纳章镇采取政府引导、龙头企业和大户联合承包种植的模式运作(反租倒包方式),蔬菜种植面积已发展到3000余亩,涉及5个村委会20余个村民小组。具体运作,由镇产业办按照水田每亩每年租金350元,旱地每亩每年260元的标准将农户承包土地集中租赁、集中开发,田地一年一租,租金由镇产业办统一支付给农户。镇产业办完成土地租赁后再将承包土地转包给龙头企业和种菜大户,目前,全镇共发展种菜大户300余户,其中:60亩以上1户,40亩以上10户,以及一批专业户。龙头企业组织种菜大户和农户结合本地实际引进种植适宜的蔬菜品种,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租赁合同、政府与龙头企业签订责任书,严格明确政府、企业、农户三方的权利和责任,政府负责指导、监管、服务等工作,龙头企业负责具体的生产销售、支付农户地租和打工报酬等,租地农户被优先安排在蔬菜基地上打工,月工资700元左右,农户在同一块土地上获得了双份收入,每年可转移剩余劳动力80余人,农户租地、打工每年户均可创收11000元。近年来,该镇每年与呈贡龙城公司、呈贡旭龙公司、广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订单达600余万元,菜农人均创收2500余元,产品主要销往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初步形成了大力引进甜脆豌豆、西兰花、冬早洋芋、特色玉米制种、超甜玉米食用菌、西瓜、芦笋等优质蔬菜品种品牌。
  (五)低产田、荒山坡和废弃地的“反租倒包”
  在云南省的一些地方,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些低产田、荒山坡和废弃地,农户承包后鉴于投入大、产出少而多数放弃经营。在国土资源整治中,地方基层政府、村委会出面将其租来,整治后使其变成肥沃农田,再“倒包”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和大户经营。
  师宗县彩云镇原有1000余亩废弃土地,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县国土资源局抓住中低产田地改造的机遇,将这块废弃土地租来后全面整形,打造成旱能灌、涝能排的肥沃土地,倒包给师宗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师宗泸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倒包后,投资1000余万元发展蔬菜产业。两家公司又以合同的形式雇佣当地农户为其打工,给农民增收开辟路子。经过改造的1000余亩废弃地,现已种上了销往港、澳的各类蔬菜,预计亩产3吨左右,每亩可创收15000余元。
  (六)种田能手反租倒包并坐收租金模式
  种田能手反租倒包并坐收租金模式,在云南省民族地区也有发生,但是规模较小、特别是鲜有报道。在此,据湖北省社科院宋亚平的调查,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镇农民候安杰,在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下,租种大冶市和毗邻阳新县8个乡镇35个村1.8万多农户的承包田地共2.03万亩。其中,签有书面租种合同的1.57万亩,其余为口头协商。合同由侯安杰与村委会签订,均附有同意出租承包地农户盖有手印的名单。合同规定,丘岗林地为20年,每年每亩租金15元;平原田地期限为5年,每年每亩租金按田块质量,分别为100元或120元。这样,他便创下了全国农民种田面积第一得记录,成为了全国著名的种粮大户。但是,他直接经营仅为3000亩,其余土地主要是以150元一亩的价格“反租倒包”给了当地与外来的农户佃种。正常年景下,按照每亩50元价差算,他每年即可坐收租金近百万元,他也戏称自己是“刘文彩”。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候安杰租种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地农户进城打工已弃耕或准备弃耕的田地,是代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一个新趋势,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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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反租倒包”是怎样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反租倒包”在实际操作中常常被乡村组织所操纵,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顾及农户的意愿,搞强制性流转,往往使农户承包土地林地流转收益受损。而且,“反租倒包”为乡村干部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一)反租倒包往往违反农户意愿,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实践中,乡村组织往往打着“公共利益”、规模经营和维护集体所有者利益的旗号,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把法律规定的“自愿流转”演变为变相的“强行赎买”,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情况好点的,农民可得一点所谓土地“租金”,情况不好的,农民分文难得。还有的乡村组织在事先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包地的协议,先将农户的承包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原来的承包户就得服从,而对不同意反租的农户则视为“钉子户”,采取强制手段有时甚至动用警力逼迫农民。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使土地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经营或政府经营。
  调查中发现,又得乡村在向农户“反租”承包地时往往附加种种不合理的规定,如对不愿意将土地“反租”给村里的农户,表面上不强迫,同意给农户调整承包地,但却往往调给其偏远的、土地差的地块,结果使农户感到得不偿失,不得不同意将自己的承包地“反租”给村里。有的地方在农户租出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普遍的情况是,农户在租出使用权之后,虽然名誉上还保留着承包权,但实际上却失去了由自己来经营承包土地的基本权利,使承包权演变成了仅仅是那一点有限的租金。
  (二)反租倒包往往使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收益受损
  在“反租倒包”中,乡村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延长租期、压低租金等方式,剥夺了流转农地农民的应有权益。
  1.“反租倒包”涉及租期一般比较长。多数地方土地的租期少则20年,多则30年甚至50年、70年,比农民二轮承包的期限都长。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多数反租土地都没有考虑今后土地林地的增值等,也就是说今后农民再也不能也无法分享土地可能产生的效益,给社会留下“后遗症”的问题。
  2.“反租倒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租金价格被压低。农户人数虽然众多但很分散,会产生“搭便车”心理,易形成“大数悖论”效应,在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中明显将处于讨价还价的劣势地位。近年来农民种粮效益比较低,各地包租土地的开发商就以每亩土地种粮食的收益作为参照,来界定土地的租金价格。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的价值决不会永远徘徊在目前这样一个种粮效益较低的水平上。以这样的办法来确定地价租金,严重缺乏公平。另外,凡是被开发商看中的土地,要么属粮田,要么交通便利,都具有很高的增值潜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户土地的价值将会远远超过所得到的租金,使农户的利益严重受到损害。
  3.在“反租倒包”的过程中有时并非开发商所给的租金甚少,而是作为中介者的乡村集体组织在这个缺乏监督的体制下出现了寻租现象。据了解,一些地方“反租倒包”的级差收益相当可观,但收益如何分配,往往是干部说了算,农民所得甚少。而且农户的土地租金又得还不能全部到位,被层层截留。
  4.有的“反租倒包”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特殊的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实际操作中,乡村集体组织全然不顾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争取政绩,常常任由开发商改变土地的用途,在农用地上进行楼房等建设等,后果是租期到期后不能恢复原状,也就是说农民不能再从事农业生产。
  (三)反租倒包为乡村干部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在反租倒包运作过程中,乡镇决策者、具体办事者自由决定的权限扩大,如果监督制约措施不到位,很容易搞“暗箱操作”、“借地渔利”,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反租倒包”流转方式涉及两份合同:发包方与农户之间反租合和发包方与第三人的承包合同”。由于两份合同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差额,乡村干部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借此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其弊端是十分明显的。乡政府或村委会热衷于搞“反租倒包”,在于转包或倒包所收取的租金远高于支付给农民的租金,获得了比农民多得多的差额地租。一是乡村干部无论强行低价收租农民土地林地,还是高价租给开发商、大户,大都是在暗中进行的,村民不能也无法监督;二是乡村干部租给哪个开发商、哪个大户,有可能收受贿赂;三是有的乡村组织倒包时对企业实行低租金,即低于其从农户手中的租地价格,租金差额部分由乡镇财政予以补贴,补贴金有可能被干部挪用、贪污。
  (四)反租倒包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云南民族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城镇化水平低,加工企业少,就业机会少,“反租倒包”后的农民如果没有就业,就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许多“反租倒包”手续不规范所引起的纠纷,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在目前的反租倒包中,有的龙头企业并不直接与农户签订合同,而是与村集体组织签订相应的合同,村集体与农户仅以签字同意为准,行为简单,缺乏履约形式和违约责任,合同形式大多数并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出现纠纷时也不便于调解和裁决。
  (五) “反租到包”容易引发违规使用土地
  在一些“反租到包”中,倒包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进行优质经济作物种植,极少有种植粮食者,从而改变了耕地的用途。
  另外,乡村及企业一旦长期租用农户承包地,实际已超出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范畴,就演变为一种“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干扰当地正常的建设用地秩序,破坏耕地占补平衡。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四、怎样制止侵犯农户利益的“反租倒包”行为
  鉴于云南省内特别是不少民族地区“反租倒包”的面比较大,参与企业比较多,涉及各方利益比较复杂,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充分地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措施,“一刀切”肯定是不足取的。
  (一)开展一次土地林地流转大检查
  为保证土地林地流转合法合理地进行,有必要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土地林地流转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林地流转现状调查。查清全省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农村居民住房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土地流转现状。检查中要把“反租倒包”行为作为重点,对于借“反租倒包”名义以租代征,违法占用土地林地情况等问题应彻查清楚。这类调查因涉及到乡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将调查数据与当地农民的反映结合起来,确保土地林地流转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二是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一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尤其注意改变土地林地用途的权属情况。二是农户承包经营权情况,包括地块、四至界线、权属证书等。三是在检查过程中及时处理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四是在大检查的基础上,修订与完善《云南省土地林地流转实施本办法》,具体规范土地林地的流转行为,让农民享受到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谈判权,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有效保护农户的权益。
  (二)要从保护流转双方利益入手,对凡是双方自愿、流转金大致合理的,要给予支持
  实践中“反租倒包”行为比较复杂,处理中涉及大量政策问题,应当慎重对待。中央政策制止的主要限于强迫农民流转、侵犯农户承包者利益以及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反租倒包”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反租倒包”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农户利益的,而且取得了农户自愿,签订了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金(租金)基本在流转双方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就应该给予支持。
  (三)对于农户不自愿、流转金明显偏低的,应责成双方重新谈判,补签合理的流转合同。
  在“反租倒包”过程中,出现农户不自愿、流转金(租金)明显低于土地指导价、合同签订不规范或者明显存在不公平的,应该责成流转双方重新进行谈判,从合同签订程序入手进行整改规范。首先征得农户的同意,由农户与开发商协商土地林地流转的价格,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等手续。对开发商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而又调解不成,或找不到有效解决无地户的种地问题的办法者,即使签订了规范的承包合同,也应主动让利于民,还地于民。此外,对于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能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四)对于官商勾结、明显侵犯农户利益、特别是那些以资本运作圈地为目的的非法流转,要坚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反租倒包”实际的操作中,对于有的地方基层政府、乡村集体干部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置农户的权益不顾,与开发商、业主等进行勾结以资本运作圈地为目的的非法流转的情况,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坚决予以纠正。同时为减少以后出现类似的行为,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运用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要及时研究流转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相对于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通过流转受让农户土地林地进行规模经营、特别是“反租倒包”大规模土地林地的大户、企业特别是城市工商资本,在经营中将存在着同城市企业一样的风险。一是自然灾害,云南省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特别是我国农业保险还很不健全很不完善的情况下,遭遇自让灾害将使经营者颗粒无收;二是市场波动影响,云南省各地都曾多次出现“卖粮难”、“卖菜难”、“卖水果难”;三是资金风险,公司要正常运转就必须维持现金流不能断,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将面临更大的财务压力;一旦运转资金短缺,将可能招致破产。而一旦生意失败,不但公司无法应对,而且导致影响农户租金、为企业打工的农民生活,搞不好引起社会问题。
  对此,曾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种植面临的风险,并不比一家一户种植小,经营农业的公司比农户更脆弱。而要规避经营风险,一是开展农业经营能力认定,对于那些不具备规模化农业经营能力者,例如以圈地为目的的企业要实行准入限入政策;二是加强市场波动风险的研究与防范;三是从远期看,还是要尽快发展与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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