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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解析
2008-11-29 22:14:06 本文共阅读:[]


      各地目前探索出了哪些土地流转模式?在实践中又有何创造?为方便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情况,把握好土地流转政策,本文结合具体个例,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进行解析。

模式一: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实践

      温州: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

      浙江省温州市通过创新耕地流转模式,实现耕地向种粮能手、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集中,并实施全程机械化服务,这些举措不仅遏制了耕地抛荒现象,还成功稳定住了粮食生产。

      人均耕地面积仅0.31亩的温州是典型缺粮地区,粮食自给率只有35%。由于粮食生产受比较效益、耕种规模、台风灾害等因素影响,当地农民种粮积极性近年来持续下降,粮食生产特别是早稻生产出现连年下滑趋势,一些地区出现耕地抛荒现象。

      在基层政府的倡导下,温州各地农村近年来积极创新耕地流转模式,促进粮食规模化经营。其主要内容为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模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作为温州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目前种粮大户转包模式承担着全市40%以上的早稻生产任务。

      瑞安市梅屿乡马中村部分耕地先由村集体承包形成基地,然后再转包给种粮大户,这种形式叫“中转站式转包”。今年承包了1000多亩耕地用于粮食种植的瑞安市马屿镇的种粮大户项宝荣,通过当地老人协会出面协调,与农民签订了转包合同,他采用的是“中介机构合同转包”形式。而在瑞安市飞云镇林中村,伯特利粮食专业合作社的陈庆福则是通过“招投标式转包”,以每亩高出当地市场价10至15元的价格,承包了1500亩水田。

      除了大户以外,村集体代耕代种也逐渐成为温州粮食生产的主体之一。在瑞安市桐浦乡,乡政府明确规定,土地流转超过2000亩的村集体可以获得5000元的奖励。重赏之下,该乡缺少青壮年劳动力的岭南村,由村集体一举承包全村200余户农户的600多亩水田,并聘请农机合作社进行集约化管理。往年6月仍是一片荒草的水田,今年5月便插满了绿油油的秧苗。

      据统计,温州目前由村集体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的土地有10万亩,占全市早稻播种面积的20%左右。这种由村集体出面进行季节性土地流转的模式,可以打消农民一直以来担心土地流转后承包权变更的顾虑,农民愿意,大户放心,各得其所。

      温州三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广泛运用,已经收到了遏制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的预期效果。据最新统计,今年温州早稻播种面积达 51.89万亩,比上年增5.5万亩,超额完成了50万亩的计划任务,全市耕地抛荒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模式二: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践

      沙湾农地互换节地又增收

      2004年,时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党支部书记的赵金财动员村上八户村民在自愿、公平、依法的原则下互换了土地。当年,就增产丰收了。

      2005年初,下八户村在征求多数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全村进行大规模土地互换。多数支持土地互换的群众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换地,当年,全村共互换土地1万多亩。七零八落的上千块土地,一下改造成一块块大条田,对这些大条田又开始大面积推广滴水灌溉技术。土地互换后,下八户村节水30%,增地 5%,人均增收347元,节省劳动力50%。

      赵金财上任时村里负债169万元,3年后,不仅还清了外债,村集体经济还积累存款40万元。村委会投资120万元兴建的办公大楼也拔地而起。村里富了,农民也在土地互换中得到了实惠。如今百分之百的土地实现滴水灌溉,1/3的农民外出务工。

      去年,下八户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近8000元。“这个数字相当保守,一些农户的收入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全村20多辆小轿车,70多户农民有电脑,家家户户都有拖拉机。他们的真正收入应在万元甚至几万元以上。”沙湾县县长努尔・加海说。

      与2007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相比,下八户村农民的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甚至几倍!

模式三: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实践

      甘肃成立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

      甘肃省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近期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

      该合作社由甘肃宁县焦村乡任村村党支部书记兼焦村兴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军发起。近年,杨军承包本村80亩耕地,效益不错。这让当地农民看到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好处。今年,由杨军牵头,该村开始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这一合作社以土地入股为主要方式,农户携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由种田能手或企业承包租种,双方签订合同,合作社统一管理。加入合作社时,农民要有书面入社申请,准入后,农民以土地和现金两种方式入股,土地每亩为1股,参与农业收入分红;现金股用于建办企业,每股为500元,以100股封顶,参与企业利润分红。入现金股的农户必须入土地股,否则不予确认。

      目前,该村入社农户已达161户、712人,分别占全村农户的51.4%、人口的 54.6%,入股土地达1150亩,古全村耕地的 33.5%。合作社成立后,入社农民已开始根据村里的土地、劳力、基础设施情况,对村里的土地制定发展规划,寻找合适的农业产业方向。

      专家介绍,当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难以应对市场,农民增收困难。进行土地流转,实施规模化种植已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的产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用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不需要改变当前土地承包政策,却可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可将部分劳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

模式四: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实践

      从“分田到户”到新型合作化

      30年前,当安徽省小岗村村民严金昌在曾经推动了中国农村重大变革的“分田到户”的秘密协议上摁下手印时,他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把分到自家的田地又租出去。

      两年前,严金昌和十几户农民一起,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两亩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公司,发展规模经营,年终参与分红。

      这些农民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则接受了这家上海公司的返聘,成为企业员工,每人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工资。

      今年65岁的严金昌也接受了公司聘用。不仅如此,因为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号召力,他还被提拔为这个占地200多亩的现代企业的管理者。

      “年薪、土地租金,再加上年终分红,这可比一年到头种地划算得多。粮食种得再好,一年的收成也不会超过1000元。”这位30年前领头实行分田到户、自主生产的老农现在成了土地集中流转、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倡导者。

      这种集中利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经济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实惠。2007年,小岗村人均收入已达6000元,而当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4140元。

模式五: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实践

      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

      福建三明农村信用社从2006年起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目前全市农信社累计已发放该类贷款318万余元。

      2006年6月,将乐县农信社在全市率先推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白莲镇小王村村民温元宝以140亩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获得首笔10万元贷款,从事无公害水果、蔬菜规模种植。

      将乐县农信社主任钟先礼说:“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将自家土地交由同村农户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给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融资难问题也随之产生,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种流转方式是解决农户融资难的出路。”

     近年来,三明市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先后探索“公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等方式,解决农民对土地规模化开发资金需求。

      钟先礼说,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制度尚未出台,这些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编者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一些地方在此前已经因地制宜进行了一些尝试。可以说,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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