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承包30年,也是经营权自主流转的30年。老家村1982年全面实行农田家庭承包经营。最初是按当年人口,平均分包,一年一定。之后,实行15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2002年开始延长承包30年不变,至今没有变动。关键是谁也难以变动。其原因:一是重新分田的人口难以准确。由于人口流动性大,难以集中议事;婚姻半径加大,婚育一时无法清楚;新增人口不在农村。二是因为进城人口“市民化”比较慢,“少小离乡老大回”将成为一部分农村人口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生活方式,当然地要为“老大回”时留下基本的生存资料。过去,这个村进入城镇人口,主要是通过上大学、参军提干、招工招干、有计划的农转非,一般是“铁饭碗”与进城同步,没有后顾之忧。如今,城镇就业打破了“铁饭碗”,因而即使几代人早已入城,都不愿意放弃农田承包权。三是免除农业税费并实行不断加大的农业直接补贴和允许出租,地权收益明显,农村人口减少的家庭在政策允许的承包期内不会轻易退出承包地。四是农村人口寿命延长,相应延长了后代继承承包地的时间。据测算,再过15――20年,全村将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无地,三分之一的人口有2份地,三分之一的人口基本维持现有农地面积。农村无地人口增加后,要求调整承包地的议论时有所闻,周围有个别村为了安定,仍然实行农地“一年一调整”,但老家村坚持没有调整“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新增的劳力进城就业,在村劳动力耕种农田的余缺,主要是通过经营权自我流转的方式进行。
老家村由于劳力外出时间早,人数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1982年全面实行农田家庭承包以后两三年,即已开始。承包地流转的方式,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转包、出租、置换、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五种。但在老家村及其周围的村,在2002年农村税费合并的改革之前,大体上有三种情形:一种是无偿转给近亲至友耕种,承包户不收分文并负担税费;另一种是分文不收,税费由耕种户承担;再一种是承包户向耕种者收取少量稻谷,一般是每亩年稻谷100斤左右。税费由承包户负担或由耕种户负担的都有,但事实上,这种流转农田的税费,多为欠交挂账,村级借款上交,要不然,没有工商业的农区村,何来那么多的债务。
免除农业税费并实行政府补贴后的两年,农地流转大体上由三种情形变为收租和不收租两种情形,收租与不收租的,大体上各占一半。政府的农业补贴转化为地租。如2006年,流转的农田,政府的粮食直补,约为每亩28元,为承包户所得。其中还有24户、59亩流转的承包田,年收取每亩50斤左右的稻谷,作为地租,按当年收割期晒场交易价合38元左右。既得政府直补,又收租谷的,两项合计每亩农田承包权收益约在65――70元之间,约占当地当年中等农田一季稻收入的10%。
到了2007年,情况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全村53户流转的139亩农田,占全村承包农田的47%,流转面积略有减少。流转的农田,承包户除得到政府粮食直补每亩约50元外,全都不再收取租谷。政府粮食直补转化为地租。直接原因是农业粮食生产成本上涨,尤其是劳动力的价格上涨过快。当地零工工价由1999年的15元上涨到2007年的50元,再到今年的60――80元,种粮户的效益明显减少,因而一些种粮的农户,心照不宣地“收租就不作田”。对此,一些耕种流转承包地的农户认为,政府的粮食直补应补给耕种者。但一些流转户却认为农地有租,天经地义,何况,流转的农田面积是少数,多数户耕种自我承包的农田。“铁打的承包制,流动的作田人”,可能成为农民今后一个时期的必然选择。
但今后一个时期,比如20年,如果没有进城农村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大推进,进城人员成不了市民,农田流转的数量,有可能在现有基础上处于一个微量波动期,不会有大的进展。
农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定,口头约定,接转者地域不限,外组、外村、外乡者都可。
除了农田以外,农村土地大体上还有林地、基础设施如水利、河流(河流现依法属于国有,但按马克思关于水流作土地看待的说法,支流上的小河也应为集体所有)等公共设施占地、坟地、光山石山、宅基地、工商业用地等。林地和宅基地也有了个别的流转。如村内一个无亲无故的单身汉死了,安葬费不够,村里作主,把他生前的一份承包山林出卖给本土地集体的成员,所得收入用于安葬。还有一户,男人死后,妻子随城镇户口的儿子进城了,把宅基地和承包的山林(延包时没参加农田承包)出卖给了本土地集体的亲戚。这两起都签订了书面合约,都限于本土地集体内部成员,不能跨越土地集体。
由此看来,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延长承包30年不变、经营权自主流转这四句话,要同时坚持,承包期30年满了之后如何办,后人自有办法。新增的人口和劳力,原则上另谋他业;需多种田者,由租佃解决。农地制度完善的重点是流转机制,如控制年度弃耕荒废。否则,农村就会乱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