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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君|用地审批权下放需审慎推进
2020-03-19 17:15:58 本文共阅读:[]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主要内容:

1.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 

从宏观角度看,固然价值取向上是放权,是给地方政府更多的管理自主权,进而平衡好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有益改进;从实践看,去年底我所在团队完成的全国“三块地”33个土地改革试点全域调研的情况表明,就此松绑的呼声比较强烈,放比不放好。但必须正视可能的或许是隐形问题:

第一,农转非是征还是指标转换?如果是征收,就严格按新法第45条操作。

第二,如果是规划的指标转换即进入市场化操作,那么,城乡指标如何统筹?新土地管理法第23条新增部分即年度计划应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的重要内容如何落实?

第三,本次疫情教训深刻,城市土地不宜过度扩张,不应再为土地财政提供超级服务。农转非后的指标使用,应该对乡镇甚至村庄有更多倾斜,纾解城市人口密集的压力。

第四,无论城乡,对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的市场化商业化操作中,公益性建设项目比率例如公立医院、卫生站点、社区服务站、公立中小学、公交车站、超市、供电供水供网,公用道路设施等,应占到相当比例。上述几点,中央政府应有所部署,确立基本原则,不可一放了之。否则,各地五花八门一哄而上,在土地问题上建立长治久安的机制与制度就是一句空话套话。

二、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

我本人持保守态度。

第一,所谓基本农田在法律上已进一步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用词与过去比更加强化更加刚性。更重要的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中第35条、第五章建设用地中第44条第2款、第46条第1款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属于不能动,不应动,欲动则由国务院批准。法律并未表明国务院可以直接跨越法律规定授权委托给部分省市试点,如果认为有必要改革,也应依法改革,由全国人大授权为之,即按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第二,我国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问题并存,这些在中央政府层面如何妥善协调平衡和规范提升就是个难题,通常是投入大收益小,地方政府不会有多大积极性,交给地方试点,其考虑的只会是如何拓展土地财政而不会考虑留存多少永久基本农田之良田,这样,逐步放松合理的管制,耕地的红线或底线也就是粮食安全之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就会颠覆,我国维系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底气也将丧失,应对不确定生态危机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也会随之弱化。这次全国抗疫期间充足的粮食果蔬肉类及其他副食品等供给恰是我们应急保障能力的正面教材。

总之,永久基本农田应该严防死守,严格遵守法律。而做好建设用地指标的文章应考虑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科学管理和切入问题实质的具体制度建设入手,统筹解决。

编辑审定:孙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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