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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十六期——“学习《民法典》、谈心得体会”之二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0-07-10 20:47:31 本文共阅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到来。民法典颁布后,学习宣传民法典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基于此,2020年7月9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课题组、“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主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十六期):学习《民法典》、谈心得体会”系列研讨会之二以远程视频的形式召开。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院长高飞教授,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李昌平教授、张保红教授、曹益凤助理研究员、孙聪聪助理研究员、陈越鹏助理研究员、杨远舟助理研究员、许英博士后等参加研讨会,会议由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淞纶副教授主持。

  

   于凤瑞副教授首先围绕民法典与物业管理作主题发言,她指出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民事法律体系的形成,改变了民法典颁布之前物业管理领域行政立法主导、中央立法缺乏的困境,回应了物业管理发展的时代需求,也体现了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障民生的鲜明特点,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接着,她分别从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谈了民法典调整物业管理的三个方面,指出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物业管理活动作出系统规定,有助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孙聪聪助理研究员分别对人格权编和物权编阐述了学习心得以及自身的理解。一者,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评价不应否定也不宜过度拔高。一方面,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以权利化的方式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技术,其本质是人格权的法定化,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有赖于人格权一般条款,需同时明确免责事由以免过度侵害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相较于私主体之间的人格权侵害,公权力侵害人格权的问题更应受到重视。二者,物权法理论研究呈现出将权利作为物权客体予以泛化的趋势。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以权利作为物权客体有其客观必要性,但物权的客体仍需坚持以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的基本判断,否则可能导致物权的内涵和外延被公权力恣意塑造,并使理论研讨脱离物债二分的基本共识而难以有效展开。

陈越鹏助理研究员针对婚姻家庭编阐述了学习心得和自身的理解。主要包括立法沿革、体例与结构变化、具体制度创新等方面。首先,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到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以说婚姻家庭法制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与成就中一个较为完整的缩影。然后,婚姻家庭编从独立的单行法进入民法典,成为民法典有机组成部分,在理解与适用上需要与其他分编建立逻辑关联,以保持体系的完整与秩序的统一。最后,在具体制度创新方面,陈越鹏助理研究员主要分析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亲属概念的界定、禁止结婚条件的优化、胁迫结婚之撤销权行使条件的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确立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等制度的价值与要点。

曹益凤助理研究员针对继承编阐述了学习心得和自身的理解。她指出:民法典继承编体现了人文关照的因素,特别是在尊重继承意愿、提供继承救济、维护继承秩序等方面,吸收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有所发展。继承编的进步性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文字表述更加流畅、准确、规范。其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某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记,使其更适应当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三,继承编与时俱进,对当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所回应。其四,继承编兼顾了我国国情和特有的伦理道德,促进了实质平等。虽然如此,继承编有些部分仍有待完善。一者,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对狭窄。二者,虽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缺少对遗产清单制度的规定。

陈小君教授围绕民法典之“典”的意蕴做主题发言,她指出,民法典的“典”字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典”彰显其在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法保障私人权利、独立自由,对生命、财产百般呵护、无微不至。其二,“典”意味着其作用范围宽广。民法典规定了私法主体的身前身后事,乃至公权力主体进入民法作用的领域也不例外。其三,典”展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典”意味着逻辑耦合、体系化,体系化是生命化的体现,也意味着各个部分互相独立又相互牵连。民法典有其内在与外在两个体系。内在体系是法的价值取向,也是生活中的一般规则。将内在体系抽象凝练成多元原则之后,正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适用中,法理通情理,疫情防控中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意见正是其体现。陈小君教授指出,民法典的学习,应注重民法典的内涵和时代价值,在学习时不应局限于自身感兴趣或擅长的领域,要上升到宏观层面,结合法的原则,同时注意民法与公法的联系,充分认识民法典的意蕴和内涵。

高飞院长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应重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论述,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精神,重视民法与行政的关系,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尊重民法在优化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促进管理型政府向福利型政府的转型。高飞院长指出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需要体系化把握民法典,严谨治学、深化研究、拓展宽度,为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贡献智慧。

编辑审定:于凤瑞 杨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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