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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十五期——“学习《民法典》、谈心得体会之一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0-07-04 22:58:52 本文共阅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到来。民法典颁布后,学习宣传民法典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基于此,2020年7月2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课题组、“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主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十五期):学习《民法典》、谈心得体会”系列研讨会之一以远程视频的形式召开。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院长高飞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曹益凤助理研究员、杨远舟助理研究员、吴昊助理研究员、许英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参加研讨会,会议由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副教授主持。

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首先作主题发言,他从三个方面分享自己学习民法典的心得体会。一是民法典整合涉农涉土规范,构建三农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三农问题本质是农民权利全面实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应是以农村集体产权清产核资为基础,完善集体资产的顺畅运行规则,并强化农民集体及农民财产保护。民法典在涉农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一些特殊的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集体成员等,同时健全了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归属规则和保护制度,确立了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以及集体土地租赁权、土地经营权等债权,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三农法律体系。

二是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了三农法制的权利本位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我国的三农法制进程也迈上了快车道。此次民法典对涉农涉土的各种民事权利作出准确定位定性,有助于强化三农法制理念里的权利本位理念,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民事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民法典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使市场在涉农权利运行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公有制资产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落实落地的重要物质基础,公有制资产具有的公共职能特性,使其运行受到很多限制,且公有制资产的运行与市场规则的结合欠缺必要法律规制。民法典以完善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为重心,对涉农土地权利遵循市场规律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意义重大。

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围绕土地经营权、连带债权、合同解除权,以具体法条分析的形式谈学习民法典的心得体会。他提出以英国租赁制度对比研究《民法典》第341条规定的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探讨《民法典》第518条中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连带性是否具有相同意义,连带债权与共有规则具有何种关系问题等。

土地法制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许英副教授从民法典的时代意义、框架体例、微观制度三个方面展开其主题发言内容。她认为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主要体现在其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对民事生活和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对单行民事法律规范实施问题的现实回应上。框架体例方面,民法典总则编和六大分编均体现了对现行民事单行法的吸收、修改,甚至包括对其他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借鉴和吸收,在人格权独立成编、合同编代替债法总则、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等方面体现了制度创新。微观制度方面,她对总则编法人制度设计中特别法人的界定以及四大特别法人类型的联系和区别,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特别法人制度价值等方面,谈了自己的思考。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会人员围绕农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民法典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土地法制研究院接下来将继续开展“学习《民法典》、谈心得体会”系列研讨会,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编辑审定:于凤瑞 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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