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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制度安排――法学与经济学的互动”研讨会顺利举行
2012-06-13 08:46:04 本文共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制度安排――法学与经济学的互动研讨会顺利举行   

    2012年6月9,由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制度安排――法学与经济学的互动”研讨会在浙江师范大学顺利举行。这是两个研究机构第次合作举办研讨会。中南大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部分成员及浙师大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研究”课题组成员共计1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浙师大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教授主持。上午第一阶段是主题演讲,由三位主题演讲人进行30分钟发言。共有3位报告人进行报告,浙江省农办副主任邵峰介绍了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与趋势、王景新教授对集体经济的历史演进进行了阐述;中南大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陈小君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本质在于法律权利的实现”,陈小君教授深刻地阐明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法律价值及其制度表达、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权利构成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的法律权利实现。

上午第二阶段是主题发言,高飞副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组织化法律问题研究――以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为视角”,高飞副教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与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组织化的路径选择和农民的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组织化三个层次论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组织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出路;耿卓副教授则以“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路径――一种类型化视角”为题,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的财产权进行了类型化表述,即生存型土地财产权发展型土地财产权混合型土地财产权,并阐述了各自的实现路径。

第二单元由中南大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小君教授主持。陆剑博士后做了题为《贫困村发展资金互助社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规制――基于清水堰村扶贫互助社的实证研究》的主题发言,陆剑博士后分述了贫困村发展资金互助社的政策背景、以清水堰村为例分析了贫困村发展资金互助社的现实困境,最后提出了贫困村发展资金互助社的法律规制对策;随后,戴俊英博士做了题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法律解析》的主题发言,戴俊英博士详述了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探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基本情况和实质内容,并对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态作出评析,最后对实践中的法律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在本次研讨会的最后,陈小君教授精彩总结道: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制度安排,通过本次研讨,我们在集体经济存在的意义及如何提高集体经济效率的选择方面形成了诸多共识。这是一次颇具价值的会议,成功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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