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承办的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之“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与现状”主题报告研讨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行政楼3号会议室顺利举行。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院长楜泽能生教授就“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与现状”做了主题报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云山讲座学者韩松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荣珍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向明华教授,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高飞教授、耿卓教授、张保红教授等专职科研人员参加会议。
楜泽能生教授和土地法制研究院科研人员合影
会议由陈小君教授主持。陈小君教授首先对日本早稻田大学楜泽能生教授、文元春副教授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随后逐一介绍了参加研讨会的各位嘉宾。
主持人陈小君教授介绍与会人员
在大会主题报告环节,楜泽能生教授从历史沿革角度对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从中提炼出有关日本农地法制度的两个理念——耕作者主义和农地集团的自主管理,详细地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制度更迭和争议焦点,并就日本战后农地改革的目标、措施和成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目前日本《农地法》修改中放宽农业生产法人要件以及农地所有权的自由化趋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楜泽能生教授介绍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在自由提问与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楜泽能生教授介绍的日本农地制度进行了提问,楜泽能生教授逐一进行解答,并与与会嘉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下午的交流环节,韩松教授、耿卓教授和高飞教授分别对我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做了主题发言。
韩松教授以“从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原理看中国‘三权分置’的逻辑”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运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原理,对我国正在推进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在农业土地上并行的三种权利应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经营权。其基本理由是:首先,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土地承包权。前者是一种用益物权,后者是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成员权的内容,是一种身份权,它仅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前提,二者不能等同。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生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但这种分离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名称。由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经营权只发生在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场合,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土地承租经营权。土地承租经营权不是法定种类的用益物权,但可以通过租赁权的物权化,强化对土地承租经营权的保护。
韩松教授发言
耿卓教授以“中国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逻辑与目标——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核心是,设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如此制定政策的逻辑需要进行全面的廓清。土地经营权所负载的目标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人的良好预期,满足其为扩大生产经营而进行抵押融资的需求,同时保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三重目的。以土地经营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通过三重检验:一是价值取向上的检验;二是体系化上的检验;三是实践检验。仔细检验发现,如此制度设计无法顺利通过上述三重检验。面对农地三权分置已经成为既定改革方向和政策方案的现实,理论界需要秉持务实态度,在遵循法理和逻辑的前提下创新理论、更新话语、革新规则,借民法典编纂的东风整合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提供法制保障。
耿卓教授发言
高飞教授以“中国‘三权分置’时代如何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完善“三权分置”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其中“落实集体所有权”远远没有像“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样受到各界重视。落实集体所有权,具有弥补“两权分离”中集体所有权虚置的制度价值,应当对现行《物权法》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范予以修订。落实集体所有权,需要关注现实、政策背景和城乡一体化因素,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权,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高飞教授发言
三位老师发言结束后,与会嘉宾就中日两国农地法律制度在发展演变过程中所共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陈小君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再次对两位日本教授表示感谢,希望双方日后能展开更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中日两国农地法律制度更趋完善贡献知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