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08]150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进程,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特制定推进青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向二、三产业流动的步伐不断加快,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为建立与现代高效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机制和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在全市探索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即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引导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并按照股权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业经营模式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领导班子比较强,群众基础比较好,社会稳定;二是流转出的土地收益相对较高,转出土地的农户能得到比自己经营收益更多红利;三是入股土地近期不会被国家征用;四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比较充分,来自土地经营的收入在当地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本类型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及收益分配状况,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浮动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以土地份额入股(包括折价入股)的方式挂牌成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设置股权和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入股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浮动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适用于各类农用地。二是固定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指农民通过入股形式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与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村委会发包经营合作社土地,农民根据承包土地面积获得通过租金形式的固定回报,不参与土地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固定分配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类型的农用地:(1)已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用地;(2)承包经营权已确权但未履权的农用地;(3)新发展的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用地;(4)用于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的农用地。三是混合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指农民通过土地入股,委托合作社经营土地,农户可以得到固定股份分红及年底根据合作社经营状况的红利。在推进中,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必须由当地的实际条件来决定,既要充分尊重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又要把握重大原则,确保稳定有序推进。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的基本程序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一般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是调查摸底。要深入一线,摸清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摸清入社土地的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奠定基础。二是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听取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土地股份合作社实施的操作方案,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三是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做好土地核查、股权设置等工作,并选举产生合作社社员代表。在此基础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召开首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颁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成立股份合作社。四是建档立案。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对有关决议、土地资料、《章程》、社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镇(街道、园、区)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的基本政策
1、合理设置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设置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决定,可以将土地按其所占份额或按照一定的标准作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在土地入股的基础上,吸收工商业主、自然人投资共同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不管采用哪种组建方式,原则上镇、村集体不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占控股地位。股份量化后,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向社员出具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统一监制的记名股权证,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今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以维持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
2、规范制订章程。章程是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经营的关
键。章程从草拟、制订到通过,贯穿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政策,切合实际,内容完善,并充分体现前瞻性。章程制定必须充分体现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广泛征求入股农民意见,不断进行完善,然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健全“三会”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在入社农户代表中产生。考虑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特殊性,为增加可操作性,首届社员代表可以采取由村民代表与社员户代表提名协商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产生。董事会一般由3―7 人组成,监事会一般由3―5 人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民主、公开”的原则推选合作社“三会”成员,防止搞“暗箱”操作和个人独断,确保“三会”成员产生的合法性。
4、合作社的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农民以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则合作社的期限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并在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5、入股土地的折价。入股农用地的折价办法可参照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确定。
6、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集体不一定是合作社的股东,但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试点阶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是搞好筹备工作以及确保合作社成立初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试点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合作社董事会派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担任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长。村集体向合作社委派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合作社也不支付其薪金报酬。
二00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