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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万|迈向合作主义的中国私法学
2021-12-18 11:14:14 本文共阅读:[]


内容简介

《迈向合作主义的中国私法学》分为五章:

第一章将围绕财产法领域中的“财产权的设定与分割”问题,讨论有意建构的财产权制度是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在财产生产、发现和流通方面的合作的。本章先讨论有意建构的物权制度设计可以在哪些方面对促进人际财产的分配、生产、利用和交易作出贡献,然后分别就物权的设定、分割、取得与流转中的多个具体场景予以细致分析,以呈现合作主义私法哲学观念下的物权制度安排及其社会效果。

第二章转入合同法,就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问题进行评论,这样一种表面上看起来不符合传统道德观的制度是如何影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积极合作的予以细致分析。本章阐明,由于我国法律学术同行在继受比较法律学说和理论时出现了重大的理解偏差,进一步加重了从道德层面来评判“违约方解除权”问题的民法学术同行对这一具体问题的误判。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民法学术同行深入交易场景,细致地认识私人之间达成更有效率、更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安排的前景;当然也在过往的一段时间内阻碍了民法学术同行去构想一套能够帮助实现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利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

第三章聚焦于网络平台领域的“通讯录数据的权属配置”问题,讨论如何分配通讯录数据上的权属才能更好地促进用户群体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互动与合作。本章致力于说明,对于平台用户的通讯录数据这类特殊财产,我们既无法通过个人主义私法观下的财产权制度(物权、合同)对其予以有效描述,难以就数据财产上的权属做出一次性明确分配;又无法通过或有或无的方式来分配这宗数据财产上的权属。相反,我们需要从促进用户群体与平台之间的持续良性合作的视角,采用一种开放的权利束观念来描述数据上的财产权配置,并在用户的一些数据积极利用需求上采取“强制许可使用+公平定价”的方式来协同实现用户群体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诉求。

第四章进入侵权责任法,探究惩罚性赔偿中的“知假买假”问题,呈现与“知假买假”有关的多方面制度安排,将如何影响消费者群体、知假买假人与不同类型的商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的。本章希望通过这一个范例去展示,如何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来引导知假买假人的行为,发挥他们的正能量、抑制他们的副作用,从而利用这样一股力量减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消费者群体的既有利益的损害。

第五章从民事实体法转入民事程序法,尝试更系统地揭示被各种司法修辞所掩盖的诉讼效益理念和背后的私人合作机制问题,特别是以当事人诉讼动力的调节机制为中心,讨论如何通过控制诉讼量来提高诉讼效益,促进私人之间的合作。本章先提出一个系统的民事诉讼之效益和利益关系当事人之合作的分析框架,比较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效益差异;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诉讼动力过剩”和“诉讼动力不足”两类现象的系统性应对策略,以提高诉讼活动的个人合作促进效果。

作者简介

熊丙万,重庆开县人,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中国人民大学),LL.M.(哈佛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出版信息

作者:熊丙万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10月

目录

序论:法律人的想象力

1.法律概念的三个维度

2.私法背后的哲学观念

3.私法与个人主义哲学

4.私法学的知识免疫力

5.法律人的制度想象力

6.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7.迈向合作主义的中国私法学

1 财产法:权利设定与分割中的私人合作

1.1 财产制度的合作促进面向

1.2 财产权的设定

1.3 财产权的分割

1.4 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

1.5 总结:财产权的私人合作

2 合同法:违约方解除权与私人合作

2.1 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2.2 违约方解除权背后的效率违约之争

2.3 效率违约理论中的“效率”

2.4 有效率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安排

2.5 结论:违约方解除权的合作效应

3 网络平台:通讯录数据权属与私人合作

3.1 我的头像/昵称谁做主?

3.2 通讯录权属与平台业内的互动合作

3.3 用户的偏好分化与互动合作

3.4 外向型用户的通讯录数据

3.5 通讯录中社会合作关系资本的交易对价

3.6 合作主义与财产权的新思维

4 侵权法:知假买假与私人合作

4.1 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

4.2“知假买假”的三招辩论术

4.3 消费者合作维权困境的传统疗法

4.4 “知假买假”的善恶之分

4.5 总结:作为制度设计的“知假买假”

5 民事诉讼:诉讼动力与私人合作

5.1 民事诉讼的社会效用与个人合作之促进

5.2 诉讼动力过剩及其调节

5.3 诉讼动力不足及其激励

5.4 结论:设计的诉讼制度与私人合作

结论:合作主义与中国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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