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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王天雁 吴昭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2019-03-22 12:29:09 本文共阅读:[]


 

内容简介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法律条文从65条变为70条,其中新增加10条、修改32条、条文合并后减少1条、删去4条,涉及超过2/3的法条,修改幅度之大已经远远超过了“小修小补”的既定方案。

新的法律瞄准乡村振兴,以反映“三权分置”思想为重点,在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兼顾承包关系稳定和土地要素配置的双重需求,有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本法本次修正,必将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本书主要作者高圣平教授不仅参与了中央相关试点改革文件的起草讨论,而且全程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次修改讨论,对法条背后的修改背景较为了解。本书的写作,是为了准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次修改的立法原意,并在农村土地承包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妥当适用。每个条文均按照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典型案例、法律适用的体例进行编写,部分条文附有参考合同文本。

作者简介

高圣平,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参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民法典》、《物权法》、《融资租赁法》的论证与起草工作,是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

王天雁,法学博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8-2019),兼任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吴昭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出版信息

作者:高圣平 王天雁 吴昭军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0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法调整的农村土地的范围。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与“三权分置”。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注意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的发包主体。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家庭承包的主体。

第十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家庭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家庭承包土地的具体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合同的生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因发包方变动而导致的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禁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禁止干涉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用于调整的土地范围。

第三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补偿、程序和法律效果。

第三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三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的登记。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定义。

第三十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归属。

第四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

第四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第五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基本程序。

第五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五十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五十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第五十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违约责任承担规则。

第六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

第六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方、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以及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以及严重损害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效力问题。

第六十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限制保留机动地。

第六十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程序等。

第七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附 录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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