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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土地审批权下放”总体肯定,但也有些修正意见
2020-04-01 10:11:18 本文共阅读:[]


国务院3月12日颁发文件《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自然资源领域两项审批权“下放”:一是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市、自治区;二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到部分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被称为“土地新政”。

我对放权的改革一贯是特别支持的。但是,我极力主张的放权主要是指官对民放权或还权。不过,上述两项审批权从中央下放到省市区,总体上来说我也是持肯定态度的。具体而言,我对第一项放权完全支持,对第二项放权有修正意见。

一、为什么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先说为什么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我们这个国家,是一个以中央集权垂直管理为主的大国,就这么个中国特色的国体。这个国体在经济发展上有其特点:不放就死,一放就活,一活就生乱,一乱就收,一收就僵化而……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放权,活了;90年代中后期开始对外放权却对内收权——所谓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东部活了、中西部慢下来了;现在,外部环境出了问题,内外部活力都严重不足,总体上到了非放权不可的时候了,不仅仅只是用地的审批权力要下放,很多权利都要下放。

就上述两项用地审批权力下放而言,第一项审批权力下放不仅没有问题,而且放的还不够。我主张省市自治区也要学中央,把这项审批权力下放到县市区去,其中有些权利应该下放到乡镇和村民代表大会。例如: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以村实行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可准许在乡镇或村域范围之内实行占补平衡和合作集中使用,以低成本振兴乡村和壮大集体经济及共同富裕与扶贫。

集体建设用地以村实行总额控制后,农民自己的地,农民自然会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的。政府部门审批的是别人的地,以审批权收钱——以别人的地生自己的财,我是不相信这种混账的审批制度能处理好节约用地和科学发展关系的。相比而言,我更相信村民大会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比政府部门管理的要好,我在乡镇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也证明是这样的。

二、对第二项放权有修正意见

第二项审批权力下放到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八省市区政府,虽然只是试点,但我也觉得不公平,选点也不科学。凭什么就是这八个地方呢?我觉得下放给湖北、河南、广西、东北、西北、西南等地更有道理,更好。

一是湖北等地方过去节约耕地比较有成效,基本农田保护的很好,向他们放权才公平公正。而北京等八省市区的基本农田已经很少了,他们应在既有的大规模建设用地上对未利用好的建设用地挖掘潜力——在再利用上下功夫,这对他们也有好处。

二是我国外向型经济由于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我国的经济发展应转换到以内需拉动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了,所以应优先向湖北等以满足内需为主的经济区域放权。另外,随着朝鲜问题缓和及中日韩合作日趋成熟后,外向型经济增长的重点应向东北转移,应该给东北更充分的发展用地自主权才是。

三是从国家安全战略上考虑,产业的均衡布局和人口就业的在地化,对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政治安全等都极为重要,向西北西南等地放权应该更紧迫和必要。同理,北京等地保留稀缺的基本农田,对其食物安全、社会安全的意义极为重要。这次新冠病毒危机,让我们应该更清醒的明白这一点了。我主张北京等地的基本农田一分田都不能动。

四是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必须把公平公正、均衡发展和国家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中央政府下放权利,既遵循社会主义原则,又兼顾市场经济原则,这样才能称得上“不违初心,未忘使命”。

作者简介:李昌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杰出学者,土地法制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乡建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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