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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地改革调整:发展专业合作社
2008-08-22 08:52:00 本文共阅读:[]


 
  不搞土地入股   重庆以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尝试,将画上休止符。   8月18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本报记者透露,重庆下一步拟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而不是公司,探索新的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   “过去土地入股的公司,全部改制成专业合作社;不规范操作的,全部规范。新发展的,则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法运行,成熟一家,发展一家。”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处长成世坤表示。   新政   自去年6月25日被国务院批准为统筹城乡综改实验区后,重庆一直在摸索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激活农村土地市场。   是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市范围内,以土地入股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两家公司:一家位于江津牌坊村,另一家是长寿麒麟村,都是当地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果业类有限责任公司。   “还有很多区县,虽然没有正式到工商局注册,实际也在采取这种模式操作。”成世坤说。   虽然两家公司当前经营状态良好,但这个“新政”是否具有普适性,引起不小争议。   一种声音认为,土地入股,可提高农民积极性,并可使农民土地与社会资源合作形成资金雄厚、管理规范、技术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和运行机制。   但另外一种观点指出,公司存在几大法律缺陷。一是农户数量多,使公司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个股东的上限,如江津牌坊村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达960人。此外,成立公司,农民需将经营权转到公司,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冲突。而且,如果公司破产,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置也无法可依。   “东部发达地区,万一公司经营失败,政府有能力买单,但西部的财力做不到,这就存在隐患。”重庆一位政府官员也表示。   重庆的举措亦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陆续有包括中央财经小组、农业部、中农办在内的相关国家部委,到渝进行专题调研。   据知情人士透露,调研之后,中央高层指出:一,中国的土地制度现阶段不会修改;二,重庆推行土地入股条件尚不成熟,不宜明确主张农民入股设立公司,亦不宜大规模推广,但可在小范围内试点。   成世坤称,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在去年也带队前来调查,回京后向国务院作了专题汇报,之后温家宝总理批示,“重庆应发展专业合作社”,为重庆的改革指示了方向。   按照这一部署,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定》。 成世坤透露,这一文件已在7月经重庆市政府常委会通过,并报中农办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批准后,重庆将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推进”。   五种模式   据重庆市农委透露,重庆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股权单一、生产要素合作、股份混和、股权转租及股份参与五种模式。   股权单一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按生产在家、服务在社、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   生产要素合作,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还可以劳动力、农用设备、设施、技术、资本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实行要素合作。   第三类股份混和型,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即各类社会经济组织,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设置专门的股权。   第四类股权转租,即专业合作社内部,代表农民一方股东,将股权出租给社会资本经营。“一个专业合作社内部,农民一方土地经营权评估下来是5000万,他们将其承包给社会资本一方的股东经营,同时明确第一年分红多少,第二年多少,有个逐渐递增的比例。”成世坤举例。   第五类是股份参与模式。即专业合作社与社会资本方联合经营。“农民单独以土地经营权成立合作社,社会资本是另一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有点像过去的‘公司加农户’。”成世坤解释。   这几种模式,都在农民的经营权与社会资本之间划分了清晰的界限。成世坤称,原来组建一个公司,带来一系列问题,最重要的是风险没有办法控制。“专业合作社当然也有一定风险,但农民不会失去承包地,而且我们对风险的评估、预警、控制也在加强,正在建立相关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指出,重庆的模式真正运行起来,也会遇到一些难题。   一是社会资本一方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另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曹兴权认为,这个规定可增强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削弱社会资本的参与的意愿。   另一个要解决的难题是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当初考虑土地入股设公司,其实就是想解决一个贷款的问题。”成世坤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有规定金融机构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现实情况,因为土地经营权是个虚拟的东西,金融机构仍然不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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