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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政策:妇女权益之变
2010-07-22 23:19:41 本文共阅读:[]


11月5日,一位附近村民在蔬菜大棚给安徽省肥西县山南小井庄村承包大户割蔬菜。该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有近三分之一的土地由大户承包进行集中生产经营。(新华社发)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新土地政策引来专家密集的关注,无论是政策出台前的大胆揣测和不同观点的交锋,还是政策出台后的解读与继续辩论,作为新农村发展主要动力的妇女,都没有成为探讨的焦点。     在新的土地改革中,妇女所面临的问题是否完全等同于其他群体,有没有自己利益的特殊性?如果新的政策对妇女确实有不同影响,这一影响是什么?     作为关注妇女权益的媒体,我们将上述问题问路于部分妇女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他们的思考,不仅让我们较全面地看到了新土地政策对妇女土地权益所产生的影响,也让我们看到了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契机与思路。  这是刻不容缓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土地含金量的增加,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在新的利益格局下,应该出台一个方案,将失地妇女纳入进来。”湖南一位从事妇女工作的干部表达了深深的忧虑。     “新土地政策,我的理解是党和国家将更多的自主权,更多的资源给了农民,农民的利益像馒头一样,发了起来,但是一些妇女连馒头都没有,怎么发?”北京一位从事信访工作的妇联干部形象地说。     在现阶段农村,土地还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利益等财产权益,成为农民的另一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但是,不容回避的现实是,部分农村妇女一直没有享受到土地承包权及衍生权益,不能成为改革背景下的受益者。     翻看报道,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有日益严重的趋势。突出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及招赘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目前尚无全国性最新统计数字,但一些地方的调查印证了上述事实。     湖南省妇联于2008年5月~7月,在长沙市芙蓉区、宁乡县妇联两县区开展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特别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调查。调查表明,有11.88%的妇女表示分到的宅基地比当地村民少,有21.13%的妇女表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分到补偿款,而分到补偿款的妇女中,有21.04%的反应她们分到的补偿款比当地村民要少。     河北省妇联系统接待妇女土地权益信访事件的数据统计显示,自2000年以来,妇女土地权益信访事件呈现增加趋势。2003年~2005年,妇女土地权益信访事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事件的比重都已过半。     “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目前是刻不容缓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过去还不明显,在现有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改革指导原则下,这一问题应该尽快解决。”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代表处代表、律师李平深有感触。  从长期到长久,不只是一字之变     “长期到长久,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变化是实质的。女性土地权益受损问题,不能说是这一政策的效应,但永久化再一次将该问题凸显出来。”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狄金华认为,绝大部分政策法规没有性别取向,没有充分考虑现实中社会性别利益问题,表面中性化的规定,事实上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土地承包关系长久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会造成女性权益实现的困难。     他分析说,有集体资源的村庄,土地增值能带来收益的社区,嫁入女性不能获得村内土地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经济收益,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心理感受会受到影响。     “一个政策不是让每个人受益,是一种权衡。对于土地政策制度而言,应进一步关注弱势中的女性。”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钟涨宝教授长期关注“三农”问题,并有过多次下乡调查经历,在谈及新土地政策时,他认为,婚姻居住地的变动与土地不能移动的矛盾,导致女性土地承包权分割的困难,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从眼前看,会造成女性土地承包权益受损。     但从长远看,土地集体所有,承包权长久化、固定化,是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前提。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出嫁的女性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承包权利益。嫁到夫家后,如果想耕种土地,她可以租种他人土地。     他总结说,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第一来源于土地流转市场的成熟,第二来源于传统守旧观念的转变。     湖南省妇联副主席傅莉娟却有着另一层的担忧。“总的来说,土地流转对促进妇女发展非常有好处,但是这些好处并不能掩盖土地流转给妇女权益带来的影响,我担心,土地流转可能对妇女权益保护带来更大障碍。”     她分析,现在农村土地都是以户为单位,户主几乎全是男性。土地流转只能是户主签合同,不需要妇女签字,把女性权益掩盖住了。土地流转将妇女权益问题推向了家庭,让一家一户加以解决,妇女权益保护难度更大了。 她满怀忧虑地说,土地没有流转出去,妇女还能够享有收益,如果流转出去,流转费掌握在男户主手里,女性可能享受不到。  中央决定提供了一个机遇     “在实际中应如何保护妇女权益,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要让妇女确实享有在原有娘家分割土地的权利。如何去分割?现行法律没有给出规定。”     李平律师认为,土地承包权是共同共有权利。共同共有原则上不能分割,只有两种例外,《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出嫁女儿与父母兄弟姐妹的共有土地,是可以分割的。法律必须进一步明确规定,离婚、结婚应该成为分割的重大理由或者属于原有共有基础不存在。就此问题,我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     他强调,妇女要有维权意识。要与家人分地很困难,但是必须要提出主张。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李平高兴地说,“这是从未有过的,这给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机会。在确权发证过程中,要将妇女名字写上去。这一点,应该学习一些地方林地改革发证经验。在林权证上,不仅写明权利人,还要写上共有权利人。无论是转让、抵押,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最重要的是这两条路。”  利用修改法律的契机     “从目前情况看,有机动地的村子仅占一小部分,出嫁女在新居住地直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很少。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经营权是解决人地矛盾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如此一来,又势必给出嫁女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在土地之外寻找解决人地矛盾的办法应是根本出路所在。”     河北省委研究室副调研员万兰茹建议,当务之急是把因婚姻变化失地的妇女及其子女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在全国或本地范围内,建立失地妇女、儿童保障制度,对因婚姻失去土地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她提出,一是应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建立失地妇女、儿童保障金制度。二是可以借鉴一些地方的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村集体经济补偿的办法,对失地妇女、儿童给予一定程度的保障。     据悉,根据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要做相应的修改,有关专家提出,应该利用修改法律的机会,将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解决好。万兰茹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地方性法规的经验。比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就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     海南《办法》规定:“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对对所有男到女家落户的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对因分户、离婚土地承包权的分割问题做出规定。该《办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因分户、离婚而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     海南《办法》还明文规定,家庭承包合同应当载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姓名。     对因分户、离婚所引起的土地承包权的分割问题,江苏、安徽、福建等省也都做了类似规定。     万兰茹说,农村经济活动涉及土地问题时,必须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充分考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殊性,尽量避免“从夫居”习俗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由最初的“起点公平”进一步发展到“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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