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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无效
2008-12-10 19:26:15 本文共阅读:[]


     伴随着近年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进而带动土地经济效益的提升,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今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48396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增加,案件类型也逐年增多,而且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不仅牵涉到农民利益,也牵涉到政府和企业利益,基本特点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农案件,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依据。
  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等流转行为要确认无效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六项措施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除了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外,《意见》还提出了人民法院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其中规定:严惩涉及农业投资经济犯罪行为,对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种粮补贴的,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各类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
  支持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损农民请求赔偿的权利
  为了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将通过五项措施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力度。在保护农业资源和农村环境方面,《意见》规定:坚持打击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农民、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组织,应坚决支持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推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的全面建立。
  其他四项措施分别是: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和制裁污染农产品产地,生产销售违禁、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农业基础设施,重点打击破坏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源建设工程、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保护农村新型市场主体权益,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逐步吸收农村“精英”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
  为了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和服务水平,《意见》也规定了五项措施,其中包括:完善农村人民陪审员选用机制,从农村中逐步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司法在广大农村的公信力,增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其余四项措施分别是: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尝试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着力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解决好农村人民法庭设置,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和巡回审理制度,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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