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农改或借鉴林改经验。专家分析,新一轮农村改革可能会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延长土地经营权的年限,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从现在的30年延长到70年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分析认为,这一条规定或许就是新农改的突破口。目前,《土地管理法》正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紧张修订中。(见10月7日《每日财经新闻》)
新的农村改革被提上日程值得我们期待,因为完善土地制度还富于民,准确界定明晰农民权利,以“契约”代替“身份”呵护人的尊严,可以更好地促进要素的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最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时代的要求。笔者认为,中央审时度势推进的新的农村改革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加大社会的活力。曾经有人估计,在美国全部GNP创造中,有三分之一来自于社会流动的贡献。农村明晰地产权,将会使得要素的流动成为可能,从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使得社会经济获得更好的推动力。当然,流动会带来风险,但是蛋糕做大,也将会提升我们应对风险的能力,国家将会有能力给农村带来更多的从社会保障到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明晰地产权,使得农村经济能够更好地融入全国经济循环中,也就使得公共管理者能够更好地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
二是有利于发展农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2006年3月16日在全国人大通过之后,物权的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传统的集体经济为主的农村,物权的明晰正遭遇着很大的尴尬,农民个人的权利在集体的名义下被虚化,农民个人的集体成员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属于集体所有,但不为你所有”这样的似是而非的集体观,正在限制着产权的进一步明晰,相关的产权难以变成农民改变命运的资本。当前农村要进行的改革就是要做到集体与个人并重,充分尊重农民应有的个人权利。
三是有利于在工业化的情况下,促进城市化的建设。当前我国城市化的建设远滞后于工业化发展的水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民的权利被固定在土地上,“产权”不明确,使得农民难以获得作为融入城市生活的资本,使得全国上亿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始终成为城乡“两栖人”、“边缘人”,这既滞后了城市化的发展,限制了农民的消费能力,又带来了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复杂的问题,也带来了困扰全国,始终难解的户籍问题。
我们期待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我们相信运用“产权”排他性的特征,能够使得农民更好地呵护自己的权利,拒绝廉价征地、强制拆迁等严重侵犯农民权利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