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争论表面看起来很激烈,实际上主张私有化的倾向虽然声音不是太响亮,但从各方得来的信息判断,却是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占据了主动,做为一个有着多年农村实际工作经验的基层干部,同时作为对乡村问题关注和研究多年的研究者,笔者对这种状况感到非常忧虑。
一、“空中楼阁”――过度夸大的短浅利好
1、农村经济上的短浅利好:
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提出一些重要的理由就是对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上的利好,一是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二是激励农民增加长期投入,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收入。三是让土地成为农民能够支配的资本,促进农民产业上的转移。
首先,这些理由最大的问题在于对农业本质的认识误区,纵观国际上农业已经达到所谓现代农业基本要求的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农业可以具有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能力,都是在国家财政大量的补贴下通过各种生产要素整合实现所谓的现代化的,其本质仍然是弱质的基础产业,从我国农业的现状与未来趋势看,农业根本难当几亿农民提高收入的重任。至于通过提高土地耕种规模来提高农业效益则更是忽略了我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硬约束和国家财力不足农业生产要素整合差距过大的软约束,土地私有化除能否顺利实现农村土地集中的合适规模尚无法确定外,即使达到适合的规模,从短期内看,可能会有极少数的农民在土地规模经营当中获利,但从整体和长期来看,绝大多数的农民会因为出租出售土地,在农业上的收入上反而下降,在其它行业就业劳动力压力剧增形势下,农民转入其它行业收入提高的可能性与空间也很有限,加之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将会使大量农民成为处于生存危机的边缘的流民。
其次,从当前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来看确实长期投入较少,但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如果说面积较大的荒山、荒地、滩涂等变为私有以后能带来投入增长可能的话,这也只是广大农村土地当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还要受到私有化过程中公平、公正问题的限制。对于大量普通的农业土地来说,长期投入少是因为要实现农业领域(诸如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的长期投入不仅农民财力受限,而且相互间的组织合作缺乏,当前投入后的收益更是有限,对这些问题私有化不仅无法解决甚至还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土地私有化最易实现的反而是农业土地上的非农使用并且能得到较高的收益,但这个过程不受国家约束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很有可能比现在的约束更强大,这样普通农民土地私有化后,通过增加投入的方式,来增加收益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最后土地私有化后的自由买卖变为农民产业转移资本的问题,这个问题更象是对广大农民的一种忽悠,在城市郊区的农村,确实能够看到私有化后给少数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但实现这个利益的前提是农业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除极少数城郊农村外,绝大部分的农村中,一亩土地每年用于农业生产的利润在400-500元,那么很难会有人傻到先支付20到50年的利润买来土地,再用50到100年的时间来从事农业生产赚取剩余利润的,所以根本不会有人用几万元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来买一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除非那个人脑子进水!反之让毫无社会保障的农民卖掉自己赖以谋生的土地换来很可怜的不足在城市买一个卫生间的钱去创业或者转入其它产业的可能性有多大就可想而知了,让农民先卖掉一半的土地,再用这些钱投入剩余的土地来从事更高投入的农业生产简直就是笑话。
2、政治上的利好:
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提出在政治对农民的利好主要就是有利于农民权益保护一是在土地征占用过程中增加农民的发言权,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二是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土地征占用过程中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侵害的要害和本质并不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是难以制约的强大公权对无保护的农民私权的侵害,所以通过土地私有化来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减少土地征占用过程对农民的侵害,虽然有一些作用,但非常有限,最明显的反证就是在城市和城郊土地开发过程中非法拆迁、野蛮拆迁的房屋,其产权难道还不够明确?可是他们的所有权人有多少人仍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在没有对公权有效制约和农民私权有效保护的改进前提下,通过私有化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办法来保障农民权益只不过是把农民推向利益冲突更尖锐的境地,让农民赤膊上阵,以命相搏而已。
其次是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主要来自村集体、其它村民和黑恶势力。对于来自村集体的侵害主要是人地矛盾引发的政策与农村实际的冲突以及干部自身的问题,土地的私有化对农村人地矛盾的解决是一个加剧作用,对干部的约束力如果没有相关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作保障,反而会与村民之间的侵害一样,成为了民事纠纷,反而更无约束力,同样,目前在农村已经成尤其是交通较发达的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民土地的侵害已经从程度上和数量上升到一个极为可怕的程度,黑恶势力侵害大批农民的土地权益时主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用暴力和恐吓各个击破,私有化反而会让日益组织日益松散的农民更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二、“自毁长城”――人为屏蔽的严重后果
1、经济上的严重后果
一是从农业本身来看,私有化会降低国内农业的整体效益。私有化带来的规模经营,并不会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而是经营者将更多降低了土地产出率的土地集中在一起,采取提高经营者劳动生产率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经营方式与传统的精耕细作方式相比只有在土地资源充足或者过剩的情况下才有优势,但土地资源稀缺时,对土地反而是一种浪费,因此从农业的整体看,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是农业总体效益的降低。二是从农民增收来看,私有化并不能带来大多数农民的增收,只是增加了极少数农民的收入,从整体上衡量,还会加大现在城乡之间、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因为土地私有在农业上追求效益主要的就是将土地以各种方式的集中和规模经营,在当前全国人均耕地1.4亩农村人均耕地只有2.5亩左右的情况下,每个从事规模农业的人要达到与社会其它行业平均的效益就需要至少要集中30亩以上的耕地,也就是全国要至少要有一亿以的农民要彻底失去耕地而进入其它行业,现在每年新增900万的就业压力已经让国家宏观调控喘不过气来,如果静态地分析,三年内完成私有化进程,每年就要至少再有一到两千万的农民割断与农村脐带而彻底进入就业大军,这些基本上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人如何生存,如何就业,让他们增收的途径在那里?三是完全以利润为目标的规模型农业,在现实状况下,会大面积减少甚至放弃收益较低的粮食作物,代之以其它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作物,那么国家的粮食产量将无法保证,目前我国粮食安全实际是广大农民在国家财力有限的前提下被动付出了较大代价,才争取到我们这些年逐步进行改革的时间空间的,那么私有化的将来,我们有多少财力可以大幅提高粮价,并保证国内通货膨胀不会过高?有多少时间可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粮食安全调控机制?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多少可行的方法来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今年的国际粮食危机已经明确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如果无法保证,其后果就是国内农业生产体系的崩溃,进而沦为西方国家的经济殖民地和政治附属国。
2、政治上的严重后果
一是土地私有化将导致国家政权基础的彻底坍塌,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从理论上来看是乡镇政府,但是在实际运转当中,农村的基层组织党支部、村委会却是以准政府的方式艰难地维持着国家政权的运行,保障着国家政令的落实,维持着广大农村的政治稳定,虽然大部分村干部没有编制,没有身份,只有很低的待遇,这很低的待遇在欠发达地区基本上就来源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还为现有的政府机构臃肿,运转开支庞大而不得不精减人员的前提下,很难落实60多万个行政村中上千万村干部的待遇,土地私有化将会把这些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彻底摧毁,从而导致国家政权在广大农村的基础彻底坍塌,国家政权将失去对农村的基本控制能力。
二是土地私有化将导致广大农民对国家政权认同的减弱甚至消失。虽然土地私有化主张从政治上看到了村组织尤其是部分村干部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中的不利因素,但从另一方面看,农村干部的这种不利因素,基本上处于可控制、可约束、可改进的范围之内,村组织还是目前农村当中正在充当而且是唯一有能力充当农民与国家之间利益搏弈时代表角色的草根性组织,其它组织的成熟尚需条件与时日。另外村组织所拥有的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一定程度的分配权和使用权以及由这些权力派生出来的其它微薄约束力,在平衡农村当中各种复杂利益纠葛的同时,也维系着农民对以这些权力为象征的国家政权的认同,土地私有化将使农村基层组织的这种权力和派生权力丧失,从而导致广大农民对国家政权认同的减弱甚至消失。
三是土地私有化将导致共产党失去在农村的执政之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者大多从中国历史的角度和国外现实的角度来论述土地私有化的合理性,但是他们在忘记了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适用性原则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误区,就是中国历史上的私有化其实是建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权私有即“准国有”基础之上,每一次改朝换代之后的政权都是通过对土地重新分配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还通过对土地的多次分配、调整来平衡社会矛盾巩固自己的政权基础。同样在国外的历史上,大多数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也是通过版图扩张之后,利用对扩张所得土地的再分配来巩固政权的基础,现实只是将土地的再分配转变为通过经济扩张得来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而已,如果共产党在农村既没有完善的经济分配体制与运行机制,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用经济利益的分配代替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就冒然进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那么,其结果将导致其失去在农村执政的合法性基础,称这种盲目的土地私有化是“自毁长城”之举并不为过。
3、社会上的严重后果
近些年政治改革的趋势是国家政权和控制力从农村的回缩,农村、农民自由度的逐渐加大,这对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个人的发展来说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官权的退还应当伴随着民权的进,伴随着法律保障的下乡入村,文化基础的重建和完善,现实的状况却是官权退了,民权没跟进,法律保障还浮在上面下不来,文化基础已经面临崩溃的边缘,跟进是黑恶势力的暴力权力,沉下来的却是各种灰色、黑色保障,农村传统遗留和新中国建立起来的文化基础也正在为社会中新兴的以金钱至上、暴力权力崇拜、及时行乐、道德沦丧等为特点的灰、黑杂合的没落文化所代替。这种情况导致了普通农民组织松散的广大农村日益丛林化,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作为村级组织代表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已经是国家与农民联系的唯一相对成熟并能运转的组织,也是国家与农民联系的最后一根细弱的线,农村土地的盲目私有化将带来村级组织的长时间停顿甚至逐步趋向消亡,掐断国家与农民联系的这最后一根细弱的线,那么农村将很快成为一个从社会角度国家政权难以进入的领域,从政令角度除利用暴力之外不可治理的领域,农村将成为以黑恶势力暴力主导为中心的现代丛林社会。
三、“理性抉择”――应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1、谁要土地私有化
这是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选择权问题,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选择权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角度都应当由农民来最终选择,从政治角度最终的选择权可能在国家,但国家选择的依据也应当来源于农民,所以如果农村土地要私有化也应当是农民要私有化,可是看看我们目前在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呼声中有没有农民?没有!争论的大家都说自己的意愿来源于农民,可是在这样激烈的争论中,到目前为止,笔者却没看过一篇针对此意愿的严格的学术调查或者建立在真实的数字基础之上的官方报告(不排除笔者视野所限),在对自己视为命根子的土地变革蕴酿当中,农民只是无奈的承受者,等待别人命运的判决而已!更何况专家学者以问卷形式为代表的农民意愿调查报告,有时可信度甚至不如乡村干部的感觉,官员汇报的可信度在现实体制内则更低于这些调查报告,在政策法律制定过程中,农民的发言权几乎为零。很明显,农村土地是否私有化,如何私有化意愿表达是缺席的,这个国家不可能用几个人代表8亿多农民的表达,农民是否愿意土地私有化的意愿和选择,不是几个专家学者也不是几个官员的报告就能代表的。要搞清谁要农村土地私有化和如何土地私有化,最值得借鉴的做法就是《物权法》制定的作法,至少要通过这个方式来征集广大农民的真实意愿,征集社会各界公众的意见,甚至采取全民普查、全民公决等方式来决策也不为过,无论从经济、政治、社会那个方面来衡量,其重要性也远远高于现有的各种普查与调查。
2、为什么要土地私有化
关于土地私有化的问题争论很激烈,但在这样有可能决定自己命运的争论当中,农民缺席的情况下,争论双方论证的严密度却大有问题,争论变成了一种口号式的争吵,学界当前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当中,搞经济学的多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去论证,搞法学和社会学的多从农民权益维护的角度去考虑,而持反对态度的则多是一些基层出身或者基层经验较多的学者和一些基层干部,但这些关于土地私有化争论仍然严密度不够,从经济发展角度论述却无法给出土地规模经营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因此转移的劳动力所需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与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之间的可行性论证,甚至连一个基本数字对比也找不到。从维护农民权益出发角度的论述也无法给出现行政治体制下较大改善的可行性论证,甚至连农民权益维护的实际例证也举不出几个,众多的主张者,没有一个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方案,甚至连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方案也找不到。同样,做为反对方的学者也少有严格的论证,反而倾向了基层干部的以感觉为主的论证,虽然这种感觉离农村实际较近但从论证上说服力却明显不足,双方的争论更象是一种口号式的争吵。
3、如何看待土地私有化
要认识农村土地私有化及关于私有化的争论,首先本着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出发点,农村土地私有化在意识形态的限制下也并不是不可提及,不可争论的,只不过应当是理性思考和严密论证而已。其次就从制度本身来讲,现有的和曾经存在过的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基础,没有完全无益于任何人的制度,某种制度在一个地域或一个时代的优势是一种比较优势,尤其是在和平年代,国家对一种制度的选择也应当是在对其成本、收益和利害关系的比较之下,小范围的试验之后才慎重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看,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一方只是一味地宣扬其利好,对弊端却绝口不提,反对者也多是猛烈攻击其利好,或者大力扩张其弊端,对此项制度变革的两面性论证缺乏,双方在思考的深度上确实有问题(当然本人的这篇文章也不例外)。最后是对于农村土地能否和如何私有化的争论都应当建立在严格的理性基础之上,缺少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之上严格论证的学术争论是没什么意义的,同样缺少利益相关者意志表达,没有经过认真论证和先期实验的制度变革更是盲目的,过去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改革在内的教训应当认真总结了!所以笔者希望,参与农村土地私有化讨论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利用自己的专长,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真正理性、客观、严密地表达和论证自己的观点,也希望决策者能够听取民意,慎重对待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