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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土地问题已经不是农民问题之核心
2008-09-24 00:00:00 本文共阅读:[]


 

很多学者依然认为: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之核心,甚至说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并主张:解决农民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对此,笔者持异见!

一,曾经是,但90年代后已经不是了

农民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吃饭问题、收入问题、体面生存问题。

1949年以前,中国经济形态是农业经济或“地主经济”形态,农民若失去了土地或只占有很少的土地, 是很难温饱或体面生存的。所以,在1949年以前,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之核心,也是中国问题之核心。

1949年后,农民均分了土地,获得了土地农用的完全权利。建国初期,中国的经济形态依然是农业经济形态,获得了完全农地权利的农民,其根本问题――吃饭问题,算是基本得到解决了。但随着后来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的土地权利被逐步“半社会主义化”了,农民从土地上生产出的劳动成果的很大部分被“剪刀差”拿走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2.571,吃不饱饭又重新成为首要的农民问题,这实际上是地权“半社会主义化”之“以农补工”导致的。所以,改革开放前的农民问题之核心,也是土地问题。

80年代推广的小岗村“分田单干”的模式,实际上是让农地权利回到了农民的手中;此外,农民集体还可以直接用土地办乡镇企业,农民可以分享土地非农用收益。实际上,农民在80年代获得的土地权利比49年还要大。虽然80年代中国经济形态已经是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并举的经济形态了,但由于农民既获得土地农用的农业收益,又获得土地非农用的乡镇企业和社队企业收益,所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迅速下降到了1.81;这个时期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可谓是蒸蒸日上,农民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缓解。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对农民而言,是最好的。所有,并不存在明显的农民问题。

19501980年代,地权变化与农民生存状况是正相关的,即扩大农民地权,有利于解决农民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农民问题尖锐化是从90年代开始的,然而,90年代以来农户的地权却是不断扩大的。从土地农用权看,90年代以来的土地农用权由经常“调整”改变为“长期不变”了,农民获得的土地农用权是扩大的;从土地非农用权看,虽然90年代以来的土地非农用权利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官府所有制”了,但对农民家庭的征地补偿却由1015年提高到了30年,补偿标准也大大提高了,所以,从农户的角度上看,农户获得的土地非农用权也是扩大的。

然而,90年代扩大农民地权并没有起到缓解农民问题的作用;换句话说,农民问题之核心是土地问题的结论,进入90年代后已经站不住脚了。

二,农民从农地上获得的收益会越来越少

90年代以来,为什么扩大了农民家庭的农地权利和增加土地非农用的补偿,农民问题反而更加严重了呢?这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结构和国家经济形态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

第一,农民所占有的农村经济份额大幅下降了,90年代对乡镇企业、社队企业的“私有化”改制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已经导致农村经济除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GDP几乎全部非农民化了。以生猪产业为例,农民仅仅只能养猪,生猪运销、屠宰、销售和饲料生产、运销等环节,都与被非农民占有了。农民无法从生猪产业中获得收益了。生猪产业是如此,其他产业都是一样的。

第二,农村经济占国民经济GDP的比重下降到11%了,如果除去“龙头”企业所占的部分,农户实际占有的农村经济在GDP中所占比例估计不到8%,其中在农地上生产出来的GDP(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能不足5%,8%或5%的GDP要养活9亿农民是不可能的。农民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已经不再从农地上、甚至农村中获得了。从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分析,总体上看,土地为70%农户所提供的可支配收入只占其家庭收入的30%以下了。

不得不承认:绝大多数农民依赖农地而生存的时代已经结束了。纯农业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正在被迫走向终结。绝大多数农民不得不离开农业或农村寻求发展。无论农地制度怎么“化”――私有化或集体化或国有化或股份化或永佃化等等,对解决农民问题意义已经不大了。如果说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扩张,有利于在中国建立起“彻底的资本主义制度”,我觉得是成立的;对假解决农民问题之名,蒙骗党、政府和人民,迫不及待地行土地“私有化”之实,并浑水摸鱼的人,是要警觉的!

当然,我相信主张通过土地“私有化”解决农民问题的人,99%的人都是好心人、光明磊落的人。但我们必须明白,中国已经由农业经济形态进化成为工业和服务业经济形态了,数亿农民在有限土地上生产出来的收益,已经无法养活9亿农村人了,按照日本等人多地少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中国的农地甚至难以保证3亿农民体面的生活。我们对中国农民问题的认识不能停留在30年前或60年前,确实需要“与时俱进”了。

 

三,就业和社保,才是农民问题之核心;

在农业经济或地主经济时代,农民只要有几亩地就能够比较体面的生存了。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价格也越来越高,农业比较效益日趋下降。现在已经不是给农民几分地、甚至几亩地,农民就能够体面生存的时代了。现在,一个劳动力的工资比一家人种7亩农地的收入高3倍以上。中国户均耕地7亩地不到,即使给一个家庭再增加7亩地也难使其小康,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一个农民家庭增加一个就业岗位就有可能使其生活宽裕。政府帮助每个家庭提供一份工作比增加一倍的土地要容易得多,是可行的。另外,也只有给农民更多的工作机会,农民家庭经营(土地)规模才能相对扩大。所以,解决农民问题,增加农户就业岗位比增加农户土地面积和扩大农民地权重要得多。这是其一。

另一方面,中国是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即使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减少到20%以下(至少在50年后),人均土地规模也只能支持日本式“家庭小农经济”模式,中国除少数省区的部分地区外,绝大多少地方不可能发展欧美“大农场”模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期后的国家,“家庭小农经济”模式也是不足以解决农民问题,这个判断有日本等国和地区为证。在日本,尽管农产品价格比中国高出15倍以上,但“家庭小农经济”的收入依然相对较低,所以,日本多是业余农民――兼业农民,大量的土地处于休耕或生态保护状态,以至于日本65%的农产品依赖进口。如果日本政府不对农业实现很高的补贴,恐怕日本的土地“撂荒”会更加严重。日本人均土地规模比中国稍大,虽然农民数量不足10%了,但家庭农业不足以富裕农民,农民必须靠政府补贴、社会保障和兼业来维持体面的生活。日本的经验说明,人多地少的国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后劳动力价格越来越高(日本的劳动力价格大概是中国的20倍),农地对解决农民问题的作用越来越微不足道了,希望通过土地“私有化”来解决中国农民问题的想法,是不可行的。日本应该是中国的镜子。中国农民要想获得可持续的宽裕生活,除兼业外,扩大社会保障(包括农民工住房保障)和农业补贴是关键措施,而不是土地“私有化”。

 

四,农地“私有化”对解决农民问题弊大于利

随着劳动力价格不断上升,一般而言,农地经营的比较效益是相对下降的。“分田单干”一锄头刨出个“金娃娃”,想通过土地“私有化”也刨出个“金娃娃”不可能了。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寄托于农地“私有化”是不现实的。土地制度无论怎么“化”,都无法在农地上创造增量了。相反,如果农地“私有化”了,一旦城市化和工业化遇到挫折或危机(任何国家的现代化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农民工返乡躲避危机的退路就很窄了,数亿人的吃喝拉撒睡等“麻烦事”就不得不集中在城市里解决,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是很危险的。维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既有利农业规模经营和合作经济、新集体经济发展,也不影响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既有利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又有利应对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的、不确定性的“经济危机”或“社会危机”。应该说维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是个最不坏的选择。

但是,从有利解决农民问题的角度考量土地制度,笔者认为农民集体土地“农转非”制度是要彻底改变的。笔者一贯主张废除现在的“征地制度”,建立农民集体土地依法“农转非”制度――“农转非”减半制度,即:一半归政府,做公益用地(包括用于农民工住房建设);另一半留给农民集体,由农民集体内部民主、依法处置――或出售或开发或闲置,但要照章纳税。与土地转变用途和开发增值相关的税收,要全部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障)和农业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包含了成员份有(基本农田和自留地)、共同共有(水系、风水林等)和按户占有(宅基地)三种所有形式。如果贸然否定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将农民集体所有一步到位变为 “完全的个人所有”了, 若干年后,如果中国现代化遭遇挫折或危机,当农业再次成为国家发展瓶颈、或当城市爆发贫民人权运动时,土地问题或许会将再次成为中国之核心问题。

五,解决农民问题最紧要的是:让农民获得平等公民待遇

前面提到,增加农民就业和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比扩大农民农地权利重要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贫困才是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因此,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给农民平等公民待遇――而非土地私有化。

经济上――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同时,扶持农民合作社和集体经组织济发展,让农民全面分享农村加工业、储藏业、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金融保险业、土地增值等方面的收益。政府要节制资本下乡与小农争利,更不可扶持资本家的所谓的“龙头”企业剥夺小农,只有资本家的政府才会这样干!

政治上――让全国人大和政协各增加1000个农民工和农民代表;让全国党代表增加1500个农民和农民工个人代表。共产党是工农联盟的政党,政治上要保障工人和农民的绝对领导权;即使共产党是“全民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党,按照农民和农民工的人数算,也应该至少增加这么多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和党委的领导班子中,也应该有农民和农民工的代理人,不能用“四化”标准将农民和农民工排斥在“干部和公仆”之外。

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上等方面,要公共财政均等化、官民平等,要城乡统筹、城乡居民平等。不能搞“一国两民”,更不能搞成少数人剥夺多数人“内卷化”国家。此外,要让中心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享受大城市建设的同等政策。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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