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若干涉农文件中多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少人忽视了前提是“有条件”的地方。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有条件的地方、条件成熟的地区仿佛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形势发展很快。笔者相信这些地方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确实是成熟了,因为不少乡镇前几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经突破一万元大关,但是,如果这个硬指标没有水分,没有农村劳动力的充分转移、没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涌现,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一万元是难以想象的。
基于这些地方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已经成熟、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为前提,在执行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政策法律法规和农村农村养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了使土地规模流转,得到当地老百姓的拥护和支持,本文针对外资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就如何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试谈几点设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外资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其流转形式主要是出租、转让、入股三种。农民土地出租和入股每年都能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但能否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值得探讨,现在就侧重农民承包土地全部转让情况下的农民生活保障机制的构建谈以下看法。
各种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大概有观光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产业上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牧业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从事第一(包括农牧业产品深加工)产业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必须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生产规模一般在100亩以上,有的甚至上千亩,才能取得规模经营效益。其中难免部分地面上形成仓库、厂房、硬质路面等永久性建筑,植被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规模越大建筑面积相对越多,农民部分或完全失地是在所难免的。
为了保证土地规模经营方案成为现实,就必须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要求: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有所养。人均一亩多地的地区,多数地方国家征地补偿和安置费一般亩平1.5-3万元。但投资商开发基建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一次性按国家征用补偿全额返还给失地农民也不现实。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有所养,投资商逐年给失地农民缴纳养老金是对双方有利的双赢之举。笔者认为只要参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和农村社会养老的办法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才能保证土地规模经营顺利推进。
参加养老人员的界定凡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的农村居民,都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范围。全国一般都在1998年左右开展二轮延包工作,现在年龄10岁以上的儿童都是分田人口。对参加分田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人口都要作出明确的交待。部分失地的农户按人平耕地面积确定养老名额。
各年龄段分类处理笔者根据各年龄段分出以下几类:
对1-10岁左右没有分田的儿童,因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纳入生活保障范围,经济上不予补偿或或少量的补贴。
对10-16周岁的人员,采取相当于人均征地补偿费70%金额的补助,一次性发放到户,不纳入生活保障范围。
对女性16-45周岁、男性16-55周岁的人员,全部纳入生活保障范围,每人发放2年的就业培训补助费,月平均100元左右,相当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经费。达到养老年龄领取养老金,农业企业优先安排劳务用工,地方政府组织免费培训。
对女性45-55周岁、男性50-60周岁的人员,全部纳入生活保障范围,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100元左右,视当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高低和平均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到养老年龄时领取养老金。
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逐月领取养老金,确保每月标准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制定相应的增长机制。
为保证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当地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经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结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相信条件成熟的地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定会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