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陈小君|《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的序言
2023-10-11 22:01:21 本文共阅读:[]


作者介绍:

陈小君,1956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淮南人,知名法学家。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留校任教。1998年12月任中南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2000年5月至2015年5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2016年5月全职加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组建独立科研机构“土地法制研究院”,担任首任院长、“云山领军学者”。


序言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农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权能内容逐步地得以明晰和丰富,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被置于“三权”分置的关键位置。农地“三权”分置的思想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抓手,但仍面临如何转换为法言法语的困境。我国自1978年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形成轨迹可归结为实践先行、政策指导和法律兜底的“三部曲”模式:农民基于基层实践的制度创新获得国家政权认可后,通过政策文件进行指导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后交由法律文本做出最终提炼和回应,故而法律规范相较于农民的首创行为对体制障碍的突破呈现明显的滞后性。正因如此,在农地“三权”分置思想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产生深远影响之时,对立法者而言,深入的实践考察和精准的政策解读,意义甚为深远。在农村土地制度理论储备已渐丰富、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的当下,应对国家政策的实现导向法律规范层面,运用法律语言解读政策文件的革新思想及其要旨,以使立法、修法既符合政策意旨又具备法律理性。在政策层面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思想之后我和圣平教授在《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上同时撰文予以辨析。圣平教授《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一文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学术影响。此后,圣平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持续的、深人的研究,并承担了国家级重大课题,本书就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的最终成果。

在我看来,圣平教授对于农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研究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坚持立法论和解释论并举的研究路径,形成了关于农地“三权”分置法律话语的表达体系。十余年来,圣平教授把自己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农村土地制度的矿究之上,积极参与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立法或修法过程,提供了诸多有益的思想和观点。他借助于直接参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论证和《民法典》物权编编纂机会,深人思考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这一问题,前后发表近二十篇文章进行专题讨论。其中,关于以“母子权利结构”架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维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并将其转让、互换范围仅限于本集体内部,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为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将“流转”的指称范围仅限于派生出土地经营权的情形,以及农地金融化等思想观点,被《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所采纳。本书附论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述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等,均是对《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草案的反思和建议,体现了典型的立法论特点。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如何妥当解释适用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规范为当务之急,圣平教授运用其深厚的解释论功底投入了解释论工作中,提出了诸多妥贴的结论,对《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的实施助益良多。

第二,对妥当定性与定位农地“三权”以及处理“三权”关系之难点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学术架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圣平教授无论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问题,还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问题,抑或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认识,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关于“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经营权”的理论证成较为充分,具有较强说服力。他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应该是农民集体而非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中应构建集体所有权权能,应首先区分集体所有权的私权权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法职能,应增加管理权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应在立法上扩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这些观点是实践需要厘清的,也是理论上应当关注的。同时他还认为,在农地“三权”分置之下政策术语中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我国实定法上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经营权性质上属于债权,理由是土地利用关系既可定性为物权,也可定性为债权,完全依赖政策选择。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并不能得出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即属物权、未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即属债权的结论。虽然本人认为:从历史理性和民法总则确立特别法人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为集体所有权主体,而非“代表”主体,在该组织体作为特别法人的运行规则逐步完善和明晰后,集体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虚位、权能难以落实和与成员权关系不甚明晰的问题将迎刃而解;而经营土地的主体所取得的权利如定性为债权,则“效力和稳定性较弱,不利于长期投入无法进行抵押融资扩大生产,进而影响土地利用效率乃至农业现代发展”。正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圣平教授的上述观点仍不乏创新性,体现了可贵的独立思想和深入思考而圣平教授认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政策文件直接嵌入法律之中,缺乏体系化考量,没有厘清“三权”的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也没有准确区分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颇值商榷。对此,本人深以为然。

第三,认定农地“三权”分置既是理论热点,更是实践难题,在立法和理论研究后最需回应来自实践的呼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下构建的这是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就是农村社区的成员集体在对本集体土地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实现成员个人的利益。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到“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再到农地“三权”分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变,带来了农地产权结构的适度调整。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最终得到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认可。这既是乡村现状、农户分化、土地权利安排、土地流转与租赁市场、农户经营规模差异、农业经营主体、农作方式、农户资本形成方式、农业发展方法等社情民意发生变化后的实践回应也是理论有所创新的结果。圣平教授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首要考量了理论问题,即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表达要充分、妥当和自洽,准确定性与定位农地“三权”并考量“三权”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同时,他更关注实践问题,回应实践需求,满足实践需要,引领实践创新,如本书中关于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问题和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金融化问题,均具有独到有效的实践指导性。

随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先后颁行,农地“三权”分置入法的过程虽已基本结束,但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中,仍有大量问题需要结合来自阡陌乡野的解释予以证成回应,我和同行们一样,期待着圣平教授对农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问题的深人持续研究,为中国“三农”之国家决策、立法完善和实践应用贡献更多的智识。

(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编辑审定:曹益凤 周崇聪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