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论争与宅基地制度的完善
2014-11-01 09:59:55 本文共阅读:[]


 

    内容提要: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成热点话题学界存在着严禁流转与自由流转两种观点的分歧两派的论争源于对农村宅基地性质的不同认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解读以及对宅基地流转影响的不同评估两派在论争的背后都存在一定的偏失实际上严禁宅基地流转以坚守既有土地制度的主张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化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而实行宅基地自由流转乃至宅基地私有化的方案也潜藏着巨大风险因此,慎重稳妥推进流转才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宅基地 流转 集体所有 私有化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表述再次引发各界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热议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近年观点似乎有所松动,但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依然持强烈反对态度;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则希望彻底解除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一切限制进而实现农村宅基地私有化梳理两派分歧的缘由权衡两派方案的利弊无疑有助于深化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认识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论争

经过建国初的土地改革农民完全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196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收归集体保留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禁止宅基地流转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农村宅基地隐形流转日趋活跃学界关于是否开禁流转的论争也适时兴起两派各执一词针锋相对这主要源于对宅基地性质的不同认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解读以及对宅基地流转影响的不同评估

 

一是对农村宅基地性质的不同认识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坚持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应体现公平原则如有人重申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当然不能交易和转让农民有权基于生存的理由无偿取得宅基地体现了社会公平禁止宅基地流转确保了农民不因贫穷而流离失所〔1〕配给制度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交易性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交易保证了配给制度的有效性〔2〕当然该派并不完全否认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但希望从使用权而非流转权层面上去讨论其财产属性〔3〕

 

与此相对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强调农村宅基地具有财产性质应体现效率原则如有人提出集体无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给农民后就完成了保障成员居住权的任务宅基地使用权则与福利无关了,变成纯粹的财产权利可以自由流转〔4〕有人虽然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财产性与保障性但认为赋予农民没有效率却有诸多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能构成社会保障今后改革应凸显其财产性而弱化其保障性〔5〕有人指责把保障性当作贯穿宅基地使用权始终的属性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6〕甚至是陈词滥调应该彻底消除对土地财产权的恐惧症〔7〕有人直陈以保障生存权而限制财产权是个伪命题宅基地不可交易性貌似体现社会正义实质是维护城乡二元体制〔8〕有人宣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依法取得的重要财产但非流通性阻碍了农民从中获得收益〔9〕

 

二是对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解读。《物权法首次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宅基地流转则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据此认定物权法维持了农村宅基地不能流转的现行规定宅基地能否流转应当由公法定夺如孟勤国论证了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未必就要市场化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无法解决农民居住问题农村宅基地攸关农民的生存权和土地资源的利用能否交易是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决定的问题物权法只是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无权擅自开禁宅基地交易要防止变相交易的情形混入立法中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抵押转让而抵押转让就是变相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韩松则阐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甚至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反映了宅基地的他物权或限制物权性质并非侵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10〕

 

与之相异的是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却认为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农宅交易的规定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自然可以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法化影响了其物权的基本属性如郭明瑞指出:《继承法规定农民可将住房遗赠给扶养人住房的转让肯定会发生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韩大元等也从法理上为农村宅基地流转辩护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继承法规定农民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不一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管理法也未限定村民出卖住房的对象,这都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担保法也只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而未禁止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1988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因此任何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都面临合宪性的拷问〔11〕高圣平澄清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而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本属私权但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法化今后应当淡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色彩还原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本性

 

三是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影响的不同评估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言之凿凿其一宅基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危及社会稳定宅基地交易可解农民的燃眉之急却会带来农民无家可归的后果。开禁宅基地交易貌似为农民着想其实便利了强势群体对农民的剥夺其二宅基地流转将加速村庄衰败资本下乡圈地将破坏村庄伦理加剧村庄的内部分化瓦解村庄的传统功能其三禁止流转并未降低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不能只看入住率农村宅基地并未真正闲置除了正使用着的外其它的则作为应对未来风险的措施,具有战略意义〔12〕其四禁止宅基地流转不仅没有阻碍城镇化进程而且是保障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利条件农民愿意为了进城而出售宅基地只是一种假设农民卖房进城将导致低水平过度城市化。禁止宅基地流转实行国家征地制度既防止了土地食利阶层的出现又确保了政府有足够资金投入市政建设〔13〕

 

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则不予苟同其一禁止流转损害农民财产收益激化社会矛盾如郑功成批评只许宅基地在本集体内转让客观上使农民的一大财产变成死产”,不是真正保护而是实际损害了农民利益高圣平指出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体现了对农民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歧视而宅基地隐形交易引发大量纠纷埋下社会隐患周其仁力证土地市场化流转可以给农民带来巨大收益而现行征地制度则造成社会冲突权力腐败利益输送与资源错配〔14〕有人甚至推算农地私有化之后农民宅基地房子至少可以释放15万亿至18万亿元的市场价值〔15〕其二禁止流转致使农民大量占用宅基地与农村住房大量空置现行制度激发农民占夺公地的意识农村土地将全部被房屋占去许多村庄出现空心化现象全国村庄空置面积可能超过亿亩相当于18的耕地总面积〔16〕其三禁止流转强化了城乡二元体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宅堵塞了农民的融资渠道阻碍了城乡交流其四自由流转并不会导致农民流离失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速农民勤俭持家的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允许流转将会出现大量流民其实是假问题视自由流转为推动农民马上卖地甚至卖光土地是荒诞的误解

 

二、两派论争背后的偏失

乍看两派的论争未免令人困惑双方都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己任都以促进城镇化与城乡和谐发展为目标却开出了完全相反的药方并且都自认为是济世灵丹而视对方方案为洪水猛兽仔细梳理两派的论争就不难发现双方都存在一些学理上的偏失提出的方案也各有利弊

 

首先来看宅基地的性质一派坚持其社会保障性一派强调其财产性平心而论两派都看到了宅基地的部分功能但都失之偏颇实际上现行宅基地制度确实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满足了居者有其屋的要求实现了农村社会总体稳定的目标其历史功绩与现实功用值得肯定随着市场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农民住房与宅基地的财产功能日益凸显但其社会保障功能并未弱化乃至消失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对农民尤其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依然至关重要。宅基地的社会保障性与财产性也非截然对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的在满足基本居住保障的前提下如能充分发挥宅基地的财产功能无疑可以为农民发家致富助一臂之力进而提升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其次来看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毋庸讳言,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很容易搬出论据国务院与有关部委三令五申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宪法明确界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担保法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而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法规的效力与法律不可同日而语而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当然两派的软肋同样明显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无法化解现行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尴尬,《宪法中关于宅基地集体所有的规定与使用权流转并无冲突而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如果离开法不禁即许可地随房走的逻辑就无法从现行法律中推导出宅基地可以流转的结论,另外,《物权法规定宅基地流转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正是“国家有关规定”。其实双方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就展开了激烈的拉锯战2004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明显倾向于允许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2005年修改稿则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定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谓双方妥协的结果这既坚持了宅基地的现行制度安排又为今后改革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最后来看宅基地流转的影响两派学者各抒己见但两种方案都不乏负面效应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无法否认以下事实农民大量占用宅基地与农村住房大量闲置各地官商合谋村庄整治”或撤村改居等名义滥征宅基地的事件不时上演;很多村庄不是面临衰败而是走向消亡;“小产权房开发屡禁不止城乡一体化严重受阻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则无法消弭农民对资本下乡圈地的疑惧也难以排除城市出现贫民窟的隐患现行宅基地制度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而自由流转又潜藏着巨大风险探索两全之策自然成为当务之急

 

三、规范流转与宅基地制度的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慎重稳妥推进农宅流转这就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思路但两派似乎都对此怀有疑虑主张严禁流转的学者担心开禁宅基地流转会打开土地变革的潘多拉盒子进而动摇农村基本制度。如贺雪峰就力挺现行宅基地制度是战略性的相当重要值得珍惜”,坦陈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有时候不改才是最大智慧”。赞成自由流转的学者虽然对开禁宅基地流转持欢迎态度但希望突破改革红线实行宅基地私有化因此厘清误区弥合歧见凝聚共识对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严禁流转已经无法适应市场化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禁止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尤其是城镇居民购买农宅初衷无可厚非但在实行一户一宅制且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逐渐暴露出弊端。有资质购买农宅的农户一般不大愿意购买旧房,而宁愿无偿申请宅基地以自建新房这就造成农民大量占用宅基地与农宅大量闲置的奇观”。开禁流转的确有风险但应该通过规范流转来预防风险,而不是一味严禁流转以杜绝风险”。具体分析有卖房意愿的农民或许有助于理解该问题第一类是顺利实现城镇化拥有城镇住房与稳定收入的农民,他们已不大可能重返农村卖房变现自然比眼睁睁看着农宅逐渐毁损倒塌更为理想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些已经城镇化的人不差钱宁愿保留农宅以留住乡愁但开禁流转并不等于必须流转而一刀切式禁止流转明显不合时宜第二类是准备迁入城镇的农民他们通过出售农宅可以增加立足城镇的资本。有人担心这些出售农宅的农民一旦无法在城市安家立业将会涌入贫民窟农民进城的努力确实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但因此就剥夺部分农民本可以成功进城的机会有欠妥当不难想象即使开禁流转,愿意冒险出售农宅而最终进城失败的农民毕竟是少数这部分人与第三类农民的情况类似即在农村生活面临困境被迫出售农宅的农民有人忧虑这些农民卖房也无法摆脱窘况而且会滑向居无定所的深渊实际上困守空房坐以待毙并不比卖房破产更人道因此要避免农民陷入卖房后流离失所的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确立流转规则如限定流转年限也可降低

风险而一律禁止流转则于事无补

 

第二私有化并非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当前政府不可能会允许农村宅基地完全自由交易遑论宅基地私有化众所皆知宅基地私有化有违我国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虽然有人提出可以仿效生产资料多种所有制的方式实行土地制度多元化,因此宅基地私有化并不违宪宪法明文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即使修宪农村宅基地私有制与耕地集体所有制之间会平添许多摩擦成本与城乡同地同权的目标更是相去甚远另外私有化能够保障农民利益毕竟是理论推演而土地私有制造成农村流民与城市贫民窟的悲剧可谓屡见不鲜学者在论证宅基地私有化可行性的同时更应该进行不可行性的论证在潜藏巨大社会风险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贸然推动宅基地私有化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不久前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并非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以为宅基地转让就意味着城镇居民可以去农村购买宅基地,是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误解

 

    第三集体所有制下规范流转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有效路径必须明确的是集体所有制并不是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根本障碍而是确保农村宅基地规范流转的共同底线如果废除集体所有制就是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根本变革涉及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当然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应当努力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稳妥形式2013年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肯定了宅基地抵押与担保值得探索但也告诫因为实现抵押权时触及转让问题这就进一步牵涉到相关的经济社会与法律问题所以一定要慎重因此通过试点逐渐完善流转规则将是今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参考文献

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法学评论2005,(04

孟勤国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农村工作通讯2009,(12

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中国土地科学2007,(04

梁亚荣朱新华邓明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与实践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

高圣平宅基地性质再认识中国土地,2010,(0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03

党国英农村改革要纠正对土地财产权的恐惧症[华夏时报2008-08-02.

郭明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法学论坛2007,(01

 物权法三审触碰中国体制改革核心难题中国经营报2005-07-03.

10 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11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2〕〔13贺雪峰地权的逻辑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

14周其仁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吗?经济观察报2011-07-22.

15勾新雨农地私有化不可再拖延投资者报,2012,(01

16邓卫华田建军农村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经济参考报2012-09-10.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