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薛波 摄影:刘庆国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4年9月13日至14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巴黎二大、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五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热点追踪以及家事法等六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薛波进行题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纸完善”的报告。
薛波博士:根据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具体内容,选定了这样一个题目,这是一个应景之作。我的题目前后两部分,前面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有怎样的影响,最后提出一个完善的措施,或者是机制。首先文章第一部分是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我不谈了,因为刚才王博士说到了,我只是具体谈一下紧迫性。为什么要保护债权人利益,我们把它放到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的修改潮流来看,然后结合我国公司法这样一个改动内容,我觉得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一个紧迫的问题。 世界范围内公司法修改,首先看德国09年的时候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法》,创造了企业主公司,完全废除了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国03年就废除了最低资本限额,04年就改革了增资制度。美国的资本制度向欧洲的授权制度靠拢。日本1950年实行的是一种折中授权,之后改革非常频繁,根据一些学者介绍,日本公司法几乎每年改动四五次,05年基本上完全走向了授权资本制,更为激进的是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潮流由传统大陆法系,恪守了法定资本理论,转变为英美法定授权资本论,对债权保护有一个巨大的影响。因为保护的方法不一样,法定资本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是通过资本维持原则这样一些通过在公司法内嵌一些具体的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英美法系通过信息纰漏这样一些制度进行债权人利益保护,这次公司法改革基本上向授权方向改革,我觉得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产生很大的影响。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因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一样,废除最低限额,这个制度改革对整个公司法体系没有什么影响,只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基础上进行小范围幅度修改,但是实务界包括最高院的学者,他们认为本次资本制度改革影响特别大,我之后写了这么一篇文章。第二部分提出了一个问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造成的影响,分三个层面,第一理论层面,第二,具体内容分析,第三,对司法实务造成的影响。谈了六点,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最后根据浅谈的六点,进行机制完善,也是一个回应。
我简要说一下这六点,理论层面,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这是一个老话题,国内也有学者说。最早是江平老师,企业核心是资本信用,但是没有深入论述,他的弟子发表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批评比较激进。我也同意张老师的说法,本次修改从理论层面来看,应该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三点内容,一个是改实缴为任缴制,放宽了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简化。目前公司资本制度下,核心价值难以展现,为什么这么说,这个方向是对的,但是就像任缴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有,缴纳的期限可以延长,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必须缴。这样你认购之后还是有出资业务存在,经过公示之后,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我觉得修改之后还有一个形式上的法定资本制,任缴资本制下,像以前五年内缴投,基本上取消了,包括缴纳方式,期限所有都取消了,这种情况下,预测一下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这是我大致的观点。
第二个,资本三原则,尤其是资本维持原则,我觉得资本制度改革以后,需要进一步讨论。资本确认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缴纳方式都可以自由约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决定,所以不存在了。资本维持原则问题比较大,第一就是资本维持对象到底是什么,是注册资金,或者是实缴资本,净资产率,每个人观点不一样。任缴资本下,我觉得维持的对象需要进一步讨论。第二个,资本维持的过程,我觉得也需要讨论。第三个,资本维持原则一般分成资本形成中的维持和资本形成后的维持。资本形成后的维持问题比较大,公司担保、利润分配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公司法内部通过一系列强制性法律规范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是说改为任缴资本制之后,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何变动,公司法修改之后,仅仅改了公司资本制,具体制度没有变,会不会产生冲击或者影响,我在文章中进行了思考。
最后资本不变原则,这个资本遵循相应的程序,我对这个原则附带性的提了一下,重点应该是资本维持原则。第三点,债权人获得信息交易的难度较大,这个很多人提到,现在任缴制,怎么获取公司资本现实的状况,公司签订合同,怎么知道你的资金状态,你交没交,自由约定缴纳期限和数额,缴纳的方式,所以债权人怎么样获取公司的资产状况或者是公司有没有偿债的能力,这是目前学界探讨比较多的。第四点内容修改,我自己加的,公司治理机制面临新的审视,这是大的问题,公司法分为公司治理和资本制度,公司制度改革必然影响到公司治理机制。我在这儿详细的说了一下可能需要对工作治理体制机制重新进行一个审视。第三个层面,说了司法实践层面造成的影响,我重点谈一点,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场合之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司法实务中怎么判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任缴资本制下需要认真的考量。
最后一个是出资义务规范,这两个问题比较复杂,这么多年公司法学家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根据这个文章相关的,探讨了一下公司法当中的一些条款,未履行出资义务,出逃公司股东侵害了公司财产权之后,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他对债权承担赔偿责任,我觉得这个规定有问题,这是资本信用里面的一个强化。无论是发起人或者股东出逃,公司设立阶段,他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对其他股东的一个债权的违反,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需要出资的义务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和公司之间有一个法律关系,和债权人法律关系有点牵强。
第三部分是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念转换,第六点就前面三个层面的问题说了完善的措施,第一,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我说到一点,因为公司债权人合同保护机制,我强调他们之间商事合同跟民事合同有区分。第二个是重思资本维持的债权保障机制,资本维持的规范体系需要重新的审视,第三点,强化债权人保护的预警机制,第四,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你要合理的控制公司资产流向,不是说不允许公司资产流失,是不允许不当流失,公司治理中需要慎重的考虑。第五,拓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机制,公司任缴资本制对不对,对法人有没有影响,我觉得没有影响,股东依然承担着有限责任,跟公司法有限责任联为一体。第六,完善公司股东出资责任追究机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公司股东出资责任涉及到很多民法上的理论,我重点说了未尽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出逃出资股东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理论依据到底合理不合理,我做了讨论。这是大致文章的内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文字校对:徐伟欢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