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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
2014-09-14 08:54:31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徐迪锋  摄影:陈雪仪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491314,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巴黎二大、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全国民商法博士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热点追踪以及家事法等六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潘俊博士进行题为“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的报告

    徐迪锋博士替潘俊博士作报告:各位老师,上午好,我是代潘俊作报告,他在学校有事来不了。他的主题是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原来的二元权利体系现在划分为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三权分离格局。其中所有权不变,问题集中在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上面。上世纪90年代,重庆、湖北、江西已经展开一些实践,也有一些文件,比如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武汉也有很多文件出台。这个分离在国家决策面2013年底出现,之后2014年一号文件当中明确了赋予经营权抵押的权能,推动三权分离从所有权到政策层面的确立,主要是经济学者和土地学者的观点。法学层面对三权分离进行法权的分析构造,目前法学界讨论的一个问题,包括这次法学研究第四期第一篇文章也专门探讨了这个问题。

    农地两权分离模式,风险主要是农村的失地风险,土地利用的效率低下。新型农地产权和三权分离模式内涵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划分承包权和经营权,所以形成了三权分离模式。这是三权分离流转方式,把它认为是物权性的整体流转。三权分离的价值,一个是兼顾农地制度效率和安全,二是突破承包经营权固化,主要围绕经营权的开放性。三突破农地土地抵押融资困局,用于扩大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市场的渠道。第部分,主要探讨一下土地承包权权能问题,分离之后,承包权和经营权呈现什么样的状况,权能又如何,以及它的内容。分离以后,承包权人主要承包地位维持权,承包权是一种基础性的,带有身份性的权利,承包人一方面从发包处取得承包地,另一方面经营权届满之后,回归完整的承包状况。分离对价可以以不同形式转让。土地征收补偿权,征收农地时参与征收程序获得相应的裁判,这部分权能如何展开和实现,研究比较多。第三部分是继承权,这部分争议很大,权利取得的身份性有别权利本身的身份性。农地流转的新趋势表现在社会保障性减弱,财产性不断增强。

退出权也是允许自由,但是要给予补偿。承包权经营权才能体现为财产,首先是生产经营自主决定权,不改变用途下,自由使用收获,并且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最后一部分是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本文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通过明确分离后的权利内容可以解决,也就是可能出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经济领域,挤压农民利益,甚至改变农地用途的可能性,最终导致经营权一权独大,虚化了承包权和所有权。第一次分离已经出现了问题,第二次分离也需要合理评估它的可能性,所以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和方式,以及分离后经营权流转问题肯定也是我们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以上是对本文的讲解,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鲁利创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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