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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正当性的进路
2014-09-13 14:54:39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张英豪  摄影陈丹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491314,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巴黎二大、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全国民商法博士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热点追踪以及家事法等六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张英豪进行题为“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正当性的进路”的报告。

    张英豪博士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论集体征收补偿的正当性进路,这篇文章是因为听了一个会议,我感觉到我的观点和别人的观点都不一样。五月份我写出初稿,给两个老师一看,结果发现两个老师的观点和我还是不一样,然后很悲剧的是搞了两个月,结果全部推翻了,于是我又开始修改,形成了现在篇文章――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正当性进路。第一部分是问题的缘来,我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对以往理论成果的梳理。第二部分,为了解决论文的逻辑,我讲了一个基础性的理论。第三部分,大家应该看得出来,我的思路大概是这样,要回答一个问题,征收涉及到对私权的侵害,正当性怎么来论证。以往是这样论证,借助与目的的正当性论证行为的正当性,我今天从另一个角度论证,征收补偿标准的正当性来论证征收制度的正当性,我是这样一个思路。大家看到第三部分征收导致损失,赔偿标准的正当性在于市场化,第三部分是我的主体部分。第四部分,是针对司法实践如何对应的问题,提出了我自己的观点,最后是结论。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缘来,先看概念的梳理。征收就是一种强制取得收入权的制度,征收从以往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家都是借助于公共领域的正当性来解释和证明征收的正当性,结果对目的性进行一个线索解释,征收的范围和征收的对象是列举主义,我的观点就是有没有其他的路径证明征收的正当性。征收导致所有权的变动,对原所有人的利益如何保证,主要是平衡理论来论述。

第二部分就是基础性理论,我认为征收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它自身必然有着严格的成立要件,从以往数据来看两个,其一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目的性要件。其二,征收必须支付补偿。我们觉得这个观点不够新,你看我的说法,我把征收和损失补偿当成一个整体论述,提出一个整体性理论。它得出了一些结论,整体性理论要求凡是涉及到征收制度,必须同时出现另一个,凡是有征收条款的,必然有损失补偿条款,就是说你法律中没有损失补偿条款,会导致违反征收的整体性理论而难以立足。基于整体性理论,提出了两个特征,第一个补偿的事先支付性,这个补偿必须在征收对象,征收客体所有权转移之前支付,《物权法》28条违背了这一个理论。第二个强制性征收必然是强制的,学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征收就是一个买卖合同,我不认可这种观点。然后得出的结论是征收要求有两个法定主义,第一个关于征收公共利益的范围要法定,第二个损失补偿要法定,采用法定标准。我重点论述这个法定标准,它就是说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要求损害和赔偿之间价值上应该是等价。我认为征收的正当性主要在于征收损害,或者是征收损失补偿的正当性上,这是一个基础性观点。

第三部分,沿着自己的观点,得出了一个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定化在于它采用了市场化的机制,通过市场自身的正当性论述补偿标准的正当性。里面相关问题梳理之后借鉴了经济学的观点,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最有效的方法提高资源的成本,保护资源。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会问,怎么估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对此我提出两个方面:其一,区位类比,法定价的办法确定土地市场价格。其二,如果没有区位类比这个价格的话,可以建立一个土地价格的年申报制度确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征收损失赔偿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我简要说观点,提炼成一件事两个数。就是说前面整体性理论,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剥离,剩下说是一个征收,体现为两个内容。第一个,将征收行为自身与征收所导致的损失补偿剥离开来。涉及两个诉讼,第一个征收是否合法,这是行政争议。第二个是属于民事争议。我找到了一个比较法案的依据,说实话这个里面缺乏的是司法实证方面的支撑,这是我自己发现的缺点。

 最后就是文章的结论,对以往我们理论研究上偏重于行为目的正当性论述行为正当性那个理论,提出了自己一个新的思维途径,即借助于补偿的正当性建构征收制度的正当性。我自己的观点是一个探索性的结论,因为现在缺乏实证方面的支撑,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武娟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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