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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中设置优先股的法律透析
2013-11-30 09:56:09 本文共阅读:[]


摘要优先股的设置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和治理机制基于学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理论观点通过梳理优先股的特征和类型考察农地入股实践中的利益分配和股权设置可以发现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会在利益分配表决权行使出资比例限制等方面引发诸多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还不宜设置为优先股但是却可以授权合作社章程自主决定是否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并从优先股类型表决权行使以及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与社员责任的协调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股优先股

江苏山东安徽辽宁黑龙江海南等省均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而且所谓的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趋于一致设置的股权都主要属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当然也不排除部分集体股和农户与农民集体以外的外来资本股很显然与往往设置基本股年龄股和劳动贡献股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相对简单本无须赘言但是由于学界存在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观点同时鉴于优先股对股权结构利益分配和表决权行使的重大影响故有必要在梳理优先股的特征和类型考察农地入股实践中的利益分配和股权设置的基础上分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探讨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制度构建

一、农地入股中设置优先股的构想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特别股优先股享有利润分配优先或者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的特权但同时要承担一般表决权丧失的代价优先股有累计优先股和非累计优先股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之分。“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当年度优先分取特定的红利未达到标准时可从下年度的红利分配中予以补足非累积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当年度优先分取特定的红利未达到标准时不可从下年度的红利分配中予以补足参加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优先分取特定红利后仍可与普通股共同分享红利非参加的利润分配优先股在优先分取特定红利后不可与普通股共同分享红利1优先股对于普通股持有者而言既有利于吸引投资又不影响其控制能力对于优先股持有者而言既可获得固定股息红利降低投资风险又可摆脱经营管理之烦琐正因为优先股具有迎合普通股持有者和优先股持有者各自偏好的优点学界产生了在农地入股中设置优先股的构想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构想

有学者认为优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混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2还有学者提出对农民股东实行保底分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普遍做法此与优先股东的股利分配优先权相契合农民股东由于文化素质市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欠缺对现代农业公司的管理经验需要在公司的表决权方面对非农民股东进行倾斜性配置此与优先股东一般无表决权的特性相呼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与优先股具有法律上的契合性和兼容性宜定位为累积参加优先股。”3由是观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直接视为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红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想为优先股的主要诱因和基本前提从优先性和固定性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也的确与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红利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能够等同于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红利的话那么不管是收益保底还是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都应当是优先股的分配形式不同的只是根据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的分类收益保底是非参加优先股的分配形式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是参加优先股的分配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是否等同于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红利?

将农民集体的集体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构想

集体股一般应为优先股不参与表决权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村民自治组织其他集体组织政府再以行使集体股权为借口干涉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的经营导致新的政企不分’”。4由此可见学者建议将农民集体的集体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最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以风险较小的固定收益来吸引农民集体出资恰恰相反是试图通过优先股的设置限制集体股的表决权以此避免农民集体不当干预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如果不排除以农民集体尚未确权到户的机动地使用权或者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那么该学者的建议亦可视为将农地入股中的集体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构想

将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构想

有学者认为考虑到外来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现实意义不宜将外来资本一律设置为优先股或一律禁止设置优先股亦不宜规定一个固定的最高比例而应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自行决定法律不进行干预。”5还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股和惠顾者股应当是普通股非劳动者股和非惠顾者股也就是社会上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大多应当是优先股6显然将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有利于控制合作社向股份制异化的程度维持合作社惠顾者的互助性和自主性上述将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构想尽管并非直接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言但是鉴于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普遍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客观事实也可视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构想

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理想与现实之矛盾的表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源于传统民法物权而是来自田间地头兼具财产增值和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不仅有别于货币实物出资也有别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荒承包经营权出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是否真的与建立在传统财产出资基础上的优先股契合或兼容在法律制度构造的过程中一切目标模式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其现实可行性均取决于它们是否以对现实关系的正确而全面的认识为基础为前提经常发生的制度无效制度走样’、制度多变等现象都是与未获得对现实关系的正确认识有关的。”7因此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中的利益分配规则无疑是验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与优先股能否契合或兼容的根本可惜经过考察验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便显而易见

1. 利益分配中的矛盾

首先分配对象的性质不同引发的矛盾优先股优先分配的对象是可分配盈余即红利。“红利优先并不意味着优先股可以像债权人一样以从其债务人那里获得支付的同样方式来获得支付优先红利仍旧是红利从而董事会可以不进行任何分红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并且这样的决定根本不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但是优先股的红利优先意味着公司不能够在宣布对普通股进行分红时而不同样宣布对已发行的优先股进行分红。”8156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2000 新一代合作社法53 条也规定合作社盈余应当首先支付所得税其次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才能按规定分配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息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固定保底收入的分配对象并非可分配盈余只有浮动分红或者二次返利分配的对象才是可分配盈余例如宁阳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700 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9徐庄土地流转合作社也是先以事先约定的固定租金形式分配然后合作社提取少量的发展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剩余的部分合作社将参考农民入社的股权系数实行按股分红。”10昆山市规定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保底分红每年每亩不低于500 保底分红后的利润在提取10% 的公积金10% 的风险基金和10%的管理费后按照股权进行二次分配。”11还有

学者对重庆市三个以地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考察后亦发现:对于合作社的经营收益首先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农户入股的土地支付固定收入与当地土地流转租金相当这部分支出一般计入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扣除包括经营成本在内的各类成本以后的合作社盈余按照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股份分红的先后顺序分配。”12

其次利益分配的顺序不同引发的矛盾优先股只是优先于普通股分享可分配盈余但劣后于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分享的直接纳入经营成本的固定保底收入不仅先于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而且更优先于只能分享可分配盈余的优先股

第三合作社终止时尚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引发的矛盾。“美国多数州的法院都认为清算优先权包含公司累积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即使股利拖欠是由于公司在清算前的年度没有盈余也不例外因为累积优先股股利的累积不以公司有盈余为前提。”13但是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的清偿也仅仅是优先于普通股却要劣后于普通债务毕竟优先股即使是累积优先股红利的请求权并不是公司的债务只不过是对将来可能分配的优先权并且还有可能被无限期的拖延。”8445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相当于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支付的租金之债若合作社终止时尚未支付的固定保底收入起码可以与普通债务并列获偿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可以列入破产债权而优先股股息却不能

2. 表决权行使上的矛盾

根据域外立法例和优先股理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被设置为优先股那么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以下情形外将不得享有表决权: ( 1借鉴联邦德国股份法140 2的规定14如果在一年度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并且在下一年度除了该年度的全部固定保底收入之外不能补交余额那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或股东在余额补交之前有决权2涉及优先股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2000 新一代合作社法246252 条和第262 条规定发行新的优先股变更优先股的特权或限制等影响优先股权益的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合作社合并解散等都应当由优先股持有者以2 /3 以上的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据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在表决权上会产生如下问题: ( 1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中不管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例如从农业部经管司调研组在江苏省常州苏州南通三市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将一人一票作为合作社决策的基本制度”。15而优先股享有利润分配优先权的代价就是放弃一般事项的表决权显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就表决权而言无法契合也不能支持实践的做法2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的理由之一是农民股东由于文化素质市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欠缺对现代农业公司的管理经验需要在公司的表决权方面对非农民股东进行倾斜性配置。”但是根据优先股理论优先股持有者只是在可分配盈余不能够满足其优先股股息时表决权才复活而且对重大事项始终享有表决权那么在可分配盈余能够满足优先股股息时不能享有表决权而在发生经营困难可分配盈余不能满足优先股股息时表决权却复活对一般事项无表决权反而对重大事项始终有表决权显然不符合农民股东

由于文化素质市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欠缺对现代农业公司的管理经验需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者表决权的内在逻辑而且也存在对农民是否具有管理能力的先入为主的偏见

3. 出资比例限制上的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人数众多―――往往超过50 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难以逾越的一道法律障碍而且从优先股占有股本总额的比例限制的国际立法例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也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困惑。“从国际上看各国公司法对优先股的数量是有限制的:一是以公司股本总额为参照规定优先股只能占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法国规定这一比例不得超过3 /4意大利规定不得超过1 /2。《日本商法典最初规定是不得超过1 /41 /4 的比例不利于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利用优先股制度调配资金因此之后日本商法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其比例1 /4 调至1 /3后又调至1 /2。”16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践中多数地区都采取内股外租的经营模式此种经营模式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股15其出资额显然超出3 /4 的比例限制更不要说1 /21 /3 

由此可见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会在利益分配表决权行使出资比例限制等方面引发诸多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此外也不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与优先股具有法律上的契合性和兼容性作为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适宜组织形式的理由因为优先股并非公司和公司法所独有合作社与合作社法亦有优先股例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2000 新一代合作社法33 条规定合作社章程可以授权合作社发行优先股如果合作社章程授权发行优先股那么必须明确是否可以向非社员发行优先股可以发行优先股的最高数额类型以及每种类型优先股的特殊权利或限制34 条和第40 条规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持有者有权投票选举理事的具体事由固定数额或者比例但是每种类型优先股有权选举理事的比例不能超过10%所有类型优先股有权选举理事的比例累计不能超过20%

除与优先股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本法另有规定之外优先股在社员大会上无表决权。《魁北克合作社法2011 13 日最新版本37 条和第49 条规定合作社的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参加优先股优先股持有者既没有接收社员大会通知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也没有在合作社管理机构任职的资格参加优先股持有者可以参加社员大会但是没有发言权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优先股的规定但是公司法亦然

理想与现实之矛盾的克服

既然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运行机制不完全符合优先股理论那么优先股是否就与现有法律制度或者法学理论格格不入是将其视为不规范的另类予以压制或强行修正为规范的优先股还是将其视为实践中的创新通过思维方式的转变进行理论提炼呢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普遍采取保底收入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形式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47 16 条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原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安徽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川办发200939 山西省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 等规范性文件均要求或提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保底分红显然不宜简单地将计入经营成本的固定保底收入视为不规范的另类予以压制或强行修正为分享可分配盈余的优先股股息毕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原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使入股与出租一样只具有债权性流转的性质与类似于租金的固定保底收入一脉相承如果将计入经营成本的固定保底收入修正为分享可分配盈余的优先股股息势必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原承包关系保持不变计入经营成本的固定保底收入之间的和谐结构更加削弱农民在农地入股中的话语权当然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被剥离无须再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原承包关系保持不变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回归物权性流转的性质之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修正为优先股尚无不可

其实只要转变一下思维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视为兼具出租和出资双重属性并将其出租属性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者与合作社的一种惠顾那么固定保底收入便相当于租金即惠顾的对价。”17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之固定保底收入视为惠顾的对价不仅可以消除将其设置为优先股所产生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而且还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合作社终止时尚未支付的固定保底收入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48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名下使其产生优先于普通债务获得清偿的法律效力

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累计优先股的学者要求非农民股东对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的财务条件不允许支付保底收益由非农民股东垫付以后当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财务条件时非农民股东垫付的保底收益可以用公司可分配利润进行偿还。”3似乎又以非农民股东的担保责任替代了优先股中的累计因素即无须累计保底收益应当一年一清同时也修正了优先股使优先股的分配对象由可分配盈余变异为拥有担保的债权尽管优先股+担保责任可以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固定保底收入而且其效果也更接近了以惠顾返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利益分配的解析但是经过优先股+担保责任如此复杂的设计又面临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与优先股难以契合的诸多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不如直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重属性中的租赁属性视为与合作社的一种惠顾将固定保底收入视为惠顾的对价将浮动分红视为惠顾返还

三、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制度构建

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对此有的地方开始试行并将其列入地方立法文件例如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2 24 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吸收的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和部分集体股可以设置为优先股优先股按股份取得股息”。《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尽管并非直接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但是根据其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有乡村集体企业改建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投资新建股份合作企业的表述却适用于非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确实可以考虑授权合作社章程自由决定是否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理由是: ( 1优先股具有吸引投资壮大经济力量强化农民自主权的优点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既可以推动合作社的组建社区行政组织或村委会对合作社日常人事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的过度干预现象在集体股占优势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表现得尤为突出18的现状下又可以消除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担心2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能够获得固定保底收入的前提下亦可消除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可能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获得稳定收入的忧虑

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类型

首先可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股息红利分配优先股而非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即令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仅仅优先于普通股获得章程预先规定的固定股息却无权优先分享合作社清算的剩余财产理由是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已经通过固定股息红利的优先分配弥补其对一般表决权的放弃无须再获得额外补偿另外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民仍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其固定保底收入并非基于优先权而仅仅是履行合作社社员惠顾义务的当然结果的情况下再赋予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特权有违形式和实质双重公平正义因此清算后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应当由集体股外来资本股和作为普通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共同分享而无顺序先后之别

其次可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累计参加优先股累积参加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和参加优先股的结合是指当年可分配盈余不能满足优先股股利时应由后续年度可分配盈余予以补足而且当优先股股利得以满足后仍有权与普通股一起分享剩下的可分配盈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能够获得固定保底收入而且农业利润相对较低的前提下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累计参加优先股不仅可以兼顾不同入股者的利益平衡激发入股的积极性而且亦可促进集体经济利益的有效实现

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表决权

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后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除下列情形外应当无表决权: ( 1)合作社发行新的优先股修改章程且影响优先股权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 2合作社在一个年度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支付优先股股息在下一年度除了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外尚不能补交所欠余额并且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年限; ( 3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例如优先股持有者在优先股股息未获支付时可以选举固定数额的合作社理事任期应为一年至于可以激活表决权的下一年度除了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外尚不能补交所欠余额的事实状态持续的年限应当适当延长例如可以设置为3理由是: ( 1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目的就是剥夺其一般表决权唯有持续的时间适当延长才有利于实现该目的; ( 2尽管剥夺其表决权的时间适当延长但是并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因为累计优先股的制度设计能够给予适当补偿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表决权复活后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一样遵循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还是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应当授权合作社章程作出具体约定

另外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虽然以放弃一般表决权为代价但是仍应保障优先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了保障优先股持有者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还有必要在普通股社员会议之外单独设置优先股持有者会议若优先股类型不同为了兼顾不同利益每种类型的优先股持有者应当单独成立一个特别会议分别表决决议例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2000 新一代合作社法164 条规定如果优先股持有者有权选举一个或者数个理事应当在独立于社员大会之外的会议上投票选举246 252 条和262 条规定合作社章程修改且影响优先股权益合作社合并解散时还需要优先股持有者根据优先股类型的不同分别成立单独的特别会议表决同意因此凡优先股持有者始终享有表决权的事项除须由普通股组成的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外亦应经优先股持有者会议表决通过合作社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优先股持有者会议的议事规则但是涉及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32 2 /3 以上有表决权的社员出席并由表决权总数的2 /3 以上表决通过的规定

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与社员责任的协调

为了避免农民失去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合作社终止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以其他财产承担保证责任而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承担有限责任鉴于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的应然差异需要协调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在承担有限责任和承担保证责任的社员之间的分摊顺序具体分摊顺序可以是如果合作社的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应按比例承担其保证责任当属无疑但是若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暂时无其他财产承担其相应份额鉴于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的基本内涵应当由承担有限责任的清算财产先承担垫付责任再由尚未承担相应份额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在垫付数额内对为其承担垫付责任的社员承担保证责任

四、结束语

认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所产生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可以揭示优先股和公司按股分配盈余的利润分配方式难以圆满解释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保底分红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兼具出租和出资的双重属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保底收入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彰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出租属性视为一种特殊的惠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保底收入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的解释力起码也说明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适宜组织形式是合作社而不是公司在优先股的设置应当受出资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普通股还可以为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预留制度设计的空间而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在缓解合作社融资难的同时亦可改善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者的意思自治防止合作社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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