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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戴俊英、高海博士发言的评议
2012-04-08 11:25:37 本文共阅读:[]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资琳副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袁铖副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戴威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评议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资琳: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我主要对戴俊英博士的报告谈一下我的看法。戴俊英博士的报告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路径选择”,我认为从他的报告来看,我觉得主要的意义和价值是把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密切相关联,并且从历史沿革,从一开始的分析就阐述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各种形式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大背景下,为什么要研究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这是和课题密切相关联的地方。

    但是,我认为有两个问题要和戴博士探讨一下。第一,他的题目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路径选择――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为视角”,从这个题目的主题发言,我有一个疑惑,您是想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路径,从这个角度来说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您认为这个前提是一种有效实现的路径之一,还是说你想探讨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究竟是不是有效实现的路径,这两个主题不太明确。如果明确之后,可能对于整个下面的分析都会有利,这是第一个,总体的构架问题。

    第二,对后面的问题研究的不多,所以我也没有太多的想法,有一点是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制度价值这一部分,我有两个问题不是很清楚。一是你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最终的价值体现在可以克服土地私有化,或者完全国有化所带来的重要弊端,我不清楚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和私有化、国有化三者之间的关系,私有化也可以实现股份合作,我的理解不知道准不准确,可以探讨,这个是怎么界定的?我觉得在表述上要进行修改。其次,你提到了第二个价值,从本身土地股份合作来说,可能会有这个价值,关键是这个价值和你提出的主题之间是什么关联,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和农民去城市务工,土地交给他人经营,这种之间的关联性怎么样,是不是我们本身想追求的价值目标,这是我们要考虑的,不能脱离大背景,要在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背景下写,不要脱离这个写它的价值。这是我对你的文章谈的一点看法。

    对高海博士的报告,我有一个问题想和你探讨一下。我觉得从理论上来说,或者从各种实践的操作来说,你都分析得非常系,并且对于农地入股的形式进行了分析,并且给出了你的建议。你的结论可能倾向于债权性的流转,对债权的设计是农民出资以后保本浮动的分红收益,和他的其他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和保证,这种形式能不能行得通?从我个人对农业的理解,从全世界范围来说,农地的经营或者农业来说还是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这种风险是国家和社会在承担,你现在把风险落实到农民的财产身上,这个行使的可能性有待商榷。谢谢各位!

    袁铖: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我想农村土地,谈的土地合作制肯定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体形式,观来博士的题开得很好,我总感觉到,既然是有效实现形式,从公司和企业来讲,或者从一种制度来讲,现在一种制度都是重目标,现在完全叫他讲社会责任为时过早,我感觉到一个问题,能不能把多重目标用一个纽带连接起来。为什么土地流转这几年停滞不前,雷老师也提出过中国的很多制度尽管和国外表述一样,但是肯定是不一样的,比如股份合作制现在都在搞,如何保障它按正常的轨道发展,需要一个系统性的框架。首先应该在学理上提出范式,这种制度都有多种功能,我一直也没有搞清楚,能不能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一个制度如果交易成本太大就不行,很多是跟宏观经济环境有关,应该对我们的制度或者股份合作制有很大的影响。

    第二,在顶层设计方面,在实行路径上,按经济学来讲,股份合作制有很大的历史说,即使说把财产给他了,内部人控制如何克服,这种有效实现形式,这个财产怎么分,都离不开内部人控制。

第三,不管在顶层设计还是在实现路径的时候,直接理论的起点还是实际的,我们中国要解决的是重大现实问题。如何把配套制度如何跟这个重大课题实行无缝隙的对接。

戴威:感谢陈老师、高老师课题组给我一个评议的机会,戴俊英和高海博士都是谈了农地入股的问题,有两个很基础的问题。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很充分的论证,第一个问题是高海在报告中提到的,就是土地入股是社区性和非社区性的问题,我们觉得农地入股是所有权层面的股份的分配,还是从经营层面的一个入股,从这两个层面分析可能更妥当一些,因为这两个层面的农地入股制度层面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从所有权层面来讲,不应该排斥每一个成员,应该把每一个成员纳入到土地合作社里面来,因为它是所有权层面,每一个成员都有潜在的份额。因为在所有权层面讨论农地入股,必然会对股权的限制,包括每一个人所占有的股金进行一定的限定,以此保证在所有权层面上的平等。像戴俊英博士讲的,入社和退社是自由的,如果是自由的,我们很难保证它是在集体经济的框架下谈农地入股,一个经济组织一部分人加入土地合作社,而另外一部分人没有加入,就跟专业合作社,归属点还是农民个体,高海谈到了对集体经济的对接,但是并没有进行论证,如果以所有权层面上的积极经济组织进行对接,使它的利益在两者之间转化,这个问题两位博士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通过我们的实地调研,我们发现不同的村集体确实进行了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入股模式,在广东在所有权层面进行农地入股,对股份的限制很大,甚至限制股份的转让,就是把股份在一定时期内固化到每个人,除了死亡可以继承,转让是不行的。

    第二,谈到土地合作社制度的时候,土地存在的价值在哪里?我觉得关于农村土地研究的问题有一个趋向,就是由社会学家提出的农民利益的分化问题,他们认为不同地区的农民利益的分化,我们要进行区别性的制度构建,我也遇到这样的困惑,是否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区别性的立法,包括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他也有土地的存在价值,我思考了一下,我觉得在农村土地的制度上,它的共性要大于它的个性,这个原因就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上,如果不能证明土地股份合作,要区别其他的一些特性,很可能制度在研究的时候,在经营的层面就归结为土地流转层面,只是股份合作的名义,这是我们在研究的时候尤其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文字校对:唐守东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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