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我把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向大家汇报一下,我汇报的题目是“农地入股的组织制度与立法模式探讨”,我的报告分为三部分:
一、农地入股的历史沿革与立法实践
一是入股初级合作社,二是合作社高级,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第三和第四都是延续至今,到目前为止,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时存在的。入股都涉及到合作社。第四个阶段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之前的一个连接点,农民不仅可以用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入股,这里面取得报酬可以增加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二、农地入股地方的立法实践
我列了十几个规范性的文件。第二个是公司,其余都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我有两个目的。这些相关文件,最多的是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里面的规范比较粗糙,需要进行研究。这里面为什么选择立法制度和模式提供了地方立法样本。通过梳理地方规范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农地入股的特殊性。第一个特殊性体现在农地入股的课题。这有三种表述,一是山东和辽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江苏和海南承包地的经营权;三是黑龙江是承包地的预期收益入股。第二种表述中的经营权和第三种表述中的地方收益入股显然不是农地入股。第二个特殊性体现在社员退社或者中止时要退回原承包农户,不仅在重庆和海南。为什么有这种特殊性的安排,最初的考虑就是避免农民失地,因为目前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基于农地入股的特殊性,它直接影响了农地入股的组织制度的构建、组织形式和立法模式选择,这是后面几部分内容的逻辑起点。
三、农地入股的组织制度结构
以下四个方面不是孤立和并立的,而是相互配合联系在一起的。一是农地入股的法律性质,到底是物权性流转还是债权性流转。二是农地入股的出资制度。三是农地入股的利益分配。四是农地入股的责任制度,即设立保证责任。
第一、农地入股的法律性质到底是物权性流转还是债权性流转。
通过梳理13个法律文件。有四个表述,一是以山东、辽宁、浙江模式是物权性流转,海南、江苏、黑龙江的经营权、预期收益的方式是债权性流转。重庆模式是由物权性流转向还债权性流转发展的。还有无法判断物权性还是债权性流转的安徽模式。
理论争议有两种,物权性流转说和债权性流转说。物权性流转说认为既然是合作社的法人财产,就可以避免土地承包责任制出资不实。但是物权性流转说有一个弊端,这是前者质疑后者的两点理由。既然成为了法人财产,为什么合作社中止或者社员退社了之后还要把土地权退回,特别是发生亏损之后为什么要退回,这个解释不通。二是如果把土地承包责任权退回,而出资人又没有其他财产,或者不足以承担其他的责任时,是不是构成了抽逃出资。在合作社发生亏损的时候,原农户要求退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理所当然了。这种说法可以避免农民失地,但是债权流转说也有一个缺陷,既然是出资,又不是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是不是构成出资不实呢?这是前者质疑后者的一个主要理由。
基于债权流转说的缺陷,我认为如果对出资制度进行一点改变,可以改变出资不实的情况。我觉得入股应该设定为债权性流转,应该强调的是使用价值,这样债权性流转具有租赁的属性,我觉得契合了温家宝总理在各种场合所说的不要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与他提出的稳中求进的思想相吻合。
第二、农地入股的出资制度,借鉴法国劳务出资规模方式。
劳务出资以后,在工资破产以后不能作为责任财产或者破产财产。通过比较法国、美国不同的国家的劳动出资方式,我选择了法国的劳务出资方式,对农地入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后,结果是农地入股的出资额不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仅计作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担亏损的依据。如果不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就不构成出资不实和不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况。基于出资的属性,农地入股的农户应该享有表决权。
第三、农地入股的利益分配是惠顾返还。
农地入股的利益分配是固定保底收入加浮动分红,公司是有利润才分配,没有利润不分配,如果基于农地的租赁属性和出资的双重属性和合作社的惠顾返还,可以对农地入股的利益分配进行合理的解析,农地入股具有双重属性,如果把租赁属性视为一种交易和惠顾,浮动分红可以视为惠顾盈利的返还,也可是出资属性的资本报酬。
第四、农地入股的责任制度是保证责任。
前面说了为了避免农民失地,农地入股应该退回原承包农户退回之后合作社亏损怎么承担,用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是很多人主张的观点,这样显然不同于《公司法》里面的有限责任和专业合作社法里面的有限责任,而是契合了德国和台湾地区的保障责任,就是农地入股的社员在农地入股的时候明确以农地入股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总结:
(一)农地入股的适宜组织形式。
第一,入股合作社而非入股公司,我认为入股合作社比较适宜,前面通过梳理合作社的历史沿革,通过梳理前面11个地方性规定可以为农地入股提供立法实践的样本,前面也说到,实践当中农地入股的固定保底收入契合了合作社的回归返还原则。四是农地入股以后用其他替代财产责任契合了合作社的保证责任制度,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反垄断豁免等优惠。我认为入股合作社比入股公司更适宜。
第二,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一个是社区型,一个是非社区型。我通过比较,我认为入股非社区土地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是相类似的,所以我认为两者中合作社可以进行整合,可以对它的性质重新进行界定。
(二)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定位: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合作社的一种亚形态,其次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特殊。
(三)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立法模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框架。
1、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框架,无须另起炉灶单独制定《土地合作社法》、《土地合作社条例》或类似的法律规律法规;
2、采取“增加相相应条款的分散规定方式”,无须采取“开辟专门章节的集中规定方式。”具体如何立法,可以在相关部分进行特殊规定。
(文字校对:扬红红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