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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光宏教授、李杰博士、石一峰硕士、申冬亮硕士发言的评议
2012-04-08 15:52:11 本文共阅读:[]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陈传法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缴洁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陈晋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高海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评议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陈传法:各位下午好!第一位发言人张光宏教授已经先离席了,但是我还是要评议一下,谈一谈我的感受。这篇文章给我很大的启发,我是外行评论,很多地方也可能不得当。我听了他的报告以后有很多感触,我觉得法学和经济学的交流,首先受益者恐怕是法学人。经济学能够引导政策的走向,法学在影响经济上的一些决策,往往没有他们有魄力。我就说最近一次,他说近十年经济增长跟法律之间的关系,用经济学的方式分析,得出一个结论,是我们以前没有考虑到的,他说从03年到现在,经济高速增长,近10年来的增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重要的入世,入世之后导致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跟世界接轨,一下子外商愿意到中国来投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不通过经济分析我们是不知道的。

    张光宏教授提出的问题很有道理,他正确的向我们指明了农地非农化主要的影响因素,并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失灵,这是一个让人振聋发聩的结论。中国目前的结构安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是分离的,这个分离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地方政府官员推动经济发展,因为这和它的政绩有关系,这种刺激有两方面,一个方面是好的,中国的经济真的在增长,力争GDP有效的见得到的增长,再一种就是决策,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都有,张光宏教授提到的是负面的一面,这个问题如果要改,就不仅仅是张教授提的一些政策建议,还涉及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安排问题。还有跟法学有关联的一个问题,整体上我赞同,信息数据都非常可靠,我也非常赞同市场化不够,政府失灵导致农地的非农化,但是他提到了农地,农村土地产权不完整、弱势受歧视,他提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他前面分析的依据是城市的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化不足导致农地非农化加强,并没有涉及农村的土地问题,如果说农村的建设用地市场化跟那个市场化没有关系,跟国有的市场化因素有没有关联,至少从文章的结论来说缺乏论证。我觉得这个问题还需要慎重判断,整体来讲他的结论是成立的,但是有这么一个很小的问题,就是农村的建设用地市场化的问题,他有一个结论没有论据支持,这个要慎重。

    耿卓:希望大家的评论围绕课题中心展开,张光宏的主题作为课题研究的实践背景性、宏观性、基础性的东西,但是跟议题的直接相关性关联度还是弱一点,所以我希望大家能根据他提供的研究素材和结论,包括研究框架,结合我们研究的主题展开有效的讨论和评议。下面请商艳冬博士做评议。

    商艳冬:大家拿到的李杰的发言提纲可以看出他的努力,对于这篇文章,我读了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启发,觉得写得非常好,但是其中有一些小问题,拿出来跟李杰探讨一下。

    第一,我觉得这篇文章的逻辑还存在一点小小的问题,比方说把本文中涉及到集体经济的部分去掉,分成三篇文章,第一个是论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第二个是论征地制度改革,第三个是论土地制度改革。这里跟集体经济内部的关联做得不是特别深入。从他写的几个问题分别看一下。

    第一,土地产权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影响。在这个地方,土地产权首先对定义的界定不是特别准确,这里是站在农户的角度写了几个权利,得出了要确立永久的承包经营权,站在农户的角度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从经济学的一些文献来看,可以提高农地使用的效率。

    第二,土地征收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影响。他的内部关系说的是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增收,这个结论问题不大,通过博弈论的分析,得出了一些观点,我觉得征地方面采用博弈论非常多,得到的结论差不多,就是公共利益泛化,农民没有办法分享增值收益,做出了一些对策性的建议。通过李杰的政策建议,也可以达到他的目的,因为他说明确公共利益,提高补偿标准,可以减少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保护土地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集体土地征收对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是不是有一个正的促进作用。对集体的利益并损害的情况下也可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保护对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影响,李杰说如果土地被污染破坏了,集体经济就失去了它发展的根基,要保护集体经济,来保护集体土地不被污染和破坏,提出了一些建议,我觉得这方面写得很好,对于他的整体思路方面,是不是还可以加一块,就是耕地保护对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影响。因为国家对农地的用途进行管制,我们确定一个土地发展权,由国家对农民的权利,能对农户进行补偿实现集体经济,实现有效收入,是不是可以增加这样一个角度?谢谢!

    耿卓:我觉得李杰博士最后的观点就是土地制度本身的经营运作,跟它作为一个配套,土地制度哪方面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配套,这两个首先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认识,这一点要关注。下面有请缴洁博士评议。

    缴洁:他的这篇论文比较好的把握了小产权的成因,对于小产权房问题,本质的问题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在这里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点。第二是通过对《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文本分析,来看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造成的一个矛盾或者是困境。第三是最重要的一点,刚才陈传法老师谈到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点,我想申冬亮同学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在文章里发现了经济学的亮点,我发现他的PPT的第7张里面的对违建现状的的限制的限度限度这个词,我曾经看到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与法学博士写的一本法理的限度,他的这篇文章就是运用了法学、经济学对程序法律的限度进行了一个法学与经济学综合的分析并对土地的使用及权利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对美国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分析,我看到申冬亮居然用到限度这个词。

    最后,对申冬亮文章的学术规范,指出一点,首先实证分析和数据支撑,希望更加完善一点。谢谢大家!

    耿卓:里面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有请陈晋博士进行评议。

    陈晋:大家下午好!我说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先看看石一峰的文章,他讲到的农村宅基地置换问题,是我们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比如重庆的地票,都很普遍,他选了战旗村的实例进行了分析,我觉得写得挺好,我提一个问题,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个宅基地置换的过程中,这是一种征收吗?这种宅基地置换应不应该给予公共因素,偏远的农民把宅基地置换出来之后,按照重庆的地票方式出租给其他地方,如果不是公共利益,你有什么资格置换土地。第二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足额补偿的问题,大家觉得农民住上楼房了是不是就是足额补偿,我觉得远远不够,仅仅是对住宅的补偿。农民有体院经济,市郊的农村,比如在南昌,这样宅基地的住宅可以用于工业厂房的出租等等,作为生存和生活的主要来源,这个时候剥夺它的宅基地,应不应该补偿?这是关于石一峰这篇文章的看法。

    申冬亮的文章我也说一下,我很感兴趣,他写的是小产权房,我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名字,小产权房是不是等于违规建造?这个小产权房是违规建造的一小部分,你是不是要把这个研究对象考虑一下。你的法律解释好像就点不通,你说事实行为的前提不一定是合法。我认为对小产权房的文章,你可以从具体的地方考虑,国家对小产权房进行严格限制的原因在什么地方,你放宽对小产权房的空间,占有人对小产权房享有什么利益,这都是你要考虑的,占有人对小产权房的利益和对国家对小产权房进行土地用途的管制,它的公共利益如何衡量,这也是需要考虑的。谢谢!

    耿卓:下面有请高海博士就某一个报告做一个评论。

    高海:我觉得石一峰的选题从一个案例切入提出问题,再提出对策,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思路,但是这篇文章里我看案例太简单了,想看数据和内容没有看到,特别是你在讲案例的时候,在论述报告中出现的问题里面,根本就没有运用案例当中的一些素材,我觉得引用案例的价值可能大打折扣了。

    第二,你在文章里面的第一个部分提出来了,置换的依据是什么,对策里面没有反映和解决问题,问题与对策不符合。

    第三,你在问题里面提出了地方政府依赖于土地财政,你在对策里面也提出了财政改革,但是主要是讲如何保证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没有讲中央和地方纵向财税体制改革如何进行,应该是中央在财税的收益过于集中,应该对地方适当放权,这里面存在错位。

    第四,你的对策提到了一些,但是太空洞,比如你说要根据平衡原则,制定利益分配方案,这个方案谁来制定,如何制定,如何保护集体集体经济,都没有具体的表述。比如城乡统一规划,如何规划,如何通过规划保证农民在置换中的权利,都没有体现。谢谢!

 

       (文字校对:刘志强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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