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生童航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生童航进行题为“安置补助费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的现实运作”的报告。童航:大家好,我报告的题目是“安置补助费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的现实运作”。为什么选择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在政府制定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争议。我为什么要从现实运作的角度探讨,不仅仅是基于它在现实运作当中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种考虑,也是从安置补助费这个小小费用的分配角度,透视整个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或者其对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影响,同时它也会间接影响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首先要了解的是安置补助费是什么?它的本质是什么,它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对于安置补助费本质的探讨,我是从一个历史演变的角度去考察。我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征地补偿法律规范和政策的梳理,将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安置补助费的萌芽阶段,体现在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这个条例施行了24年,在第13条特别突出了在农业上就地安置,因为农民的土地征收以后,他没有地种,通过就业安置进行补偿。第二阶段是1982-2001年,这个时候是安置补助费的正式确立,安置补助费的费用在法律文本中是我所找的最初的文本,是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由被征地地方或承担的单位安置,这个时候安置就是货币补偿的方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就是安置补偿费提高的一个标准,除了对货币补偿之外,还有货币开发性的补偿方式。第三阶段是2000年之后,安置补助费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国土资源部和社保部发布了一些文件,不再赘述。
通过上述规范的政策梳理,我们发现安置补助费最初是起源于集体经济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个人的谋生手段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之后,应该为农民安排生计,随着改革开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对农民来说,他的土地上所承载的不仅仅是就业保障,也是一种社会保障,这是大家所认同的,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两个价值。
安置补助费发挥了社会保障与转移剩余劳动力的功能。本文的重心是安置补助费的现实运作。对于它在现实中的运作,我是从一个区域性的考察和个案的解读着手的,就安置补助费运作的区域考察而言,大家会发现,我们先看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想说三点:第47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还规定征用其他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辖自治区参照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超过土地倍增用的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我需要说明的是我根根据2012年最新的资源,全部来源于国土资源部的数据,这个表格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不同地区在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上存在差异,这有一个直观的感受。
第二,无论是建设用地还是果园,在安置补助费的各个地区也存在差异性。
第三,表格的第四栏关于安置方式,主要是以货币结合社保安置。2010年以后,采取的是最新的数据,但是这方面还会存在差异,货币支付给村民个人,在实践中也有支付给村委会的,具体的数额也存在差异。通过表格直观的看出了现象性的观点。
再看我对个案的解读,杭州市的安置案例,杭州市的安置方案分为三个阶段,1982年之前是一种招工安置与帮助办企业的安置,1982-1992年是招工与支付安置补助费。1992年之后货币安置中,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开始与土地年产值脱钩,并且可以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农民个人。招工安置开始向开放性安置和留地安置转变。留地安置是政府征用土地的时候,他没有办法支付大量的货币补偿,他会拿出被征用土地的10%-30%,这个时候作为集体的建设用地,除了不能建商业住宅之外。通过个案的解读,我们发现这个案例中,我没有详细诠释大家可能不太清楚,我想说明的是三个影响因素,一是农民的基本权利诉求的正当性。二是中国在转向市市场经济过程中,地方政府已经将绝大多数企业进行改制,以后没有办法进行招工安置,三是地方政府受制于较硬的预算约束,难以采取完全的货币安置方式。
四、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的表现。
五、结论。安置补助费作为一种特殊的征地补偿费,其具有双重功能,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功能。第二,在目前整地补偿服结构中,安置补助费不同于土地补偿费。第三,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式存在地域性差异。第四,安置补助方案的多元化是政府和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博弈的结果。
文字校对:尹秀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