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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成员权属性与农民社保制度建设
2012-04-08 16:34:31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肖新喜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肖新喜进行题为“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成员权属性与农民社保制度建设”的报告。

 肖新喜: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下面就我的发言做一个简要的汇报,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我的题目是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成员权属性与农民社保制度建设

    第一部分是理论分析,介绍不同的观点,再论述我观点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农民积极保障的社会实践分析,主要是改革开放前和后的集体保障实践。第三部分是农民集体保障权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这是我论文的大纲。

 一、农民集体保障权之理论分析

   (一)学者关于集体保障权的不同观点

集体对于农民也没有保障权,学术界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有保障权;一种是没有保障权。我个人的观点是有社会保障乃至社会福利的功能,如果按照广义的福利功能,保障肯定包括在福利中,这是我的主要观点。

   (二)集体对成员的社会保障职能与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的共同目的是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经济基础在那儿――公有制,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种方式共同富裕的手段――集体范围内的财产再分配收入有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必然有一个再分配。集体对成员的保障是集体所有制的必然要求。国家要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通过实现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全民共富,集体要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通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富。因此,国家必须在富裕集体与贫穷集体之间再次分配财富,社会主义更注重初次分配公平。  

   (三)成员权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

    集体与经济关系构成以权利以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构成分子。集体成员是所有权的构成分子的地位的基础是其成员权。农民以成员权为手段对集体享有包括社会保障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态。

   (四)社会理想

当大家不再强调社会主义的理想的时候,所有制度架构和我们国家现实格格不入,很多情况下人民的发展就是靠理想。

二、农民集体保障的社会实践分析

   (一)改革开放前集体保障的实践与评析

    1、实践:五保制度;合作医疗制度。2、特征:提供主题为集体;项目少,水平低;近于平均主义;3、评析:对农民而言是剥夺,对国家而言是发展。

   (二)改革开放后集体保障的实践

   1、实践:国家保障中的集体责任;集体对成员的保障实践,以名村为例。2、特征:强化国家的社保责任,弱化集体的社保责任。集体的保障职能名存实亡。

   (三)对改革开放后集体保障实践之评析

    1、国家社保对农民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2、不足:忽视集体经济组织的保障功能,既不符合农民意愿,又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

三、农民集体保障权与过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构建

   (一)过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模式

    1、关于现行模式的三种观点及评戏:城乡分割论、城乡衔接论和城乡一体化论。我觉得忽略了集体与国家保障责任的协调,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2、理想模式:集体与国家共担社会责任的城乡有别模式

   (二)国家保障与集体保障的分工与协调

   1 目标:以集体保障为主,国家保障为辅。

    2、实现步骤:集体经济普遍不发达阶段,国家为主,集体为辅。过度阶段:集体经济发展区,集体保障为主,国家保障为辅集体经济落后地区,国家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

    3、实现手段:使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国家支持集体统一经营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收取地租。

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扬红红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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