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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
2012-04-07 09:49:19 本文共阅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李长兵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李长兵进行题为“农地征收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一种博弈论视角”的报告。

 

李长兵博士: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我发言题目是农地征收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我的发言大概分为五个方面。首先是问题的提出;其次是通过建立博弈中的模型,分析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三是探讨农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问题。从20世纪20年代博弈论诞生以来在当今众多学科理论研究中被广泛采用,在许多方面充斥着传统政治学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颠覆了对现在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认识,博弈论被广泛运用于研究利益主体在相互影响之下的决策机制,以及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分析。我国的农地征收是土地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国家作为支撑主体的地方政府与用地农民和利益单位之间形成了博弈关系,由于政府农民和利益单位之间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不同地位,导致三者的矛盾日益激化。我通过分析各利益主体的纠纷状态,旨在揭示互相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深层次的原因,为改善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确定合理的农地征收补偿机制提供参考。

 农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根据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博弈论的过程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本文分析的博弈模型涉及到的决策主体,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农民、开发商三者,地区政府充当着博弈规则的制定者和博弈论的采纳者,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地方政绩提升以及社会维稳的需要。农民的决策依据应当是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是否充分的问题,考虑土地被征收以后生存就业以及社会保障因素,开发商作为集中代表,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把成本和核算和项目的可能性研究作为目标。开发商与地方政府谈判,成为利益博弈中纯粹的博弈者。

     二是模型的建立和分析。根据对决策参与人的假设,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可以利用公权力采取一些强制策略,成本非常低。如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选择抵制策略就要付出成本,地方政府基于维稳的考虑,农民在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往往选择抵制策略。在本地投资和外地投资方面开发商会选择本地投资,基于环境的考虑。我们需要给定利益主体,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各决策主体之间大致可以形成四个,农民的支持和抵制策略性开发商反复投资的策略性,政府以市场出让等。可以形成开发商和农民的博弈矩阵,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博弈矩阵。地方政府如果采用协商策略,农民往往现在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民选择协商和支持策略,对双方效率是最大的,它的博弈均衡是协商基础。第二个博弈模型,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博弈矩阵中,对于开发商而言无论地方政府采取市价出让还是地价出让,开发商会选择本地投资或者外地投资。在开发商和农民的博弈矩阵中,开发商和农民是间接博弈。如果农民选择支持策略,开发商会选择在本地投资,反之如果农民选择抵制策略,开发商会根据效益分析选择不在本地投资,开发商更熟悉本地条件,偏好于本地投资。根据上述三个矩阵的分析,可以得出三个矩阵分别是123,开发商农民,本地投资策略,本地投资支持策略,但是实际过程中并不是如此。上述三个博弈均衡中的理想状态往往很难达成,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选择牺牲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抵制策略,或者是要求政府增加补偿费或者是抵制,那么地方政府会不按照合法程序采取强制征收拆迁。开发商作为地方政府的利益同谋,即使农民抵制开发商也要投资,使得农民成为征地过程中的被动接受者和利益受害者。在我国农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实际获得的征集收益超过60%,农民获得的收益只有5%10%,使得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是矛盾不断深化的原因。

农地征收博弈中农民利益流失的根源研究。在农地征收中,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博弈主体失衡导致了农民利益的流失,但是也有更为深刻的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一是现行法律为地方政府强制征收土地留下了空间;二是产权界定不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缺位状态;三是现行补偿标准不合理;四是现行体制制度下博弈决策主体的地位不合理。我重点谈一下第四个方面,农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博弈直接参与者,政府扮演了双重的角色,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以公权谋取私利的情况,从而进一步控制整个博弈过程,往往选择和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同谋,决策利益不对等导致农民的合法权利始终处于被动接受者和受害者的角色。

四是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二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农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多渠道救济方式,只有通过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合理界限,制定充分合理的补偿机制,完善争议解决和合理的渠道,才能保障农民在征地利益博弈中的均等的决策权和参与权,实现博弈过程中的均衡,最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博弈矩阵的分析得出上述结论,博弈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而言,模型的设定都有它的缺陷和不足。虽然有方法论意义,但是也有不可回避的缺陷,比如说导致无法选择的情况,也有被滥用的分析。结合本文的分析,作为一种经济模型分析,可能会受制于分析的前提,由于考虑到我国农村各级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土地资源分配不均衡性,城市化进程在各地步伐快慢不均,一些因素没有过多考虑,加上缺乏实质数据的支持,我们得出这个结论的适用性会受到影响。在现实征地过程被征地农民也不总是处于利益失败角色,也不排除会获得重大利益的情形。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博弈主体远远比这三个更复杂,比如政府就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各级利益主体会相互制约,影响整个博弈的状态。在农地征收利益博弈模型中应当有它的主体,但是我们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中往往缺位,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内容。总之,由于时间仓促,在模型建议理论分析粗浅,得出的结论也不够深入和严谨,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以促进本文的逐渐完善!

(文字校对  何依然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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