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高海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高海进行题为“征收债务论的生成”的报告。高海博士:我主要从三个部分论证征收债务论生成。在国外关于征收性质有两种截然相反观点,国内第一种观点是行政行为论和国外的征收权力论基本类似,国内第二种观点主要是综合行为论,国内第三种观点民事行为论,并没有将征收纳入债务视野,和国外存在很大差异。关于征收性质在理论界有不同的主张,征收性质决定了征收的立法理念,有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集体征收法律的核心理念就是界定征收的内容。
一是征收权力论的困境,有三个问题,前三个角度论证困境,然后提出征收债务论。陈老师在《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文章中提出我国征收立法全面反映了政府的行政主导性,实际上这也说明我国的征收立法体现了征收权力论,根据不同学者提供的相关数据,从商业性征收比较严重,补偿不到位,上访比例居高不下考虑,要解决中国征收中的现实问题需要对征收权力论进行更新。
下面是征收物权变动之悖论:逻辑的推导。目前国内关于征收物权变动有两种观点,一是原始取得说,二是继受取得说,原始取得说不能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也无法解释台湾地区耕地征收之后耕地上的地上权地下权随之转移的原因。也就是因为如此才为继受取得说提供了使用空间,但是原始取得说脱胎于征收权力论,所以要想为征收取得说预留适当空间,同样需要完善征收权力论。在中国知网标题栏输入“征收”、在期刊栏逐一输入中国法学创新网确定的15种法学核心期刊(CLSCI)检索并统计后发现,民法学者和宪法行政法学者不仅发文数量基本旗鼓相当,而且研究内容也存在很大重合性,08年、11年、12年连续三联民法学者法文数超过宪法和刑法学者发文数,不管将征收性质决定为什么都存在以偏概全的嫌疑。如果界定为征收权益论属于公法范畴,就存在假象,基于三个困境,在第四部分提出征收债务论走出困境的三个路径选择,一是公法内的量变改革,公私融合说,征收债务论,征收者不仅要承担补偿财产损失司法义务,而且要承担公法义务。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征收债务论为征收注入了平等观念和司法因素,有利于突出征收对等性和互惠性,提高被征收人的话语权,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有利于对上述三个征收困境的解决。基于全面提出全面征收债务论,征收债务论能否生成如何生成主要基于立法例考察。从征收补偿的演变以及被征收人的表示,被征收人对意思表示看,在国外的立法表现及其生成,从公正现先行补偿,在很多国家列入民事法院审理,从公共利益机制以及被征收人对征收客体的索还权考虑征收债务理论。主要是税收的性质由权利说向债务说的转变,从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确定税收债务之后,理论届一般认为税收是一种公法债,税收债务说占据了主要地位,承担了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既然税收和征收都具有强制性,都具有公益性,需要征收者提供公共服务,具有这些相似性,我认为税收债务如果能成立征收债务也应该能成立。我认为二元征收债务论可以生成,征收债务论可以促进研究范式转变,在征收权利主导下,征收制度的研究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对等公法范式下展开的,通过抑制征收人权利抑制被征收人权利,或者将征收性质界定为征收债务论,在征收债务论的主导下就可以在征收人权利和被征收人权利中消除征收人债务,从而可以凸显征收人债务履行者的地位。同时可以基于征收人债务与被征收人权利对等关系,促进债的关系。征收债务论可以促进征收法理更新,首先征收债务论可以沟通征收中的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为征收的公法私法化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可以使征收中的各项法律制度在债的体系下形成体积化,征收债务论可以促进征收立法改道,可以为被征收人异议权、谈判权、索还权在我国的确立,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石一峰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