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人:吉林大学国际法博士生叶莉娜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吉林大学博士生叶莉娜进行题为“我国土地资源税费法律制度研究”的报告。 叶莉娜:首先非常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因为出于三个原因这个会议我非常想参加,去年考博士的时候这个学校是我的目标院校之一,但是去年我没有来,这是很遗憾的事情。第二还是因为我也是一个农民的孩子,这个问题一直很关心。最后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我是注册税务师,也是环境法硕士,这个论文09年就完成,因为我觉得很痛心,从09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将近三年过去了,土地资源税费,税收的标准虽然变化不大,基本上没有出大的变动,我特别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我的论文主要是从土地资源税费来讲,一般税从财政学的角度来写,我第一关心土地资源的自然资源属性,二是财产属性。文章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因为我当时写这个文章的时候刚读硕士,知道的东西不多,只能照这样的模式来写。
第一部分是我国土地资源税费立法现状,这是谈的土地资源税费主要从资源角度来讲,其他的财政性的税费就不谈了。土地税主要是耕地占用税,房产税,针对土地资源的补偿性收费,土地性收费弥补了相关收费的缺陷,这跟外国不太相同。耕地保护税费的立法现状,现在主要是耕地占用税耕税,它是具有资源和行为税两种性质,耕地占用税本身是对农业土地资源的补偿,该税收主要作为地方财政的农业专项发展基金,取之与农用之于农。《草原法》里面谈到草原植被恢复费,还有新采地建设基金。
第二小部分,城市房地产税费立法,这个跟农业用地的关系,现在的城市房地产都是原来的耕地变成的,对旧城区改造一般不是开发商非常关注的问题,是政府在关注,因为利润不大。城市税费立法主要是保有环节,我国主要是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在中国是费,在外国是税。转让税,除了一般的70%之外及还有土地所得税,这种税由地方享有,比较受地方关注的税种。二是现行土地资源税费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财产税的立法原则明确指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别,加强房产管理,城市土地使用税也是合理节约土地,鼓励平等竞争,完善财政体系。从这些税种来看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理念,但是主要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利益,重开发轻养护。耕地占用税只是规定了使用税额应该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0%,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价值。第二,立法层次过低,明确规定财政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但是在现实中大部分的土地收费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颁布,国务院再授权给部门,其中还有固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调整。第三,税和费关系的错位。在国外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是30%,我国各种配套性的收费达到41%,这也是很多开发商把它追求利润最大化操纵房地产的行为转嫁到政府身上,一般说中国的税费指数最高,税费和房地产的成本不成比例,但是费用太多太乱,没有透明度。第四,征税范围过窄。早前对农业有优惠,不收税,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城镇建设工矿区的用地,而乡镇企业建设土地都不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些不光是税负不公,也对农村乡镇企业乱用土地埋下的病因。这样实际上耕地不可逆转。第五,税率方面过低,在耕地税费方面与土地资源直接相关的耕地占用税,到08年达到最高50米每亩水平。很多企业楼面地价卖的时候达到一千多万了,城市环境保有法也是如此,根据达不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采用四级定额税率,最高才30块钱一平米,税率严重偏低。第六是配套机制,房地产评估体系不完备。对房地产价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征收公平,五年前东湖这里的房子不到三千块钱,现在都七八千块钱了,如果按照房地产原值征税,没有打击投机行为。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税费法律制度的对策。一是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依法指导思想;二是提高立法层次,我认为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税费法律,根据我们实际情况和立法传统授权国务院实施,就不要下放了。理顺税费关系,把税费并到土地资源税方面;三是开征物业税;四是取消土地所得税,这都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权利寻租的一个基本手段。五是完善税率设置,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按点征收,这样并且可以根据土地的价值变换时时进行调整。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体系,英国和日本建立得最好最完备的房地产评估体系,可以减少现实中间的纠纷。我认为应该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房地产评估体系,健全房地产估价制度,为征税提供科学依据,尤其是应该制定评估法规和操作秩序。我认为尤其是应该发动民间机构的参与,不能又成为政府挂靠的行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