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
自由发言:
叶莉娜:大家下午好,我对赵博士德论文很感兴趣,您在第141页提到公租房的定义,将其定义为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您认为公租房很难将其作为公共利益,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提到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是属于公共利益,那如此以来合法性分析是否还需要斟酌。关于合理性分析,理就是指法理、情理和社会习惯,但是作者对合法性论证不断重复,重复政府如果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公租房只是缴纳租赁费,会削弱农民的利益。您将公租房和小产权房做对比,他们的功能定位和市场价值都不同,如果非要对比的话,你同意第三种做法,用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为什么采取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就能够保证农民放弃小产权房的获得渠道呢?如果你不能刺激农民将他们的经济利益放弃,你所赞成的第三种做法是否合理存在需要斟酌之处。谢谢大家!
陆剑:徐博士谈到很根本性的问题,我也一直在考虑,包括是不是应该涨价,实际阶层问题,不同地区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和合理分配问题。徐博士谈到的问题是几乎异口同声要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跟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地同价同权,我觉得这是一个反思。因为我们现在无法搞清楚两者同地同价同权以后会产生什么后果,这也是征收制度完善的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如果说公益性的征收,制定一个集体土地上的法律条例,把商业征收如何处理?是把它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也把它纳入到征收范围内,这是一个权利问题。徐博士的论点说服力不是很足,现在确实有市民和农民阶层利益分配不均,有些市民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无地无房,有些农民因为拥有集体土地获利,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导致两者利益不平衡,也出现所谓的失地阶层,但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发财获利的人到底是多大的规模,现状到底是怎么样?包括国土资源部的几个试点,广东、芜湖都不能代表现状,因为主要集中在城市边缘地区和发达地区,这种试点本身的数据以及模型模式的收益分配和取得没有代表性,5%农民的权益绑架了95%另外农民的利益,这个数据是多少没有办法评估。我们到建设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情况没有进行统计,我们在集体建设用地顶层设计的时候,包括收益分配,怎么处理村村之间的差别都没有办法进行下去,我们所了解的都是各级不同的操作细节,但不知道最终进入顶层设计的时候如何进行,收益归公涨价归公如何进行国家利益分配。我最不赞同她说征收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只是操作当中的问题,因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大的好处就是尊重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也顾及到了村集体发展的利益,现在很多是一次性的买断土地身份,而没有考虑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这是两者制度的根本性差异,谢谢大家!
耿卓:实际上信托引入大陆法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了,信托是英美法缔造的,你没有研究过罗马法,有专门词表示信托,但是到了德国人不用了,这之间不会有根本性的制度性障碍,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构造上。刚才大家反对徐博士的观点,大家有那么多的数据和统计,最后得出一个结论都没有代表性,不代表中国,我个人感觉这说明民法的基本精神私法自治是对的,不可能做到全国统计,将来会变化,而且会有制度设计再改吗,还是把无法统计、永远处于变化中的交给农村集体组织,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去选择,如果国家必然要制定统一的制度设计,这实际上又要进行统计,各地的情况又不一样,我们会不会做自己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呢,谢谢大家!
陈传法:徐博士说的问题涉及到涨价归公到底可不可行,实际上不可行。它没有变成价格之前,没有对价之前,这个价值利益归所有人,所以在城里面房东如果因为城市交通的便利房子会增值,深山老林的人国家供应品不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涨价归公理论贯彻下去会产生很多新的不平衡。
主持人:我自己学一下,为政府树立一个榜样,我先放弃主持人要发言的特权,现在开始休息十分钟,然后进行下一个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