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网讯】2009年11月7日上午,第一届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开幕。本次论坛讨论主题为“‘三农’问题法律制度研究:民商法与相关学科对话”。与会的专家学者正在对会议主题进行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发言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社会学博士生郭亮)
郭亮:我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农地制度到底是一个样的状态?换句话说农民、村庄对于土地制度法律体系的设计、变革,农民和基层到底是什么样的反应?是否接受这套话语?我们这套法律体系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现行的挑战?
一、我发言的题目是《从村社本位到个人本位》,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在04年收费改革以来,表述上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方式在实施层面已经发生了转移,法律层面,是农村土地从债权到物权化的变革。土地制度在内容层面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容已经被新的社会实践填充了,虽然在表述上仍然是原来那套。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出台以前,大部分的农村土地调整是农地制度的现实,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是非常普遍的。农户进入了土地的村社所有权,家庭增加一口人,或者是我刚刚进入这个村庄就理应得到土地的资格。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我相信引导土地制度的是政策要大于法律,土地的实施内容是在政策的层面规定的。中央政策对土地调整的态度也进入了很大的转型。1984年有一句话:农村有调整土地愿望的可以进行调整;1993年开始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2年《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了承包权的问题。政策和法律都包含在内,整个国家对土地的态度就是从土地调整到土地流转的转变,土地调整的分配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分配方式,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调换的,是行政权力分配给我的,土地流转是让农户基于市场上的行为,土地的转型表现了背后深层次的政治理念,从分配的争议到交换的争议。中央说,农户基于你的自由、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情况来自愿达成土地的配置情况,从这个层面发现,整个制度表面上没有发生很大的变革,但在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彻底的转变。
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是从村社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移。土地调整完全是在农地制度的实践中发生的改变。调整农村就要上访,整个基层干部不敢再有大的调整。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型。
二、这样一种转型,这样的一种变化,村庄和农户对待这件事有什么变化呢?
1、社会主义的影响,农民认为我理所当然要获得土地的资格,在《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就是围绕土地个人调整引发了农民的上访事件,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不能影响到数量。农户不是这样想的,他们认为家庭人口增加了,新增了儿子就理应受到这样的待遇。在这样的转型中,农户对土地调整的强大诉求依然是影响着土地制度能否转型成功的关键因素。
2、在土地调整的过程中国家赋予了农民一种产权观念。农民并不认同这种观念,在湖北省非常明显,“三农”问题的焦点是在两湖地区,农民负担是非常严重的,大家不是要土地,农民要土地干嘛呢,除了保证自己的口粮以外,多余的土地就会有多余的负担。1998年是二人承包,98年恰恰是土地的高峰,那个时候提出这样的想法并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2004年湖北省有一个不完善承包的控制,那个时候收费改革的制度没有显示出来,那个时候农民的热情并不是很高,比如说土地已经抛荒了,国家要把土地确定给我,大家没有这样的意识在里面,收费改革恰恰处在那个关键点上,。虽然后来出现了土地升值,但是农民不要这个土地,有的农户愿意要、有的农户不愿意要,后来发现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粮食制度和收费改革以后,现在是有了地就有了国家给的补贴,现在农户不承认当时的土地缺陷,他们说当时不愿意要,现在又想要回来。2004年湖北省的文件是以98年为依据的,当时农户对国家的政策和湖北省文件的反映是不一致的。按照农户的说法,有些狡猾的农户不愿意种田,现在政策好了又想把土地要回去。农户不愿意接受整齐划一的局面,土地流转必须要有物权法的观念在里面。农户对当时的土地所有权现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3、对于中国的农村市场来说,农村市场调整也面临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农民要的是生产,需要在农业生产中进行农业基础设施等等,这个时候没有土地调整,利益结构会出现僵化,比如集体占有农户的田在法律上如何解释?这个时候如果利益结构高度的僵化,农业的基础设施如何完善?行政权力也丧失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是本着村民自制的基础。如果这样的土地调整在当前的转型中不能很好的完善这些,这里面又丧失了很多重要内容。
为什么要实现从土地调整到土地流转的变化呢?
第一,土地调整带来了土地问题。
第二,土地调整过程中,村庄干部们有着巨大的权力空间,侵害了农民的权利。
第三,土地调整的成本太大。
第四,增加农户对土地的成本投资,特别是在沿海地区非常明显,他们的土地不单单是在粮食作物上,也种了很多的经济作物,如果土地发生了调整,经济作物因为需要相对长的时间段才有收益,这样对市场经济是有所抑制的。
土地调整现实中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中央也有一系列的考虑,实践中发现,从土地调整到土地流转的变化仍然面临着非常强大的社会基层力量的挑战。事实上还是在发生着变化,由于历史形态的延续性,土地不可能私有化,这是我们党执政的底线,尽管可以在内容上有一些变更,这和我们国家治理的路线有关系,这样一种改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在明的层面上还是延续了土地集体所有的表述,但是在实践方面已经完成了准私有化的过渡。
所有权的丧失、利益结构的僵化导致了农业基础设施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已经完成了这样的过程。中国土地制度是有意识的制度模糊,不讲是集体所有、也不讲私有化,在这个过程中来实现农村土地制度的转型。土地生产效益一系列的因素综合起来,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制度模糊,在当前的转型情况下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尽管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阻碍。对当前的转型,我们看到其中的功能,这是我对当前土地制度基本实践形态的概括,谢谢!
(文字校对:张凯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