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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权益司法保护问题初探
2011-10-25 20:30:12 本文共阅读:[]


       【农地网讯】2009年11月7日下午,第一届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开幕。本次论坛讨论主题为“‘三农’问题法律制度研究:民商法与相关学科对话”。与会的专家学者正在对会议主题进行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 廖冰冰 )

寥冰冰博士:谢谢各位老师,同学们,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学习!我是来自于实践部门,以前对这个问题关注不是很多。我发表的这篇文章是来源于我跟同事的一篇文章,在此基础上,我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进一步的发展。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当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壮大,城市进程化的加快,应该说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很突出。大家平时看报道也会经常看到,很多出嫁女在司法部门要求解决她们权益问题,往往很难得到回应和彻底解决。今天的文章主要是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尝试。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形成,我们常说出嫁女是与非本村人结婚的农村妇女,在实践当中农村女出嫁后,被村委会剥夺相关收益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针对全国农村妇女的调查当中发现,一千多个抽样调查中,没有土地占了70%,其中有43%的妇女是因为婚嫁丧失了土地。在如广西的一些不发达省份,很多调查也发现,出嫁女的土地被强行回收的过程,她的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损失。

本文的第二个部分,分析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和根源。

1、受我国几千年来男权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俗话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一般来说出嫁女没有什么地位。在传统文化中,中国文化的封建影响比较巨大,由于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了农村,所以产生了漠视出嫁女权益的负面效应。我国虽然在很多法律当中都规定了出嫁女的平等权利,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妇女的权益侵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成为稀缺资源,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土地及土地收益都是农村安身立命和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对土地承包权及有关收益的分配就直接决定了农村生活质量的优劣,在财富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缩小了出嫁女部分,其他的集体成员可以获得相应增加。出于这些经济方面的考虑,也促进出嫁女权益受到损害的影响。

另外就是制度方面的,包括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虽然我国从宪法、民法、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很多法律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在制度设计和衔接方面有很重大的空白,很多理论和制度,在国家法和民法间存在很多灰色地带,以至于调整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可及的地方。

同时,村规民约在我国可以找到它行使的依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条就规定,国家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等等,这些相关的规定,对剥夺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它有一个表现面的合法性,但我国的宪法以及基本法规的规定,以及村委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这些具有表面合法性的村规民约由于违反了宪法以及男女平等基本法律原则的规定,因此它是不具有实质的合法性。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这么多分配的不公平以及在法律不具有正当性的村规民约,以至于使出嫁女想寻求相应的诉讼途径比较困难。在现实当中还有理论上都有观点提出来,出嫁女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首先面临着在刑事诉讼怎么样确定谁才是被告的问题?到底是村委会、还是自然村?存在非常多的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村的自治体是这几种的哪一种,由于村民自治的性质是基层政权组织之下的群体性自治村民自治权不具有政权性质。因此村自治体管理村内“公共”事项或“公益”事项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本质上都是“私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公行政”“国家行政”有别,因此不符合行政诉讼的主体要求。

另外一些观点提出,出嫁女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就是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但这个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村民自治体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政府与村自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政府对村自治体事务不具有管理职责和权限。从法律和制度上来分析,政府也不具有对村民自治管理的基础,通过这个途径寻求解决的方案也不具有法律的依据。

第二个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有什么困难?首先也是民事诉讼中被告资格的问题。是村委会、村民大会、还是自然村能够成为适格被告?其次,不论这三者之间的何者,在此类诉讼中,出嫁女与自治村的“缔约”关系显然都不能归入“平等的法律关系”之列,因为村规民约的诞生和形式不是村自治体于出嫁女之间平等协商,自愿协议的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不得不接受集体议定的、民主集中制度的产物。因此看来,以村规民约来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和问题。

本文第三个部分就是对出嫁女权益的困难做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图景。虽然前面已经说到了出嫁女在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目前存在诸多的困难,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可诉的,但目前受理这些诉讼确实存在很多现实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出嫁女在受侵害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且涉及很多原因,各不相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造成出嫁女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是方方面面社会问题以及法律上的问题所造成的。因此,非司法一己之力就可以解决。如果司法机关在个案中打开缺口,现实中会有大量人涌入法院,保护还是不保护,都会引发社会动荡。

所以我提出应该按照法律原理考虑给出嫁女必要的诉讼救济,可以参考试验诉讼路径,渐进式的进行一些路径选择。关于选择模式问题,前面谈到几种模式难以实行,本文在最后提出了一些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模式,由于时间关系不展开,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石一峰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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