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4月8日,第二届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开幕。本次论坛讨论主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及其农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其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重大招标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与会的专家学者将对会议主题进行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主持人:下面由我们来自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候选人蔡伟发言。
蔡伟: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承担了太多的行政和准行政的职能。我认为必须淡化这种行政和准行政的职能,回归它私权的本质。我将村委会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对比,提出用信义义务来规制它的行为,即将公司法的这个概念引入到村委会的法律关系规制中。 文章第一部分讲村委会的法律困境。接下来我将村委会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一些类比,得出了共同点和不同点。基于这些共同点 我认为用现代规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核心原则和信义义务,来规制我们村委会的行为也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了之后,农村政权组织出现了真空,此时村委会的出现得到了国家的高度认可,并且得到了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所以有学者提出。国家首先考虑的是建立村委会制度,而不是村民自治的原则。建立村委会可以弥补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真空,然后再根据这一原则来制定组织法。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做了很明确的界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从本质上是它是群众的自治组织而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我国的行政法上也的确如此。而在现实中,村委会却承担了很多行政和准行政的职能。在贵校陈小君教授的课题中,有一个实证研究讲到农业税取消之前这种职能比较浓厚,但取消之后有所淡化,但是仍然存在。从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的职权、选举、财务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它的行政色彩非常浓厚。村委会承担行政上的职能之后,又没有相应的能力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承担了责任之后,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该起诉谁,怎样去救济?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遇到了法律困境,我们学界也有所探讨。在进行探讨之后,我认为,正是村委会承担了这些行政和准行政的职能才导致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实际上在现实中也很难解决。因为无法找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来对它进行规制,所以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必须回归到私权的本质,而私权本质上他们是一种代理关系,就是通过村民选举出一些人来代表他们管理村里的事物,村委会的权力来自村民的授权。因此我就将村委会与这些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类比。另外我补充一点关于顺德的实践,顺德是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个区,在中国百强县里排在前五名,经济非常发达。该区在农村的各个村里建立了很多服务站,行政和准行政的职能由行政服务站负责,这种做法刚刚实施了一年左右,而且还在大面积铺开,所以它的成效有待观察。顺德的实践,就是将行政和准行政的职能与村委会分离开来,这是在现实当中的一些探索。 把村委会的性质、属性、特点跟股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类比之后,我发现了下面一些异同,在本质上股东与董事会,村民跟村委会都是一种代理关系,产生了一种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董事会代表股东来管理公司,而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事物,本质上都是代理关系。在产生机制上,村委会由由代表权的村民选举出来,一人一票,有很强德人身属性;而董事会由股东选举出来,股东按照资本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持股数越多,他在选举董事过程中的发言权越大。在人身属性上,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人身属性很淡薄,股东与股东之间依靠股票和公司链接起来,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村民归属于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不满,他可以售出自己的股票,退出公司;而村委会的村民是不可能的,他不会出卖自己的土地从而农转非,这对他更不利。在职能上,董事会的职能是进行管理公司,一般来讲是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当然现在也提倡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对于村委会而言,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不但要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而且还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诸多行政和准行政职能。在监督机制上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公司董事不能治理好公司,此时股东售出股票会导致公司股价下降,对管理层是一种压力,能够促进他尽可能地管理好公司,另外市场因素、法律的相关规定等也能督促董事对公司尽到勤勉忠实的义务。而对于村委会而言,要求他们能尽职尽责不太可能,村委会外部制约机制在我国是非常薄弱的。基于这些比较,我提出需要运用信义义务来规制村委会的行为。信义义务又名诚信义务,信任义务,一般而言它最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为,避免个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的冲突。而勤勉义务则要求尽到自己的专业义务和水准,尽可能地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为。把信义义务引入到村委会的行为之中有几点可行之处: 一,农村事物的处理非常琐碎细杂,法律的规制难以面面俱到,将这种道德义务引入村委会的行为之中有它的独特优势。 二,在现实中,村委会侵犯村民权利的的事情时有所闻,我国的法律也存在一些空白,法律的执行也没能很好地落实,信义义务虽然抽象,但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相互契合,所以信义义务总体而言较好理解。 三,信义义务可以授予法院或者其他的仲裁机构,依据不同的人,时,地来判断是否违反了信义义务,从而将村委会行使职权产生的责任与村委会成员个人违反义务时的责任分开。 我提出这种想法也有一些不足,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如何在实践中通过案例、规定、指引去落实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公司法》尚且如此,对法律基础、社会基础相对薄弱的村委会来说更是一个挑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