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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资本化的现实困境及出路
2010-07-26 22:44:42 本文共阅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属性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从未停息。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物权法》,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说”已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二编第十一章,处在同是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之前,这种体例安排显示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地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能,用益物权则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能。而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显然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法》则将其最终定位为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率先使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但并未对概念作实质性注解。“流转”本身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它其实是若干个法律行为的统称,其中的各个法律行为以及据以发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流转后最典型的法律效力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标的及其权利内容的变化。土地流转方式的本身的差异性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着极大的差异性,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概念涵盖土地流转的全部法律内容。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基点来引出定义,这个基点就是土地流转的法律关系。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其受让方,流转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流转的内容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土地流转法律关系所涵盖的法律特征,我们完全可以据此给出一个总括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入股以及在其上设定其他负担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总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为农村土地的资本化揭开了序幕。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买卖,土地自身能够流转的也仅仅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可以作为土地流转的对象,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进行流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动就奠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基础。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在立法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流转只是土地资本化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还有赖于有形和无形的市场机制和体系的构建来实现土地的价值。
   
    资本化(Capitalization),是指任何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资产资本化的目的在于为这项资产的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准价格。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资本化,是指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将土地作为资本要素和其它的要素一起进行资本运营,实现该资本要素的最大价值,并使之增值。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是由全体成员“总有”集体所有权,成员获得的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物权特性而作为一项资产可以凭借一定的市场机制变换成交换价值的一个过程。通俗的讲,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经营的“本钱”赚取资本的过程。土地资本化的基本实现方式,是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可以权证的形式被流转交易,或者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实现融资,从而为现代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和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内生性的资本融通渠道。土地资本化直接的受益者必然是农村广大农民群众,而最终的受益者是农业、农村经济和全社会。土地资本化使“三农”受益,必将带来全社会资本的增值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现实困境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设时间较短。八十年代中前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直到1988年4月12日的《宪法修正案》才有所松动,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才在立法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等实质内容。我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设计尚缺乏实践的检验和理论制度的提炼升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框架下衍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的资本化进程也只是刚刚起步。全国各地的土地流转实践表明,摸着石头过河的土地资本化进程中到处都是激流险滩。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要真正实现资本化,尚须解决诸多历史的、现实的障碍和问题。
    (一)城乡二元化格局造成的历史鸿沟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以户籍为基础所构建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之间筑起了一道道资金、市场、技术、劳动力等壁垒,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流动。传统的户籍制度采取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制度与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非农化转移,农民被制度化捆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水平远远低于城市水平,造成了农业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严重阻滞了农业现代科技在农村的应用发展。而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更是使得农产品价格远远低于工业产品,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造成了农村普遍的贫穷落后。城乡二元结构不仅拉大城乡间的差距,而且农民根本无法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我国为此提出了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通过统筹城乡发展,改革户籍制度,让更多的资金技术向农村倾斜。通过扎实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打破城乡间相互分割的壁垒,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逐步缩小直至消灭城乡间的基本差别,从而使城市和农村融为一体。我国城市一体化的进程成效卓著,但旧体制所造成的天然鸿沟依然存在,城乡间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或障碍依然存在,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现象依然严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依然阻力重重。全国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城市土地市场虽已形成比较健全的体系,但农村土地有形市场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城乡间的历史鸿沟阻滞着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城乡土地同权同价构想的实现还十分遥远。根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之前,城乡差距的趋势仍难以根本扭转。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带来的惯性影响
   
    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三类主体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又在这三类主体中占绝大多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全体成员的“总有制”。全体成员皆为土地的主人,但却根本无从共同行使所有者权利,上述三类主体就当然成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成员自身实际掌控的也仅仅是土地的承包权利。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视为一种合同债权,农民欠缴土地承包金会被集体提起诉讼,成员权利相比较于集体权利显然处于一种弱势,农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被“虚化”或者说“虚掷”。土地集体所有制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价值,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土地集体所有制也产生了许多惯性影响,对农民自身的发展带来阻滞。集体所有制惯性影响的典型事例,就是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个体必须服从于集体,农民的个体价值被集体价值所漠视。农民的思想被禁锢在土地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束缚了农民思想的解放,广大农民更是被视为观念保守、小农意识、缺乏创新的典型,所有这些其实都深深烙刻着制度默化的缩影。《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土地流转的办法,实际上也确立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物权法》更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一种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权利。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被放大、凸显,农民得以长久的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有这些惠农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变革,却被一些思想观念保守腐朽的人冠以所谓的“土地私有化”,似乎农民只有成为集体土地的附庸那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些肤浅的认识和主张无不折射出土地集体所有制负面影响所带来的定型思维。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带来的惯性影响,必将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渐消亡。
    (三)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保守设计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创设始于2002年,这一年的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在立法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具体规范,对于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管理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综观这两部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限制规定过于严格苛刻。规范通过区分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确立了两类差异明显的土地流转方式。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我国农村绝大部分的土地都是采取的家庭承包的方式,这些土地的流转方式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特别是采取转让方式,根本无法达到土地流转的预期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计,仍未能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土地是普通农民最大的生产资料,土地无法融资是土地资本化的关键难题。现有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僵化设计,存在着制度内核自相矛盾的问题。现有土地流转制度一方面鼓励农民自由的流转土地,另一方面又对流转对象和方式加诸过多的限制。这样大大降低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热情,限制了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的制度设计缺乏操作性,土地流转的社会实践呼唤创新的土地流转机制。高效农业须具有高投入资金、高技术、规模化及高度组织化等生产经营要素,现有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制度已与其不相适应。法律规范制度设计的乏善可陈,直接影响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发展,更不利于形成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发展。
    (四)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城市情节
   
    长期以来,农村是我国金融市场最薄弱的环节,特别是供需不平衡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资本最偏爱的是商业资本,金融资本最偏爱的是城市。我国广大农村虽然幅员辽阔,但并不受金融机构的青睐,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普遍被认为是金融业的“贫矿区”。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零售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服务成本高,而资本的收益却相对较低,特别是农业贷款的风险大。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几大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动因。我国正规的农村信贷渠道主要有四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服务网点非常少、金融产品单一,贷款门槛又非常的高。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驻地的工商企业和个人业户,对于普通农民的贷款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普通农民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和住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又不能抵押,农民因为缺乏有效抵押物而贷不到款。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更多的是从事存款业务,而吸纳的资金大部分又输往城市,而不是惠及广大农村。城市的金融资本不能注入农村惠及农民土地经营的需要,而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吸纳的大量资金又供给城市,导致中国金融分布不均,城市过度密集,而农村供给严重不足,严重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的城市情结,农民缺乏足够的资金融资渠道,使得农村土地经营资金匮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土地资本化的发展。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然存在的思维定势
   
    我国已经初步创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法律制度,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系还远未成型,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尚缺少有效的载体和成熟的运作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实践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引导和有力推动。但政府的为与不为之间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有些地方政府最需要关心的是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证粮食主产区土地数量,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甚至设置障碍限制农民对土地的自由流转权利。殊不知,对土地用途管制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及资本化运作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是共同政策导向下的不同方面。有些地方领导缺乏对土地流转体系构建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土地流转的问题采取“一刀切”、“一阵风”的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对土地进行流转,搞“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这些错误做法不仅在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土地资本化运作中有害无益,甚至会将农民引入歧途,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实现资本化运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改变思维定势和官僚主义作风,真正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大局意识,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的建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无一不凸显着政府责任,相关体系的建立同样依赖政府有所建树和作为。政府在这个体系建设中的工作方式不应该是行政强制,而更应致力于行政权力下管理和服务的并重,更应侧重于在有的放矢的引导和服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体系的建立搭建平台,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进行,推动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体系构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资合作社的“徐庄模式”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立,给广大农民提供了展示了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空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涌现了许多创新模式。但是,这些创新模式中总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憾,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模式,还是比较鲜见。山东枣庄农村土地产权资本化的“徐庄模式”,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资本化运作的典型范例。如果确切的说,“徐庄模式”更应称之为“枣庄模式”。这种创新模式的成功,除了徐庄农民的创新,枣庄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徐庄模式”是农民自主创新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典范。鉴于这种模式肇始于徐庄土地合作社的成立,将这种模式称之为“徐庄模式”就更具有典型的地标意义。     (一)“徐庄模式”概观
   
    “徐庄模式”是笔者对枣庄市土地资本化试验的概括总结。因为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是一个开创性的地标,也是枣庄市土地资本化试验的原始起点,这种开创意义的地标理应被定格于这个模式。“徐庄模式”发端于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土山村农民一次伟大的本土创新实践。徐庄镇土山村是一个偏僻贫困的小山村,人均耕地仅有6分,30多户村民中就有十多户举家外出打工。因为打工比种地更赚钱,很多耕地被撂荒。基于这个现状,土山村村会计张凯华萌生了以土地入股、租借耕种的想法,把零碎的土地集中起来,规模种植以提高经济效益。张凯华的法得到了本村和临村大多数人的支持,于是开始研究政策法律酝酿成立徐庄土地合作社。2008年5月1日,8名农民发起人以土地经营权作价的方式分别出资5000元,共计4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召开了合作社的发起大会,确定张凯华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经过一番周折,2008年7月,山亭区工商局为徐庄土地合作社颁发了营业执照,这是国内第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徐庄土地合作社在短时间内就发展了280户农民入社。在政府的推动下,2008年9月14日,中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山亭区徐庄镇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揭牌,枣庄市委副书记、市长陈伟亲手把土地使用产权证颁发给徐庄土地合作社的280户农民。2008年9月,徐庄土地合作社以300多亩土地的使用权作抵押从农村信用社获得了30万元贷款,解决了秋耕的燃眉之急。枣庄市政府随后在全市建立了市、区(市)、乡镇三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有形市场交易网络。市级建“三农”服务中心,区(市)级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乡镇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目前,枣庄市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0多家。其中,合作社294家,规模经营土地6万亩左右。“徐庄模式”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模式在枣庄市开花结果,引起了山东省乃至全国的广泛关注。
    (二)“徐庄模式”的体系架构
    “徐庄模式”被有关专家誉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
    。有关媒体则将“徐庄模式”归结为“三个全国第一”:全国第一家创办了获得工商注册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在全国第一家由区政府向农民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在全国第一家建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这三个第一并不能准确诠释“徐庄模式”,“徐庄模式”的体系架构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制度创新。“徐庄模式”是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为基点,以土地产权交易所为载体,以土地使用产权证为融资基础,以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为依托,地方司法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为保障,通过政府积极引导推动,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资本化运作。“徐庄模式”的架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自发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据此,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大都是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服务性经济组织,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并成立法人登记的尚无先例。而徐庄土地合作社就是徐庄镇土山村8位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作价入股成立的生产性的法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对合作社的出资。这种以土地入股合作的模式,发端于农民的自主意识,是徐庄农民自主创新的结果。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将资本化的血液激活,不仅解决了徐庄镇农民土地打工撂荒的问题,还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铺平了道路,为“徐庄模式”的资本化运作体系的创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区政府向农民颁发土地使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山亭区人民政府所发放的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是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外,另行颁发的权利凭证。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以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土地合作社、种植大户受让土地后,可以全体成员的土地使用产权证为基础,向区(市)政府申办总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农村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并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是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农地性质“三不变”的前提下,单就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通过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达到盘活土地资本的目的。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集中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探索和创新精神。
   
    3、设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所。山亭区徐庄镇在土地合作社成立的基础上,首先设立了徐庄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这样既避免了农民私下流转土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也为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打下了基础。全国各地设立土地交易所的并不在少数,但针对土地产权率先设立交易所的却只此一家。山亭区人民政府随后在区、镇两级均设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入股和转让进行交易申请、土地价格评估、信息发布、洽谈交易、合同鉴定、档案管理等服务,为农民搭建全方位的土地流转和交易服务平台。
   
    4、金融机构提供土地抵押贷款服务。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设了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这一金融产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不得用于抵押的。但山亭区农村土地产权有形市场的建立,使得土地使用产权证作为资产抵押具有了实际价值,而且抵押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收益,这并不违背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仅如此,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通过土地产权交易机构处置抵押物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一旦贷款不能按期偿付,金融机构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土地使用产权,收回贷款。风险降到最小,抵押权能够实现,金融机构乐意提供土地产权抵押贷款。徐庄土地合作社正是整合了280户2977.3亩的土地,通过抵押的方式在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解决了合作社购买秋季生产资料所需资金问题。土地能够融资,让“死资产”变成了“活资本”。
   
    5、地方司法机关为土地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山亭区徐庄镇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于2008年12月22日出台了《关于为我市农村土地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该意见肯定了山亭区等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试验符合当前政策,是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改革模式。对于抵押的财产属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恢复为原承包人所有,不会发生抵押权实现后农民抵押人长期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后果,该类抵押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抵押有效。金融机构因以《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的,应最大限度保障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益。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改革的案件,应坚持快审快结,不得贻误农时,全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司法机关为土地改革提供权威专业的法律意见,让金融机构摆脱了后顾之忧,确保了土地资本化的试验顺畅进行。
   
    6、政府全方位的引导规范推进服务。“徐庄模式”的土地资本化试验,其动力虽然来自于农村,但政府的引导规范和推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对“三农”及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论证,认真听取了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东京,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寅初都曾受邀来枣调研,并给出了意见和建议。政府为此构想并设计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三权单独分离出来,强化其产权地位,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产权。与此同时,政府积极推动了徐庄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的设立,为农民土地产权流转和交易提供平台,而后在全市推开,建立市、区(市)、乡(镇)三级交易服务网络,在全市乃至更大的范围内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枣庄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运作。政府为解决土地融资问题还主动沟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进行风险防范等制度设计,推动了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贷款的实现。凡此种种表明,政府的积极作为对于土地资本化的成功运作功不可没。
    (三)“徐庄模式”的典型意义
   
    “徐庄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土地资本化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徐庄模式”是农民自发,政府推动的典范。它既体现了农民伟大的创新精神,还充分体现了政府智慧。在“徐庄模式”这个大的体系架构中,土地的财产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土地真正成为农民手中的财富,实现了资本化的运作。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制度设计,绝对是可圈可点的。土地使用产权证的设计,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实现了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两证”,不仅可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且还可获得《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人依法也可申请获得流转后土地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例如,徐庄土地合作社就是凭借280户农民流转的土地,申领了新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获得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土地使用产权证是将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三权分立”,确定了土地承包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为土地通过金融资本融通资金开辟了道路。不仅如此,政府还在融资中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和抵押限制,避免了农民失地。土地合作社要投保农业保险,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政府补贴保费的80%。土地抵押贷款则采取有限抵押的方式,土地合作社用来抵押贷款的土地最多不超过1/3,使用产权抵押不能超过3年。如此,即使这部分土地使用产权被拍卖,也只是短期失去,期限一到,使用产权又回到了农民手里,这些制度的设计有效的回避了农民失地的风险。在“徐庄模式”的体系架构下,不仅首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合作社的先例,还设立土地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政府设计了土地使用产权证,金融机构为土地融资,司法机关给予司法保障,形成了环环相扣的体系架构,充分显示着政府的智慧和在服务“三农”和农村土地改革中的巨大作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出路
   
    “徐庄模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典型范例。它不仅限于土地流转本身,而是通过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融资而实现了土地规模化和资本化运作。任何的模式都有它自身的缺憾,“徐庄模式”中的一些做法还有待探讨。但是作为一个土地资本化的范本,“徐庄模式”确实又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现实参考模式。透过这个成功的范例,我们可以清晰的探寻出一条摆脱困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路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出路,不仅在于农民自身,而且还在于我们观念的解放,和土地资本化体系架构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实现,政府更是责无旁贷。“徐庄模式”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创建和思考。
    (一)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农民权利
    
    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间的历史鸿沟,依然阻滞着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广大农民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之上,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还丧失了许多自我发展的机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负面影响,使得农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是土地的生产经营者,本应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当然的市场主体,他们同样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同样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只是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农民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和漠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决定土地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土地是否流转、如何流转方式等重大问题。农民的土地流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农村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就发生过众多“一刀切”的现象,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也是不遵守市场规律的集中体现。我们应当尊重和相信农民的创造力,枣庄市山亭区的徐庄土地合作社,就是我们农民自主创新的产物。实践表明,农民孕育着无限的智慧,许多农村土地改革的成功,都得益于农民的首创。农民是市场的主体,就必然要经历一个大浪淘沙自我救赎的过程。一旦农民被束缚的潜能得到激发,将会焕发出无穷的力量。只有让农民充分意识到他们是土地的真正主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他们才更愿意拿出来进行市场流通和交换。只有农民才是农村改革和农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只有农民自己能解决自身的问题。我们过去的政策制定中有许多误区,就是习惯于自上而下式的政策推进,太过迷信行政命令的作用。相信农民,尊重农民,尊重他们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自我的选择,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是我们制定政策法律的出发点和根基所在。
    (二)依法确定农村土地等级,建立土地价格评估体系
   
    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并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我国的城市土地的等级评定,经过长期的探索发展已形成相对规范的体系。国有土地价格的评估有比较健全的价格评估机构和相对完善的估价体系。我国农村并未建立起土地质量等级评定和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实践中,农村土地也区分土地等级,但这并非基于严格意义上土地质量和价格评定的等级确定。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亟需解决这个问题。土地等级的确定是地价确定的基础,而地价及其附属物的评估,则是土地流转交易的基础。土地无价则无市,这也是建立农村统一土地交易流转市场的前提。“徐庄模式”中并未涉及土地等级评定的问题,但在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土地收益的估价规范。农民申请入股土地合作社或在土地产权交易所流转土地,需要对其土地收益进行评估折价,由土地使用产权评估交易委员会作出土地收益评估报告,确定流转土地的价格,经由产权交易所对外发布。土地交易所仅对土地收益评估,是由土地使用产权的特性所决定的。按照枣庄市农地改革土地使用产权证设计的理念,土地使用产权在交易中主要考虑的是土地收益,抵押贷款评估中也是主要考虑土地的收益,是以土地收益的价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并不涉及农村土地核心的价格问题。例如,徐庄土地合作社就以334亩土地的使用产权贷款30万元,土地收益的评估方式就是如此。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委员会对334亩土地进行评估,分别得出其中210亩板栗园、54亩花椒园、40亩桃园及30亩核桃园的评估价值,汇总334亩土地抵押评估价值为102.2万元,贷款数额为评估价值的1/3,即30万元。“徐庄模式”中评估的是土地收益的价值,还不是完整意义的土地及其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同时也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设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建立,必须设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需要创设农村土地等级评定机制和土地价格评估体系。
    (三)建立土地产权交易网络,形成土地流转统一市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资本化实践,尚处于一种低等级的运作状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无论从名称还是从运作方式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产权交易所”,“三农服务中心”,种种称谓不一而足。枣庄市市级建立了“三农服务中心”,区(市)及乡镇根据各自的发展情况,分别命名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所”或“土地流转中心”。土地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都按规定设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服务大厅还要设置工作服务区、信息发布区、交易洽谈区,并担负着土地流转市场化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网络化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网络化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信息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业科技信息及视频服务功能、农村金融信贷信息服务、地方名、优、特农产品及农业龙头企业推介、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和发布等多种功能。市三农服务中心是全市服务平台的龙头,该中心通过三农服务网,实现与区(市)、乡镇服务平台网络化连接,形成了市、区(市)、乡(镇)三级完整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但这仅是枣庄市的做法,各地的模式还是有所差别。由于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出台较晚,土地流转的实践尚处于摸索阶段,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市场很不健全,我国农村尚不具有形成全国统一土地流转市场的中介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央意图首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并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由此可见,中央将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为突破的重点,建设农村统一土地流转市场的问题尚未主动提及。为此我们更应当未雨绸缪,在实践中创新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服务模式,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的准入机制,建立起统一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市场体系打下良好的实践基础。
    (四)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立法滞后的问题,现有的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本化的进程。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制定,有太多的附加政策考虑。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这种对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的考虑无可厚非。但现有制度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的规定还是过于局限,确实不利于发挥土地的财产价值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资本化发展的需要。《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用益物权部分,实际上是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财产权,既然如此就应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身的财产价值和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的初衷,应该是为了让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让土地直接创造财富。现有政策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制,并不代表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不能有所突破。我国农村各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探索正说明了这一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不应仅仅局限于现有的几种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采取收益抵押,经营权证质押、出典以及拍卖、变卖土地收益等方式流转也并不违背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怎样让其财产价值发挥最大效用是我们探索的重点。如果土地像房产一样,能够通过抵押担保等各种方式融资,才真正体系了其财产价值。“徐庄模式”体现架构中,正是基于土地资本化的理念,探索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资合作社和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融资的资本化道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尊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以及广大农民实践的创造性经验,顺应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
    (五)改革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拓宽农民融资渠道
   
    我国农村土地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瓶颈,“贷款难”一直是困扰“三农”的结点之一。正如“企业家”离不开“银行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实现,绝对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但我国金融机构并不偏爱农村的广阔市场,农村金融市场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应是调整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并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民间的资本进入金融机构,试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机制。同时,一个封闭的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形成必要的竞争格局。没有竞争机制,广大农民、合作社和农村企业的多种金融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通过支持新兴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不仅如此,农村金融市场还需要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进行金融服务模式、金融产品和担保抵押模式的创新,发展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以供给创造需求。“徐庄模式”的融资实现是基于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产权,这显然是一种实践的创新。土地合作社通过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融资,实现了土地到资本的转换。赋予农民担保物权,是“徐庄模式”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实质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土地合作社对农业进行保险,降低了银行抵押的风险,使得金融机构乐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服务,以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也是一种担保抵押模式的创新。因此,通过改革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让更多的金融资本惠及农村、农民和农业生产,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和产业效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必由之路。
    (六)充分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农村土地改革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和核心内容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由计划经济下全能型政府的职能模式,向服务型政府职能模式的转变。服务型政府就是以人为本,为人民、为公众服务的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把该管的管理好,把不该管的转移出去,发挥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角色的定位,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农村土地改革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更是关键所在。政府的角色不应再定位于“管家婆”,事事要管反而事事管不好。政府既要主动承担起责任,更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扰民政绩工程,为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的构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徐庄模式”是政府服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范例。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是农民自主创新的结果,政府及职能部门并未给予任何的干预。但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袖手旁观,而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研,主动创新服务的思路。枣庄市土地使用产权证的制度设计,注重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点睛之笔。土地使用产权证的设计,既摆脱了现有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又使土地的资本化构想得以实现。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的制度设计,通过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和有限抵押贷款的规范,回避了农民失地的风险。市县乡镇三级土地产权交易服务网络的建立,则开创了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和信息共享的网络机制。这个网络机制中还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机制建设的要求。通过政府与司法机构协调,枣庄中院还为此出台了保障土地改革的意见,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护航。正是基于政府的积极推动,“徐庄模式”土地资本化得以成功试验,农地的性质没有变化,农业生产的效益提高,粮食安全得到了保证,这在我国广大农业地区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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