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说这是一个完全以解决“三农”问题为议题的重要文件。这个文件表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全国改革发展,应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均必须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①]作为“三农”问题的基础的土地问题,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备受重视,会议召开前后各界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议此起彼伏,至今未尘埃落定,因此,如何认真学习该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对于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在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结合我们多年来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心得,特就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的基本思路提出几点看法,以便和大家交流。我们认为,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应当坚持如下四种思路:
一、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应当注重中国国情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法律的运行,而且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中法律,不是空中楼阁,所以,研究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必须深入农村社会,走向田间地头,了解中国“三农”问题的特质。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我们进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领域和走向田间地头基本上是同步的。
在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我们“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开始在湖北、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等省进行了实地调研,主要成果最终形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②]一书,这本书基本上是民法学界最先采用社会实证方法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作品,深受各界好评。此后,我们每年都组织课题组成员和学生到农村进行实地调研,尤其是2005年至2007年组织课题组成员到全国14省次、54县次展开大规模调查,这种大规模的农村土地问题实地调研在法学界迄今都是不多见的。
通过这些实地调研,我们对农村社会的现状有了较多的了解,同时不仅发现了一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失效现象,而且对这些失效现象产生的根源有了初步的看法。最重要的是,通过实地调研,对于中国包括土地问题在内的“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时空环境有了深切的体会。因此,在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时,了解基本国情是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对《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的解读也是了解中国国情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农村土地问题研究的结论应当妥当、务实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农村土地改革是否应当私有化是一个很热的话题,主张应当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呼声也很高,但最终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却没有触及这个问题,这种态度是妥当的,而且很务实。我们在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时,一直坚持保持一种妥当、务实的态度,因为我们认识到:这些研究不是为了追求时髦,也不是为了仅仅创造一种完美的理论,而是基于一种社会使命感,寻找在当前情况下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有效路径,故而任何所谓的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新理论、新观点,都不是我们在研究中致力于追求的目标。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研究态度,我们认为课题组成员应当取得几点共识。
第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既不赞同集体土地国有化,也不赞同农村土地私有化,而是主张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为,(1)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之后不仅不能解决,而且农民的状况会更加糟糕。(2)在当前宪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未修改之前,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同时,因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已经在人们面前得到了完全的暴露,而农村土地私有化还处于人们的美好憧憬之中,对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弊端还没有展开充分的研究,[③]因此,学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多有诟病而赞美私人土地所有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观点无疑在当前不现实。即使将来具有了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条件,也将对其不足之处展开充分的研究。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阻碍。这一次《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就我们连续多年在农村展开的实地调查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各地基本上能够自由流转,[④]法律上也确定了这一点。其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是否应当在法律上增加抵押的流转方式、如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创造适当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与流转的关系等问题,以及如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务实和进一步展现合理的制度精神。
三、研究的核心指导思想应从让利于民过渡到更注重坚持以人为本、还权于民
由于“私法正是自主体制度得以展开,又是以对主体(从终极意义上讲以对自然人)的关心和关怀为归属”。[⑤]故“三农”问题集聚到农地法律制度层面,最重要的并不是农村和农业问题,而是农民――人的问题,因此,只有通过农地私权利的重构,在法律意义上解放农民,才有可能化解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⑥]可以说,“‘三农’问题就是农民权利或利益问题,农地又是农民权利的核心,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作为法律和社会受保护的当然对象,也是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因此,在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倾听来自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声音,不能以‘救世主’的姿态代替农民安排土地权利的实现,而应注意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使农民能够充分参与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给他们于充分的选择权。”[⑦]这应当成为指导我们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指导思想。
“在法的观念史上,我们可以发现人学与法律学比肩而立:法的必要性、作用及价值等问题与人的利益和需要及人的目的等问题难分难解地交织在一起。”[⑧]从最基本的价值层面看,法律的存在是着眼于人的,没有人及其人的活动,也就无所谓法律制度,当然也就不存在对正义的追求。作为正义的体现,无论是平等还是自由,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都不是抽象的,而是依附于主体――人(农民),因此,我们在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时应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出发点,力争“把依靠人作为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根本要求,把为了人作为根本目标。”[⑨]
四、致力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整体性思考
农村土地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思考,应当重视整体性思维,将该问题作为一个宏大的系统来加以解决。“在农村土地权利配置中,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当考虑一揽子解决方案。多年来我们重点考虑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地的使用问题,我们发现,从法律角度直至社会学领域,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农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完全实现和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权利的救济机制问题,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等都关注不够。其实,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试图在保持其他问题不变的情况下圆满解决其他问题是不现实的,所以,将涉及农村土地的各方面问题放一起整体思考解决方案是非常必要的。其中,系统立法方案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⑩]这也是我们今后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过程中必须牢牢记住的。其实,其中还应当包括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土地征收问题等,这些也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大系统中的重要环节。
最后,还应当强调一下: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视角很多,各社会科学都为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在献计献策,我们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既不能对这些已有成果熟视无睹,但是也不能陷入其中不能自拔,而且,更重要的是,虽然这些素材是我们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但我们的研究视角主要是(民)法学的,对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否则,我们就会迷失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