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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试建公租房应慎行
2012-04-22 10:15:10 本文共阅读:[]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并非只是单纯缓解了保障房的供地压力,背后还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突破,牵涉到社会各方的利益调整,因此,这项政策的试点可能需要慎之又慎。  据媒体报道,1月份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正式披露允许地方经批准后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而在此前的2011年12月30日,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盖公租房现在正在试点。  集体土地试点盖公租房,一方面让社会各界看到了政府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决心,另一方面也难免让人担忧,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法治精神的今天,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试点,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四类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公租房显然不在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之列。  去年1000万套保障房用地,在国土部门的努力下实现了应保尽保。今年700万套保障房用地,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也明确必须应保尽保、尽快供地。在保障房用地可望得到有效保障的背景下,集体土地试点保障房建设,主要目的无非是为了减轻地方政府在土地和资金方面的负担。  在宏伟的保障房蓝图面前,地方政府在土地和资金方面的困难可想而知。只是,在想方设法减轻地方土地和资金压力的同时,需不需要对法律保持必要的敬畏和尊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不需要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如果行政机关不需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也就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又将意味着什么?  可怕的可能不止于此。集体土地建设公租房与小产权房合法化,从法律角度讲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公租房可以落地于集体土地时,我们是否还有理由去阻止村集体在自己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小产权房?人家会不会说我们是“只许州官点火不许百姓点灯”?  过去,小产权房可望转正的传闻,曾屡屡催生小产权房的抢建风潮,让基层相关执法部门疲于奔命。现在,虽然有关部门都声明小产权房不可能因为集体土地试建公租房而转正,但是,这声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的预期,可能尚待观察,而由此导致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困难,则是可想而知的,这其中自然包括廉租房用地。  而如果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则后果更加不堪设想。小产权房同商品房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省钱”。小产权房“省”下了土地出让金,“省”下了大市政配套费、人防费等费用,还“省”下了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  小产权房“省下”的,恰恰就是商品房“贡献”的。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相关税费,并将其主要开支于农村土地取得的补偿支出、农业用地的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最近明确的农田水利建设、教育资金和保障房资金的提取。  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在当前极有可能危及地方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加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会不会因此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尚不好说,但势必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保障房建设。  集体土地试点保障房建设的目的,原本是为了缓解地方在土地和资金方面的压力,然而,实施的结果恰恰有可能反过来影响保障房的建设。  更可怕的是,如果集体土地试点保障房建设导致小产权房变相合法化,那么,得到实惠的是非法开发、买卖小产权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受到伤害的是遵纪守法的开发商和购房者。一个社会如果如此不讲规则地反向激励,那将发展成一个怎样的社会?  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能只顾一点而不及其余,集体土地上试建公租房由于牵涉面甚广,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时,可能需要考虑得更周全更前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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