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谈人:曹相见)
(与谈人:瞿灵敏)

(与谈人:吴昭君)

(与谈人:孙政伟)

(与谈人:高 海)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法官学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评议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曹相见:感谢主持人,听了这五场报告,我受益匪浅,作为与谈人有如下体会要跟大家交流。张静博士的报告我非常喜欢、非常干净,但是其中有两个问题也许应当注意的,高老师刚才已经讲过在研究上有一些研究术语,我们不仅求正确还要求体系性,法律作为社会深入的规范,都要在民法典中规定。贾宏斌博士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构建―以地下车位权属交易为视角,这个文件的意见,也许是不成熟的意见,物权法对车位权属看起来像完美地解决了,实际上是没有问题的,地下车位的关键恐怕在于解决它的权属,按照当事人与业主开发商的尊崇约定,你创设了一个空间利用权的观念,解决了空间利用权的关系。谢博士的文章功利非常深厚,我就直接讲李亮博士的文章,这个文章非常有意义,从文章总还能看到李博士非常有风格,它的文章是解释论中,但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你在讲到关于冒名处分的三种学术之中,文章中主要讲第1种、第2种。讲到影响的若干因素,包括被告评议人是否对交易人的重要性,但是没有类似化也是欠缺。
翟灵敏:各位老师好,各位同学好,我主要点评一篇文章,李亮博士这篇文章,我首先认为做的从信赖对象的区分角度,对善意取得和冒名处分不动产信赖对象和信赖内容的区分,一个是权属状态信赖和个人信赖,因为在善意取得中,因为对登记簿本身登记簿错了,登记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区分首先是成立的,个人觉得有一点需要考虑,善意冒名处分对人保护层次上,他们受保护的程度比较高,但是在贸易当中是当事人给你的,所以说你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认知,你保护的力度相对要弱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不太适用善意取得,除非名义人对造成这种身份信赖的外观有预测,有一定不规则性,让它承担这种责任是不具有正当性,个人倾向于,因为你冒用它的身份就是用的欺诈,它说的还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后面说准用无权代理,这里面它说的是内推,内推两个事务从意志的推向内推的,被代理人有这样两种意思表示,冒名处理有两种意思考虑,我个人倾向于原有原因准用,你的评论我认为是效果准用。
吴昭军:我重点说两篇文章,一是冒名处分不动产处罚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差异,在大多数普通冒名处分不动产,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文章,把它建构为一种相当所有权,让现有的法律更加复杂,它到底和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有大的差距。在本文论证中,在本文论证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土地的方式,在普通的不动产共有关系中,在集体土地所有权里面,它正恰恰是不是一种普通的公共关系。农村认知是自己是个人所有是最好的,依据这种新的论证应该是论证个人所有。我认为将这种认定为是相当所有权是没有必要性的,现在立法把它界定为用益物权,不管是入股、抵押、信托都可以解决,我们的制度达到。如果我们彻底贯彻下去潮流它的用以无权实现。所以说我觉得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使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来实现,如何保障粮食安全和防止农民失地情况下最大实现用益物权的发挥。
顾长河:接下来我谈谈我听完四篇报告的体会,蒋博士、谢博士、袁博士涉及到新的权益的提出的东西,人格权也会有新的权利,对新的权利提出我有新的感受,过去的理论都是在过去权利体系下所抽象出来的所谓的特征,当提出一个新的权利的时候,因为它是一个新的,所以必然多多少少会对原有理论体系形成一个例外,形成一种突破,我想这是一个事物发展的正常状态,所以基于这样的考虑,当我们对待一个新的权利的时候还是要有一种意思的包容,必然会形成突破和另外。
当提出了新的权利的时候,如果是一个新的,无论是说从内容上,因为划分的标准不同,肯定是要与国剧已经有的那些权利下降的内容是可能产生冲突的,这一点人格物权体现更多,线下包括地下车位,这个题目只是谈了车位,在进行相关作为新权利来谈,还有很多体系性,要从总体上,当然最好的完美的理论都是原则,没有任何例外的理论是完美的,但是这样的理论是不存在的,特别是在提出一个新的权利,完全融入原来的理论,必然会形成例外,我从这个角度来讲,哪一种路径最好。
冒名处分不动产这篇文章,实质上这个问题从私法角度上分析,涉及到四个主体,一是冒名人、二是权利人,还有相对人,扩张一些还包括政府,实质上这个问题最终的效力、私法上的效果,涉及到四主体不同的分配问题,这个问题最根本上是价值判断问题。如果可以有更多时间可以从立法论的角度,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人们如何在更妥当的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可能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问题。 孙政伟:谢谢各位老师,我是吉林大学的孙政伟,对五篇文章我感觉能力有限,我挑两篇大概有一点了解的,关于地下车位空间的问题,当出现一个新的问题的时候,是否要建立一个新型的权利才能完成这个关系,是否一定要制度物权解决这个问题,车位有的开发商跟你说用70年,有的开发商是40年,还有30年,如果地下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都是归到租赁中间去,如果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各级各地裁判的解决不一样,说地下车位的租赁上,我们认可这30年、40年,还是跟房产证上的权属是一样的70年。建构一个新型权利的可能事项,可能要倾斜向业主委员会这边,开发商是强制一方。我提出一个问题,未来开发区再建房子的时候,还会建不建车位,开发商最先做这件事的时候,我就可以从中谋利,一个车位卖20万、30万。
对于袁震博士的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相当所有权我第一次接触到中国在农民土地这块,已经与世界成熟的德国法系、法国法系相抗衡的问题就是农村土地问题,我们要基于公有制的信仰,不能承认土地私有流转,所有权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都不能用,正是因为用益物权现在的前提导致了我们这些问题的出现,我想袁博士有没有可能规避这个问题,把用益物权这个制度尽量往所有权制度靠,使问题更简化一点。
高海:谢博士的文章很厚重,对反叛体系的“普罗米修斯”:日本借地权的法概念构造及其对我国法的借鉴意义,在这篇文章介绍日本借地权非常详细,我想有两个方面考虑:借鉴日本借地权是法定还是租赁,对期限有没有限制,对租金和使用费如何确定,借地权能不能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宅基地使用继承有没有正当性。第二篇文章是袁震博士的文章,虽然切入点比较小,但是有大视野、大场面,不仅土地经营权定义为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国有所有权都可以定为相当所有权。我有几点思考,有一个论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在不断充实,经营权可以抵押,能否代表承包经营权能充实,这是一个问题还要思考。在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构建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可能就是相当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似于相当所有权,构建一个集体所有权,在一路上有两个所有权会不会违反,如果你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他物权不合适的话,如果有期限限制,为什么不能纳入他物权,为什么要购入所有权,能不能构建类他物权,构建相当所有权有助于集体人员的界定?比方说有些新增人口,可能都不用土地经营权,能否否定其它集体经营权的身份吗?
主持人:以前我们也参加过几个会议,也做了几个主持,主题报告超过时间说明你们水平差。在这五个报告之中,确实都是很有想法,也都提出很多问题,刚才评议人评的时候也提出一些尖锐的看法,这个都没有关系,本来都是来讨论的,这里有一句话,条条大道通罗马,考虑民法典制定的时候预订新的现象,都是实际新的制度,反过来考虑旧制度不能解决新问题,如果旧的制度能够解决问题的话,那可能是我们的首选,在新的制度构建是解释论的尽头是立法论,现在法律论现在不能逐一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就是说是否只要有几个法院一判决,同案不同判,就说法律出现什么问题了,无论法律多么规范和细致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民法典的容量问题,民法典要制定多大,去年下半年参加的几个民法典制定讨论的问题,现在民法典的倾向不是越写越厚,而是要写得薄一点,作为单行法的总纲,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把很多东西写进去现在不现实。在现在的研究之中,大家都比较强调对于本土问题的研究,在这里怎么样把外国的制度或者是先进的制度或者先进的理论怎么引进过来解决我们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在讨论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很多文章都涉及到一点,第一篇张静博士谈到德国和法国规定得不一样,我们很难判断是德国好 法国好,但是最终判断是向谁学习?这个也是体系化的,给学术理论空间的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制度是什么,怎么样规定会更加好,这一点更有意义和更有价值一些。本土问题的研究,现在不是谈国际化,最后他还是落实本土化的问题。日本借地权按照规定就一定可以这是下去要作很大的功夫。不光是我刚才对袁震博士谈的时候提到调研的情况,其他有关关于测距问题,大家怎么做的,有哪些想法,调研不是大多数人说,我想对于我们的研究有帮助。
我们这一节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支持配合。
(文字校对:牟鑫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