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法官学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亮博士在作主题报告。
主持人:最后一个报告是李亮博士的报告,主题是论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私法效力。
李亮:我写这个论文的主要解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冒名处分不动产纠纷,我的想法就是对在冒名不动产第三人信赖的认定,对性质的认定将他纳入到现行法的框架里面,关于冒名处分不多,但是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文章结果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一则非典型案例出发,二是在冒名处分不动产中的第三人的信赖,三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四是对行为效力作一个展望。
第一,我用自己的语言不知道准不准确,如果大家觉得不准确可以看案例,对冒名处分是这样,行为人伪造他人证件或骗取他人证言,用他人名义转让不动产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由此引起不动产权属纠纷。第二,学界对冒名处分的适用争议。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直接适用,这是司法实践普遍做法,所以通过无权处分然后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要素的判断或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效果的分析,也就是直接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推类适用比较,对于第三人来讲我认为财产是你的,但是冒名处分出现一个特殊的现象,由于名义上不一样,第三人信赖的性质跟代理权有类似,这个是比较法的普遍做法。第三,冒名处分实际上不发生欺诈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这种行为不应该发生物权的效力,它影响民事法律行为处理。第三,笔者以为冒名处分的适用焦点在于第三人信赖保护的路径如何选择以及政党化,应从信赖原则死结结构出发,分析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构造,到处保护第三人信赖的适用路径。
第二,冒名处分不动产中第三人信赖。第三人信赖属于身份信赖:此中信赖体现为对主体身份认识,区别于登记簿公信力中的权利归属。身份信赖的认定,也存在身份外面以及信赖者对真实信息的不知。冒名人的意愿:一般表现为自己的利益冒名处分他人财产,如为名义人利益,直接适用代表制度。如为名义人的意愿。当面定义和非当面定对双方交易义务要求不一样,当面定义对相对人定义保护方面会弱一点非当面定义的效果对第三人的保护会强一点。
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106条没有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都是统一进行规定,在善意取得有两个,但是登记簿错误普遍是为大家所接受的,所以恰恰在冒名处分行为中登记簿没有错误,只是当时人认识有偏差。第三人的身份信赖与权属内容信赖不符。但是冒名处分的第三人根本不是对权属,只是对主体的身份发生了错误,这种身份和权属是否必然联系和必要值得讨论,第三人的身份信赖与权属内容信赖不符,导致信赖是不一样的。
关于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和双重要件,现在主流观点是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第三人信赖合理性,对这种本人是否具有规则,信赖合理性判断因素,一个人理性在当时所处的情景,能否辨别出冒名者系假冒身份来判定,包括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冒名行为手段等因素,所以冒名行为人的手段如何取得证件,名义人可归责性的因素:属于名义人过失,甚至风险范围。名义上对于相关证件被骗、被盗、被伪造三个可规责程度不一样。
结论,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中间地带,关键在于第三人信赖认定。第三人信赖属下对于主体身份认识。私法实践中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经常发生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情形。 (文字校对:鲁利创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