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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民法典中的占有概念
2015-09-26 15:13:51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法官学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莱顿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所博士生张静做主题报告。

张静:非常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给这个机会来介绍一下我写的论文,论文的题是关于占有概念,占有是民法中非常含糊不清的概念,上面存在很多争议。在这里简化了关于占有的一些争议,比如说占有的性质等等就不再讨论。写这篇论文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从形式角度来讲物权法在占有编一共就5条,相对简单一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比较简化,德国法国都是在10条、19条之多,占有概念在物权法中,非占有编出现22次。其次在物权法上租赁权出现占有概念,如何理解占有概念,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当前物权法出现了大占有概念,基本上不区分占有和持有的区别,持有是为自己进行实质上的管控,法国法中不需要占有人为自己进行占有,从这里来讲占有应该不仅仅是限于自主占有,并且合同法上租赁关系也提到占有的概念,基本上是大占有。我国物权占有的区分,还有物权保护占有,以及无权占有人和权利人的法律关系。比较法上的占有,因为占有毕竟是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共同性,法国采用小占有模式,区分占有和持有,因为在时效取得这一章当中来规定了占有。既然时效取得取得的是所有权,要求占有要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基本上是属于自主占有的范围,当然了如果我们分析法国民法典关于占有的定义,权利可以成为占有的对象。但是它的准占有基本上包括了它物权的占有,承租人的占有在法国法上不是占有,在后来1975年通过法律改革把承租人也享有占有保护,占有的对象是权利,另一方面又是持有人,为真正的所有权人进行占有,所以它具有双重定位。德国法的占有不用多说,基本上区分占有和持有采取大占有的概念。德国法和法国法为什么在占有上存在占有和持有的区别?以及采取大占有和小占有,主要还是跟学者的研究,它们主导的功能是不一样。德国主要是关于占有保护问题,尤其是承租人占有保护问题,承租人纳入到占有保护之下,必须扩大占有的概念,出租人的地位如何?所以他们创造间接占有的概念,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在德国法上是被规定出来的,最终的效果是殊途同归。虽然法国法区分占有和持有,就承租人而言,虽然是承租人,不是作为准占有人,但是它有通过私法改革,德国法上虽然没有区分占有和持有,但是它同时在占有内部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通过先占和时效取得当中,虽然二者的主导功能不太一样,但是最终在效果上也是殊途同归。发展上未来民法典有两个功能,占有的概念必须具备两个特性,一是功能性特性,二是辅助性功能。功能性应该是物权变动和本权保护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我们从法国法来讲,首先注重的是物权的变动尤其是所有权的区别,后来又弱化承租人的身上,德国法上来讲一开始注重占有的保护,后来又注重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在时效取得上没有问题,占有概念实际上是辅助性的概念,辅助我们理解物权变动和本权保护。

未来民法典的占有,法条界定,要界定什么是占有,各国通行的做法是规定占有是什么,必要性在于明确承认准占有,到底是采取大占有模式,是否区分占有和持有的性质,日本法有占有权的概念,这个性质我们都要通过概念的法律规范来确定下来。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角度来讲,物权法已经采取大占有概念,民法典不区分占有和持有。为了民法典的占有,同时也需要承认自主占有,物权法没有规定自主占有,之所以没有规定是因为我们没有这个必要,我们没有像法国法承认了时效取得制度,但是这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如果实际承认时效取得制度,规定自主占有配套性概念。在私法当中先占的例子实际上是很多的,并且比如说在城市当中捡垃圾很多,先占的占有是一种自主占有,实际上是存在的。在所有权进行鉴定的时候,这个占有实际上也是自主占有,还是要承认和规定自主占有的概念。其次在内部细化当中,既然规定了大占有概念,还要承认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物权法没有规定,原因很多,关于这一点学者已经写过文章,缺少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我在文章当中还是作了分析认为在未来还是要承认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一方面也是占有保护功能的延伸和体现,因为在举证责任上还是不太一样,其次也有助于理解物权的变动,比如说在占有改进甚至在简易交付出现大量间接占有的情形。间接占有是不是占有,就是一种本权。间接占有有没有外在事实管控,它并不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实际上是法律的建构或者规范的建构问题,是否规定这个概念,是否更好解释民法体系,在理论上更有说服力,我们就应该去占有它,而不是间接占有没有事实管理要素,没有必要承认它,它本质上是一种本权。关于占有我就讲这么多,非常感谢大家。   

(文字校对:韩超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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