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做主题报告。
主持人他刚才从大量实证研究当中发现姓氏权纠纷的问题,暴露出法律本身立法方面是存在问题的,我很认同的。但是这一点你找到这一点问题与民法典制定到底有什么问题,待会听各位发表意见。第三位是尚国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他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中信用权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尚国萍:谢谢老师,其实我写这个题目,已经是一个老话题了,但是我写这个题目的原因是今年暑假的时候准备买第二套房子,买第二套房子突然银行说实际贷款是利率提高了。我们说为什么利率提高了,你的信用报告你第一套按揭还没有还完,我查自己的信用报告,我们国家规定每年有两次查信用报告的机会。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诚信缺失,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社会良性运行,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私法公信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保养诚信、承接失信。十八届四中全会与民法典相结合起来,推进依法治国,民法典编篡工作重新提上立法议程。按照王立明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在民法典总则之后相应的是人格权编的,在《民法总则》之后,在人格权立法会议在前段时间在中南也开了一次,人格权里面应该包含哪些具体权利益,这些具体权利内容是什么,是否会侵害到信用权,所以说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平衡和协调信用体制建设和民事权益保护的协调。本轮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信用权的本质属性问题,二是信用权的法律地位与制度功能,三是民法典编篡中信用权的保护原则。
信用权的法律本质属性,信用这个词是从道德伦理开始的,信用这个词是由来已久,人类历史发展罚金信用词在不断拓展和丰富。多学科语境下信用的内涵解析,一是经济学理论认为,信用是接待活动中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二是社会学理论认为,信用是指出新手承诺一种到品质,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三是法律意义上,信用体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信用权的法律属性问题,信用权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人格权、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还是有区别的,是一种新型财产权,第三种折中方式,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我认为还是赞成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观点,是独立的人格权,主体和主体不可分割。信用权本身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信用权的客体,经济评价还是刷评价,客观偿债能力的撇家还是既包括客观偿债能力地也包含主观偿债意愿的评价?本人的观点根据2013年3月15号颁布的社会信用建设规划纲要里面的规定,它的征信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法规没有授予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权对个人和信誉信息进行整理加工,或者向适用者提供的,我认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征信机构对其经济、社会活动信息和预期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
信用权的法律地位与制度功能,信用权与名誉权关系之厘定。信用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制度功能,1.经济层面上,信用权的确立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信用权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是现在国内外几种模式,一是民法保护模式,要么直接规定信用权,要么信用权民法中保护;二是单独立法模式;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美国日本相对发达。我们国家采二元模式。我们实践中乐观二元保护模式,民事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等,通过名誉权间接保护,侧重精神损害赔偿。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具体路径。现在四部民法典草案,在02年草案里面规定了,与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草案也规定了,这就是我们要整合现在的将民事使用与商事信用一体保护,制定相关信用单行法进行细化。最后与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相衔接,符合我们国家民事权利体系和立法模式。信用是一种资本和美德,它能给人带来实际好处。 (文字校对:刘金桥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