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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道德风险及其法律治理研究
2013-05-18 16:44:44 本文共阅读:[]


图片(龙柯宇

(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龙柯宇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5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深入讨论。图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龙柯宇进行题为“我国证券市场道德风险及其法律治理研究”的报告。

龙柯宇博士: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我今天所做的报告标题是我国证券市场道德风险及其法律治理研究。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当中谈到公司董事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是不会对股东尽心尽职的。在我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投机欺诈违法案件,已经简单超过了错和对的标准,游走在法律和契约边缘的越来越多,违规违法的现象越来越多。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研究课题是边缘性的课题,一方面可以根源于道德本身的公益性,经济学也可以为其提供道德解释,可以用信息范式替代古典范式。首先是对证券市场的道德风险做概念的界定,一般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代理人在签约之后隐藏的自律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信息经济学的三大主题。关于道德风险的研究是始于对于保险市场的分析,在我的论文当中将道德风险划分为四个层面进行概念的界定,一个是性质,第一个性质体现出道德的不确定性,既可以指行为主体本身的可能道德行为得不确定性,也可以指行为措施所引起的社会可能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立足于其可能的成果和潜在的危害性质而言的,后果可能是损害其他的利益主体。关于道德风险是否就等同于我们通常学者提出的道德风险,就是损人利己的行动或者行为,我个人认为这个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德国的文献当中看到,后者只是道德风险转化为现实后的一种结果状态,而未能体现出造成这种结果之前作为可能性的未定状态,我们应该予以辨识。道德风险的分类,根据不推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投机性以及纯证券市场道德风险以及主观、客观市场道德风险。对于证券道德风险的成因诠释,内生证券和道德风险的一般均衡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市场是内生的,这可以为解释我国当前频发的证券市场道德风险行为提供理论学说。二是证券市场固定有关的流动性及证券价格的不真实性,这种交易机制目的就是为了使股份公司原来的投资股东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价格将证券进行变现,这体现出证券市场固有的流动性。证券的价格具有不真实性,应该是对未来投资的预期,远离实际投资生产消费领域的价值符号,它的预期收益将会收到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心理的影响,在这种形成下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就具有了生存的空间。政府主导主义下的制度性缺陷,以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最初是为了国企脱困筹资兴建起来了,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安排了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政府在现金的证券市场下开了一家隐形的保险公司,一旦出现大面积的滑坡,有可能政府就会出面进行挽救。一种情况就是政府机会主义的出现,各个利益集团都会企图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圈钱,甚至针对政府展开寻租活动,再加上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在这种形成下诸如权钱交易,或者内部交易等道德风险现象就频发了。现状重点是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证券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二级市场中真实交易量是在投资者之间完成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机构投资者和内幕信息人士所拥有的信息量远远高于散户,由于我国股票的流通是非常受限制的,在证券市场上本来应当充当中坚力量的国有股在市场运营中没有发挥主要作用,进而使得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承担起了大股东的角色,他们就有可能成为具备冒险性的投资者,散户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按照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措施进行跟进或者退出,他们已经不会再对于证券市场的基本面为分析进而确定投资战略,再加上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法人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不健全的。

上市公司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重点表现为内部人控制,操纵利润,变更部分资金的投向,关连交易的猖獗。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基于本身的利益的天平如果偏向某一个个别的利益相关者,而出现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行为,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仅会损害信息校对较弱的弱势群体,而且也可能使整个证券市场的伦理底线丧失。证券市场的外部道德风险,政府政策诱发的道德风险,政府主导之下的证券市场,政府永远就好像是股市的后台,2010年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由于政策消息对于股市影响在我国股市总波动的75%,一旦出台了国家的政策,这个股市经常会出现井喷的行情,百分之多少的个股涨停,当天的交易量又创了新高。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证券监管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监管者自身掌握着这种公共信息,完全是可以原来涉租和寻租的,人情和亲情等一系列的要素间杂其中,对于证券市场正确有效运行非常有害的。在这种背景之下我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应当建立上司公司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法律机制,无论投入人力资本,付出了活劳动,承担了风险资本,都必须要对它进行相应的经济回报,有激励就必然有约束,可以通过利益相关者利用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的内部结构获知相关财务信息报告,或者最终推动法律诉讼的相应途径来进行。二是证券监管当局必须监管这些证券市场的经营者,监管的重点就是体现出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要完善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法律机制,尤其是谈到适度的问题,我们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千万不能够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滥用社会所赋予的权力,以至于发生社会道德风险问题,必须要完善市场,发挥市场自我纠错的权利,统一政策监管的权利,发挥监管的作用。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架构,在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民事责任,这就可以避免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一次一次的演绎推导,就可以避免主观心态的证明难题。

(文字校对:晏林欢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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