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宋敏)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系讲师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图片(印通)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印通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图片(顾长河)
(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生顾长河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图片(张永辉)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永辉 摄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年5月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深入讨论。图为评议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宋敏:刚才听了王欢博士在解释图标的时候我死了很多脑细胞,她的博士论文里面有两个高频率的概念,一个就是纯粹经济损失和法经济分析,这也是现代侵权法的热点问题,在法经济分析这一块我也缺乏比较深入的思考,所以我不做评议。我就高博士的这篇论文来谈谈,我认为是的地方就点头,认为值得思考的地方提出问题,从肯定的角度来讲,侵权法的基础性问题就应该是权益受侵害的时候这个损失到底由谁去承担的问题,一个基本的法律思想就是私法损失放在发生的原处,苛加责任要求赔偿的话也会增加责任,除非有特殊原因,也就是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应该是侵权法非常核心的问题,高博士通过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把人类社会分为了几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的社会价值的变化来考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转变过程,从而对现代侵权法的目的、功能、价值的演变作出归纳。这一点值得肯定的,法律本身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显然他的文章重点新颖的地方主要是在于最后对于信息社会的认识,他提出了信息自由而带来的修正的多元责任,我的困惑和思考也在这里,在信息社会中他提到了信息产品责任,我不知道信息产品责任和传统产品责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认为肯定是有关系的,他们的区别是什么,文章中提到了信息产品责任中的主体,我认为它的主体相较于传统的产品责任主体复杂多了,你在讨论信息产品责任规则的时候所涉及到的远远较于传统产品责任复杂的主体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或者地位,如果有一个交代的话,我们再来谈为什么由它来承担责任的归责根据更为妥当。在谈到归责原则的多元化的时候,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过错认定的标准,而不是一个归责的标准,从工业社会后期,信息社会来看,归责虽然是从一元归责向多元归责的变化,但是在侵权法中过错规则还是处于核心位置,这是由侵权法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民法、现代侵权法也会在兼顾个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但是这是一个兼顾,这个兼顾也是区分公法和私法功能属性的前提。在归责原则的表现上,包括过错、严格责任,都是对过错责任的一个修正或者是补充。哈斯巴根博士是我的同门师弟,我就稍微直接一点,说说他的不足。这篇论文提到了合同法的缺陷和克服路径,对于缺陷他采取了列举方式,这是很容易为人说垢病的,因为合同法制定出来以后它的不足显然不是你所列举的这五点,正是因为这样的不足所以我们才有大量的论文去写和分析不足。这种缺陷的克服只是指出了通过民法典的系统化的过程来完成制度本身的完善,我认为这只是开了一个门,而这个门大家都知道,我们可能更关注这个门开了之后下面的路怎么走。在我们现在肯定要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之下,以及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法出台并且实行一段时间以后,我们更多关注合同法怎么入典,各个法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比如王博士提到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德国法中就是通过扩大合同法的适用,通过保护第三人的合同解决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去实现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协调,这可能使讨论合同法缺陷和不足问题的时候更有理论意义一些。
印通:首先谈的第一篇论文是哈斯巴根博士,他的论文是我国合同法的缺陷以及克服路径,副标题是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趋势为视角。针对他的副标题,我的评议结论是,在合同法中不存在大陆法系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只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合同法的合流。对于主标题的评议,他认为我国合同法存在很多缺陷,他列举了五点,但是我认为这五点都不是合同法的缺陷,第一点是没有对消费合同作出专门规定,消费合同是不是一定规定在合同法里面,消费合同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是不是更好。第二个是为确立行使变更原则,这个原则已经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了,也没有什么不好。第三个是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和例外规则制度,合同相对性是规则,但是例外没有必要说一定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制度。第四个是缺陷在民法通则里面已经有规定了,这也不算合同法的缺陷。第五个是典型合同类型太少,他主要是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给有名合同增加类型,所以他说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制定得太少,我认为这也不是一个缺陷。我的结论是,任何成文法都是有缺陷的,你不能说通过平面的方式看其他国家有这个制度就说我们国家合同法有缺陷,为什么任何制定法都是有缺陷的,是因为立法和人们的理性绝对是有缺陷的,不能制定十全十美的成文法,这是我对他的论文的评议。
第二篇论文是高博士的论文,我想提的一个问题是,在信息社会,归责原则已经修正了以前的多元归责原则,看了他的论文和报告以后,在信息社会里面,他说修正了归责原则,现在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修正到什么状况呢,他的论文没有提到,他想表达的是规范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我想评议的是归责原则并没有变迁,只是认定的时候到底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或者是对归责怎么认定。
对于王欢博士的论文,她不是在谈论纯粹法经济学分析,其实就是注意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侵权责任主要是解决赔与不赔,以及赔多与赔少的问题,她的论文题目可能有一些偏题,她的后面很多表格我没有看懂,也不能做太多评议。
顾长河:对于第一篇论文,高博士在梳理过程当中主要是按照社会阶段分成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是用一个价值,包括个人自由价值,社会公平价值,信息自由价值,选取的点都是价值的指标,这种方法我是比较认同的。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将价值判断与归责原则很好地做了一个连接,归责原则的确定背后是价值判断的问题,这个方法我是非常赞同的。价值判断严格意义上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是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各个方面的因素,得出的价值判断的结论可能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而且这样的价值判断问题可能每个人根据自己不同的个人经历也会有一些差异,我记得高博士在报告的时候也谈到国家安全利益,强调了个人的看法,我觉得定位是非常准确的。就价值结论而言,我觉得存在一定的问题,前三个阶段,农耕、工业前、工业后,对归责原则在归纳的时候是以整个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作为考察的对象,但是我觉得有落差和对象研究上有差异的是,第四个阶段讲到信息社会,即便这个时代可以被称为信息社会,但是站在侵权法角度上来讲信息可能只是里面一部分而已,前三个阶段的研究和第四个阶段讨论的对象范围可能有变化了。即便是信息社会,归责原则也可以纳入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之下的,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独立出来。
在探讨归责原则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和责任体系是有关的,包括日本和台湾,传统的侵权法来讲,它的责任是比较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是有扩张的,包括停止侵害销售、危险、排出妨碍,有了这些责任形式对应的肯定不是过错责任了,归责原则对于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而言来讲,不仅是整个社会的变化,还是侵权责任的形式也会对侵权责任归责产生一定的影响。刚才提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几个小朋友看了喜洋洋之后受到启发学习了技能,将几个小朋友捆绑在树上模仿动画片里的情节去烧,以此来论证归责原则,用归责原则分析这样一个案例我觉得是比较新的,这个视角比较独特,如果真正动画片里面含有的信息是否构成了侵权,不仅是归责原则,更应该倾向于用因果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结论。比如说通过看动画片学到受到这样的启发和最终把这个小孩绑到树上烧死,这能不能构成传统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关联,肯定是有关系,但是到底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到底这个原因的力度有多大,从原因的角度来讲,可能也会有一些分析的结论。
(文字校对:王艳荣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