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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立足于注意义务的考察
2013-05-18 12:26:08 本文共阅读:[]


图片(王 欢)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王欢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51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王欢进行题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立足于注意义务的考察”的报告。

王欢: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上午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能够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我的主题是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立足于注意义务的考察,我的论文在论文集的129页。纯粹经济损失这个问题是大陆法系的舶来品,根据大陆法系的研究范式从概念分析、类型化,再进行分门别类的探讨,我们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可能会有一些另外的启示。法律规则的设置无非就是从利益冲突到利益平衡的过程,在此过程当中法律规则设置的主要调控路径就是控制认为行使自由权的度,这是法律政策的问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考量。在展开讨论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要明确,第一个前提是有一些损失赔偿是没有效率的。因为通过赔偿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花费的成本往往超过了本身的价值,这种赔偿不是特别有效率。第二个前提,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假设两个汽车相撞导致某人没有赶上飞机因此没有签上合同,这绝对是不利的,如果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失世了,那是负面性还是正面性,这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法律规则调控人们的行为主要控制人们行使自由权的度,如果这个行为人做事情做小心预防成本越高,出现损失的价值和额度就越小,对于这个损失要区分为私人损失和私人成本,社会损失是所有个人损失的相加,对法院而言就是原告主张的损失。整个社会当中每个行为人都有预防成本,相加可能很高,社会成本是等于社会损失加预防成本,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不太一样。这个图的纵轴是成本的大小,横轴是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大小,法律会对行为人苛以一定的注意义务,行为人注意义务的把握是从X1XH,这是注意义务的边缘,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小于X1,法律会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失的,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高于XH,法律会认为主观上无过失,不用赔偿。根据刚才的分析,红线是预防成本,紫色线是社会损失,绿色线是二者的相加,社会损失和预防成本相加,这也就是绿色的线是由高到低再到高的过程,注意义务越来越高预防成本会越来越高,社会成本是由高到低再到高。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当注意义务设定在X*这里的时候,这个时候社会的成本是最低的,但是往往实际的情况不是这样,因为我们还有一个私人成本,为什么通常情况下私人成本会高于社会成本,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具有负的外部性,某些人会因为某些行为而获利,会和另外的损失相抵销,社会成本就比单纯的私人损失相加的成本要低。最后的黑色线是法院损害赔偿的曲线值,为什么这个黑线在蓝线和绿线之间,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法院,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主要依据是蓝线,法院为什么会对原告和被告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主要是根据双方的主张,法院不会考虑整个社会究竟有多少福利,只会考虑对个人来说,对主张权利的人来说遭受多少损失,法院判决的基准是蓝线,而不是绿线。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会减去行为人因此所赋予的注意义务,行为人已经很小心驾驶车了,已经做了很多努力,这是预防措施,这些措施是有成本的,法院在酌情考虑了行为人所付出的注意之后,会做出损害赔偿的判决。在XH的时候损害赔偿值是最低的,当行为人努力做到XH的时候对整个社会来说不经济。我们必须要民事注意义务,缩短X1XH之间的距离,让注意义务的边缘范围尽量缩小,三个方面,主体特殊,比如说对于有些特殊的主体,因为职业身份的关系而包含一些涉及到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因素的时候,对于他们而言法律特有的注意义务就要高于一般人,比如会计师,会计师对服务对象有如实陈述的义务。第二个对策我们可以尽量量化私人损失,图上的黑线是在私人损失和社会成本之间,而法院的判决基准是蓝线,如果蓝线和绿线可能接近黑线也符合我们的要求,如何让蓝线和绿现尽量接近呢,就是量化私人成本,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经营型,任何一个经营型都会因为不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有些损失可以赔,有些损失不用赔,有些损失没有必要赔,如何判断经营型,有三个因素,受害人、利益和损失。通过分析利益的显而易见时和损失的重要性,可以发现无穷无尽的受害人也可以量化,我们给定的前提是A盗窃是B公司的光缆,在上图当中C是光缆的专有使用者,因为光缆被盗而停工一周,中间的一个图,D是案发现场的小卖部老板,因为警方现场调查而影响了生意,E是光缆生产厂家,因光缆被盗而向B公司卖出光缆,如果这个注意义务越高,光缆越不容易被偷,他就越不容易赚钱。由这三个图可以发现,对于同样一个侵权事件对不同人的影响不一样,对于E不存在赔偿,对于CD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利益的显而易见性和损失的重要性把这些无限的受害人变得有限,更何况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些受害人可能会选择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因为他们觉得诉讼不经济。

刚才我们谈到的是私人损失高于社会损失,私人损失会低于社会损失也是会大量出现的,我不做展开,只简单解释一下。我们刚才说的第一种情形是蓝线在绿线之上,是因为蓝线是所有人损失的相加,所以蓝线在绿线之上,比如环境侵权当一个港口被污染之后,除了渔民不能钓鱼,餐馆受到损失之外,政府也会影响税收。很多这些损失是没有主人的,没有权利人去主张的,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大量无人主张的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在计算蓝线的时候就不会把这些无主的损失考虑在内,但是对于社会来说是要考虑在内的。如果法院继续用私人成本为标杆计算赔偿的话,黑线会比蓝线更低,这显然更不经济,怎么提高呢?两个方式,一个是规则制定角度,让无主的损失有主,如果海洋污染没有让鱼群死亡,这是让鱼群跑掉了,这到底是不是损失,从规则执行的角度应该将社会成本纳入法院的考量范围,比如划黑线的时候以社会成本的线为基准,而不是以私人成本的线为基准。

(文字校对:蔡露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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