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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嬗变
2013-05-18 11:16:46 本文共阅读:[]


图片(高荣林)

(发言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高荣林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51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高荣林进行题为“社会变迁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嬗变”的报告。

高荣林: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好,我这篇文章写得比较宏观一点,有点浪漫主义的色彩。我提出几个观点,一是社会变,首要价值也会有所变化,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也会有所变迁,原因是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利益平衡的支点。每一次社会变迁社会主要价值也会有变化,在变化的过程当中所谓调整一个社会利益平衡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也会有所变化。我把社会变迁分成了四个社会形态,农耕社会、工业社会的前期、工业社会后期、信息社会。农耕社会的侵权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是国家的安全,当然这值得探讨,这个观点是怎么来的来有待于研究。在保护国家价值的前提之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更倾向于结果的责任人。工业社会前期,社会首要价值是个人的自由,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面强调个人自由,在这种情况之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以过错为主要原则来调整和平衡侵权责任各方的利益。工业社会后期,侵权责任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涉及到社会公平问题。在这前提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出现了多重原则,有过错推进,严格责任,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责任归责原则类别。信息社会,比较重要的价值就是信息自由,由于信息自由涉及到信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人权,我们在讨论媒体或者是媒介发布的信息的时候,我们能不能直接把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拿过来借用?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因为涉及到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问题。我提到修正的多元责任,能否把民事归责与信息自由的限制的原则结合起来。这涉及到媒体发布信息的种类,发布一些暴力信息、维权信息的,我记得我在前天看到一个新闻,有几个小朋友看到喜洋洋和灰太郎中有烤全羊的照片,他们就把一个小朋友绑到树上烧,这个小朋友全身烧伤严重,受害人的小朋友能不能提出媒体的责任,我们是把民法中的直接规则拿过来,还是考虑到信息自由和信息保护问题,涉及到表达自由的限制措施。我借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的煽动标准,要看言论是否鼓吹使用非法武力或暴力,它是否明确指出煽动此类非法行为,被鼓吹的行为是否即将发生,该引论是否事实上有可能造成此类非法行为。通过这个我们来讨论媒体在发布危险和暴力信息的时候责任界限问题。非商业性信息产品言论的发布,我们采取实际恶意标准,明知虚假或者是漠然不顾事实的真相,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如果知道这个信息可能会给公众带来影响,明知道这个信息是虚假的,或者是漠然不顾这个信息是否真实而发布信息,给使用这些信息和接受信息的受众造成了损害,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信息的发布,可以直接引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不受宪法保护的一些信息可以借用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一发布,接受信息的人得到损害,也可以要求媒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信息产品的责任侵权里面,一方面要考虑到消费者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

(文字校对:晏林欢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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