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议人: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评议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李宁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岳红强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王天雁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年5月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与谈人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陈晓敏: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关于四位博士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讲述了关于现代民法的规范和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对于民法发展的影响。我觉得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主体角度而言,李勇博士提出了关于在主体方面呈现一种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转化,这反映的是传统民法的抽象调整模式的不足和局限。一个概念越抽象,那么它的内涵就越空洞和抽象,就不能够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差异予以关照,当社会转型之后社会结构发生转变,当我们的社会逐渐重新回归到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就必须要求民法从抽象回归到具体人格,去对现实生活进行更精细的调整。在这方面我是非常赞同李勇博士的观点。我国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特点,李勇博士特别提到了社会底层主体的庞大,对于这个具体制度的落实而言,西方很多国家,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保护法都是通过中间群体自发的推动,逐渐落实到法律上,所以能够形成逐渐抗衡的机制,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者并没有中坚力量,所以落实方面会比较差。底层群体的庞大对于民法制度和主体制度设计的影响希望能够继续和李勇继续探讨。在主体方面,两位博士也提到了民法制度怎么通过行为能力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民法的基本原理,私法自治的实现。二是从民法的基本理念和调整方法来谈民法适用的转变。从自治民法到中立民法的转变以及肖新喜博士提到的对于民法应当关注除了超越传统私法范围之外应当对生态环境的关注,都反映了民法现代理念之下的方法转变。无论是民事政策还是公法对于民法的介入,你提到民法界和司法政策在实践中对于民法政策的影响,包括正当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怎么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保障民法的基本权利不会因为基本的政策和公法观念的渗入受到影响。前一段时间炒得很热的关于房产交易税的征收,在试点运行中关于房产税的征收,通过政策或者通过政策转化为公法规范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私人财产权不受到政策的影响和侵犯,有没有可能提供保障,对于司法权利进行保护。 李 宁:我仅就许可博士的论文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法律就具有一定的制度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时代之下,所具备的价值是有所变化的,比如之前我们所说的是效率有限兼顾公平,现在所说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我认为民事政策是法律的滞后性和国家所追求价值变化之间的过渡作用,这种过渡作用就是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具体体现。 岳红强:上午听了四位博士关于从自然人的现代民法发展,生态建设功能,包括关于民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及行为能力的识别与认定,几个主题让我受益良多。我主要针对许可博士的民法与国家,关于民事政策的介入,这篇文章很好地论述了民法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也反映了我们的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许可博士提出来要从社会和市场的看门人转化到市场和社会结构的参与者。另外,还把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的一些公法的领域纳入到民法的范畴之中。我有一个质疑,这样一种思路会不会把民法和私法相对性的问题给混淆了,毕竟民法和公法之间虽然是有分野,但是也有互动,有融合,这里面是有相对性的。这样完全的融合会不会让我们在一些私法和公法理念下的区别和不同,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会有其他反面的影响。谈到民事政策是否包括地方性政策的时间,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否代表国家?因为是一个地方政府,私法在适用的时候采用地方的政策,是代表的地方利益还是国家利益?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关于肖新喜博士民法生态建设功能,肖博士在谈到民法的生态文明建设功能这个选题的意义价值非常重大,尤其是在我们当今的全球风险社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样来应对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这不仅涉及到当代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后代人代际人的价值。这个选题的意义和价值非常大,肖博士从生态权利、生态民事人、生态义务、生态责任侵权保护几个角度,这个思维结构还是非常合理的。但是我觉得现在有一些问题,关于生态民事人,谈到界定的时候,他在文章中主要谈的是对于理性经纪人的一种批判和反思,我在思考一个问题,现代传统民法是在理性经纪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态民事人和理性经纪人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还是一种其他的关系?我觉得这个需要我们反思,我认为它不仅仅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我们的理性经纪人可能从短视效益来讲是一个短期的理性经纪人,从长远来看可能有长远因素,我们对于理性经纪人的内涵进行扩展和拓展,这样再来融合生态,让理性经纪人和生态民事人产生相融合的关系。在文章中他用了生态权,我们现在主要是从环境权的理论提出来,吕忠梅老师主要是研究环境民事侵权问题,环境权现在作为一种宪法性的权利应该是得到大家的认可了,但是在民法当中如何对公民环境权的问题进行具体的架构、建构,这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长时间的经验总结。环境权的保护还涉及到循环经济、社会生产发展相互之间利益平衡的关系。 王天雁:关于李勇博士的文章中我们看到了现代民法的共性规律,也看到了一些个性,但是我希望看到进一步的思考,这样的共性和个性对于中国民法未来的发展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针对许可博士的论民法与国家,首先我有一个疑问,关于这个标题,为什么我不两者之间调换过来?而直接论述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我觉得这样更具体。关于这里面的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我们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报当中的民事政策,这个民事政策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法律渊源去存在的,既然谈到了司法实践当中已经这样去做了,我们引用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些案例来探讨作者的观点,把它作为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这样一种论证是否合理?我的理解是,许可博士可能是在寻找一个民事政策适用的第三条道路,不把它作为和视为法律渊源的第三条道路,这个漏洞补充当中的民事地位是什么,是法律渊源还是仅仅是一种说理的依据。对于朱涛博士的论文我就几点疑问,作为谈到很多识别因素,我想看到如何去识别,标准的问题,如果这一点没有谈到的话这个文章探讨的应当是行为能力识别因素,而不是识别本身。这里面的所谓直接和间接的因素区分标准是什么?对于我们民法当中的重获利的行为并不是区分,在这里面的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在作者的类型化处理当中有没有包括进去。 (文字校对:王艳荣 未经发言人审核)